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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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模板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信息
项目编号
WJJZSK-2021-004
项目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项目类型
服务类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货币类型
人民币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招标单位: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投标人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且已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2
投标人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资质。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内容
1
未出现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2
投标总价或分项报价均未超出财政预算限额的;
3
同一项目未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
4
按招标文件附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按招标文件附件格式详细填写项目投标文件;
5
所投法律服务在资质、技术、方案等方面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
6
投标报价未出现严重缺漏项目或对服务清单项目及数量进行修改的情况;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依次减少2分;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评标总得分=F1+F2+……+F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序号
评分项
权重
1
价格
20
序号
评分因素
分数
评分准则
1
投标人报价的合理性
20
超过预算价的无效,不得分。
最低报价律所得满分20分,其余律所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减少2分。
2
商务部分
30
序号
评分因素
分数
评分准则
1
卫生行政系统法律服务经验
20
投标人应具有卫生行政系统法律服务经验:
3年以上得15-20分,2年以上得10-15分,1年以上得5-10分,无经验不得分。
3
值班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0
本项目需委派值班律师,且须持有律师执业证,否则不得分。
值班律师有3年执业服务经验得8-10分,2年执业服务经验得6-8分,1年执业服务经验得4-6分,实习律师或助理者得0-4分。
3
技术部分
50
序号
评分因素
分数
评分准则
1
行政许可相关审查经验
20
项目团队成员为行政机关提供过行政许可相关审查法律服务的,评委根据投标方案进行评价:
优得15-20分;良得10-15分;中得5-10分;差得0-5分。
2
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工作的法律服务经验
10
项目团队成员承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审查项目,评委根据投标方案进行评价:
优得8-10分;良得6-8分;中得4-6分;差得0-4分。
3
法律服务方案
10
投标人根据对本项目的理解和分析提供法律服务方案,招标人将从服务内容、服务制度、服务方式、对项目的认识和分析等方面,对服务方案进行横向比较:
优得8-10分;良得6-8分;中得4-6分;差得0-4分。
4
服务响应程度
10
按报价方案中服务响应程度评定:
优得8-10分;良得6-8分;中得4-6分;差得0-4分。
第一册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名词释义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开标与评标
第六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七章授予合同
第八章质疑处理
第二册招标项目需求
第一章用户需求书
第三册格式及附件
第一章合同格式
第二章投标文件的格式、附件
第一册投标人须知
第一章名词释义
1、资金来源
1.1采购单位已获得一笔财政性资金安排,计划将一部分或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采购单位、投标人
2.1“采购单位”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投标人”,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或称律所。
未经采购单位许可,投标人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单位。
2.3投标文件:
投标人投递的投标文件。
2.4“投标”,指向采购单位提交传纸质投标文件。
3、版本说明
3.1本版本适用于服务类招标项目采购。
4、合格的投标人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有能力按本次采购文件的要求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4.2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与采购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隶属关系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第二章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要求提供的资质文件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分装为三册。
第一册是招标人须知,内含通用条款;第二册是对具体招标项目的说明、补充、完善和对第一册的修改等。
第三册为合同格式参考及各种投标文件格式。
6.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特别留意并绝对避免本采购文件列举将导致废标的情形。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失败。
7、招标文件的澄清
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于“招标公告”中所述答疑截止时间前通知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对规定时间内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视情况予以答复。
具体答疑方式请见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之规定。
7.2投标律所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
7.3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律所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投诉。
7.4对采购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投标截止期之前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8.2招标文件的修改均在采购单位网站以网上公告形式发布,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在项目开标前,投标人有义务上网查看,公告一经上网发布,即视为送达。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
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翻译本为准。
9.2除非下文另有规定,本采购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构成
1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见第三册第二章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三册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2、投标报价和货币
12.1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13、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采购单位满意,证明文件清单见招标公告的投标人资格。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单位满意,即:
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业绩要求。
14、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服务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5、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5.1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等内容以及《投标文件初审表》中涉及的资质证书,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上述证明材料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原件扫描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原件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废标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
15.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16、投标有效期
16.1在未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投标有效期参考招标公告说明,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7、投标文件的书写要求
17.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其中副本可用正本盖章签名版的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
18.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纸质投标书需进行保密存储,并在现场招标评审当天携带交由开标评审人。
19、投标
19.1电子邮件投标
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发送招标公告制定电子邮箱wjjspk@。
19.2采购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9.3采购单位根据投标人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根据招标需求初次筛选合格的投标人,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告知初选合格的投标人情况,未通过初选的投标人将不予通知。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方在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后,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投标文件或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1.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电子投标文件。
21.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21.4评标委员会不退还纸质及电子投标文件。
22、评标委员会
22.1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从局科室中抽取五个编制人员组成。
第五章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招标人根据采购单位电话或短信通知开标。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
25.2.1若开标一览表中单价和总价相矛盾,以投标总价为准;
25.2.2若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价格表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5.2.3若投标价格表中分项报价与总价不一致,以总价为准;
25.2.4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25.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给评审带来不便,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
25.4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25.5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26.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律所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律所作为中标候选律所或中标律所的评标方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26.1.1投标文件的初审和投标价格
26.1.1.1资格性检查,见25.4。
26.1.1.2符合性检查,见25.5。
26.1.1.3针对第26.1.1.2条所述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6.1.1.4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在委托招标金额未得到追加之前,只对在委托招标金额内的投标进行评定。
26.1.1.5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26.1.2定标原则
26.1.2.1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候选律所或中标律所:
(一)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二)投标的价格最低。
26.1.2.2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律所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律所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律所递补,以此类推。
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26.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律所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律所作为中标候选律所或中标律所的评标方法。
26.2.1投标文件的初审和投标价格
26.2.1.1资格性检查,见25.4。
26.2.1.2符合性检查,见25.5。
26.2.1.3针对第26.2.1.2条所述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6.2.1.4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在委托招标金额未得到追加之前,只对在委托招标金额内的投标进行评定。
26.2.1.5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26.2.2综合评审
26.2.2.1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26.2.2.2评比因素
序号
评比因素
权重
1
2
3
……
26.2.2.3加总计算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律所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律所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评标总得分=(A1+A2+…An);
A1、A2、A3、...An分别是各项评分数(A1+A2+A3+…+An=100);
价格分计算方法:
从高至低顺序排列,依次减2分。
26.2.3定标原则
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
得分最高的投标律所作为中标候选律所或中标律所。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6.3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各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律所作为中标侯选律所或中标律所的评标方法。
26.3.1投标文件的初审和投标价格
26.3.1.1资格性检查,见25.4。
26.3.1.2符合性检查,见25.5。
26.3.1.3针对第27.3.1.2条所述内容,如投标人未提供或未完全提供,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26.3.1.4评标委员会将依据委托招标金额作为授予合同价格的上限,在委托招标金额未得到追加之前,只对在委托招标金额内的投标进行评定。
26.3.1.5评标委员会同时将参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下一步评定。
26.3.2综合评审
26.3.2.1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26.3.2.2评比因素
序号
评比因素
权重
1
2
3
……
26.3.2.3计算
评标总得分=Bi/Ni
Ni——为投标律所的投标报价;
Bi——为投标律所的综合得分,其中Bi=(A1×J+A2×C+…+An×F);
J、C、……F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因素),投标报价除外;各因素满分均为100分;
A1、A2、A3、...An分别是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3+…+An=1);
26.3.3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公式对每个通过资格检查、符合性检查及技术评议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值。
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商数最高的投标律所作为中标侯选律所或中标律所。
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6.4其它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
26.4.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评审的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律所数量择优推荐或确定中标律所。
26.4.2其它评标方法
采用上述评标方法以外的评标定标方法的,必须事先征得采购单位的批准,并在招标文件第二册第二章作特别说明。
26.5评标结果公示
26.5.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将在采购单位官网上发布预中标结果公告。
律所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反映。
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26.5.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实投诉的,将予以警告,降低其诚信级别;对提供虚假情况恶意投诉,扰乱政府采购工作,情节严重的,采购单位将批准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处罚情况在深圳政府采购网“曝光台”上公布。
27、资格后审
27.1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查预中标律所和中标律所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的权利,包括对预中标律所的投标真实可靠性、规模、人员、场地、货物等方面的核实或现场考察。
27.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书中要求按修正价格(或评标总得分、评标总商数,下同)由低至高的顺序对修正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如果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评标委员会将宣布预中标或中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同时对下一个候选的投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7.3评标委员会将把合同授予通过资格后审,且修正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第六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28、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28.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律所数量不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律所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采购单位重新组织采购。
28.2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28.2.1由采购单位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9.2.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28.2.3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单位要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组成评标委员会等组织采购活动。
28.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不另行制作谈判应答文件,采购单位可就原招标文件中资质、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与原招标文件具同等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
29、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29.1谈判应答文件
29.1.1公开招标失败后,律所的投标文件即转为谈判应答文件。
29.2谈判小组
29.2.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标委员会内专家。
29.2.2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各律所的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资格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29.3谈判程序
29.3.1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
29.3.2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以下谈判内容跟律所进行谈判:
29.3.2.1投标价格;
29.3.2.2项目实施方案;
29.3.2.3售后服务方案;
29.3.2.4其它相关事项。
原招标文件或谈判邀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采购单位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律所。
29.3.3谈判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各律所对其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律所应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
29.3.4允许律所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以及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29.3.5律所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经律所谈判授权人签字认可。
30.3.6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律所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律所的资质资料、价格或者其他信息;参加谈判的律所有三次更改机会;律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更改及书面承诺。
29.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律所的谈判结果作废标处理,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29.3.8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律所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律所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29.3.9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9.4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29.4.1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深财购[2005]5号),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要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规定执行。
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应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竞争性谈判后,评标方法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9.4.2对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各家律所最终的投标价格、实施方案、售后服务等谈判结果并按本须知第26.1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29.4.3若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必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谈判小组按批准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
谈判邀请文件中应注明批准的评标方法。
29.4.4谈判小组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受采购单位委托直接确定中标律所。
30、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30.1谈判小组
30.1.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含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