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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养护细则

 

隧道养护细则(总14页)

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

 

隧道养护细则

 

编制:

复核:

审核:

 

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16年0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

第三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

第四章隧道检查与评定

第五章隧道检查与检修

第六章隧道养护工程管理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八章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隧道管理

第九章隧道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以下称为“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隧道运行畅通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运营期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行。

第四条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隧道养护工程师制度,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第五条隧道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15)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运营期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隧道安全运行。

第二章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

第六条本项目设置专职的隧道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项目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熟练掌握本项目隧道技术状况,负责组织隧道的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认真记录和分析检测数据,编制检查报告。

做好全线的隧道养护工作,及时掌握全线隧道技术状况。

2按照隧道养护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隧道养护技术管理档案资料。

3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和技术管理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4协助养护施工安全工程师制定隧道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助组织预案实施;

5负责监督隧道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和大中修工程实施及有关验收工作。

6协助养护施工安全工程师做好隧道维修保养及专项工程等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7协助部门领导编制隧道工程年度养护计划及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测实施。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隧道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隧道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隧道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

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管养单位每一年组织对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

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其中,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四章隧道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隧道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隧道洞门、结构、路面和附属构造物等各方面的影响进行技术状况的评定。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隧道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隧道技术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隧道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隧道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应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隧道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隧道,应立即安排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隧道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隧道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其检查周期为每三年一次,专项检查隧道应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隧道结构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隧道的专项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依据检查结果,隧道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

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隧道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

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隧道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

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结构部位有起层或部分错台、脱落等,但隧道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

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结构部位有较严重裂缝或部分有严重倾斜等,影响隧道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隧道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隧道安全。

五类:

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结构部位出现严重开裂或沉陷等,影响隧道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隧道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技术状况由隧道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第二十二条特长隧道及长隧道、特殊结构部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洞口端地质相对复杂的边、仰坡及结构部位必要时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2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检查。

第五章隧道检查与检修

第二十三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运营的内容而不同。

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

1经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2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

新建隧道应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

3应急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

4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

5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

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6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5类。

1类:

完好状态。

无异常情况,或异常情况轻微,对交通安全无影响。

2类:

轻微破损。

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趋于稳定,对交通安全不会有影响。

3类:

中等破损。

存在破坏,发展缓慢,可能会影响行人‘行车安全。

4类:

严重破损。

存在较严重破坏,发展较快,已影响行人、行车安全。

5类:

危险状态。

存在较严重破坏,发展迅速,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

7本项目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应急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

第六章隧道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隧道养护保养工程分:

小修、中修、大修。

1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隧道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隧道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隧道安全运营。

2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隧道,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隧道专项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等。

㈢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隧道,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第二十七条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交通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的隧道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特长隧道、长、短隧道的加固,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九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隧道大修、中修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本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

工程实施后的隧道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隧道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

第三十一条隧道大、中修工程应按龙光基业公司下发的《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工程外委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公司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隧道养护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隧道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隧道养护工程。

第三十三条工程养护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隧道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1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隧道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2隧道养护工程应报本项目公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四条隧道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养护维修完成后,应适时进行跟踪观察和监测,了解并掌握信息动态。

第七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应建立健全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隧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隧道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三十八条公路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隧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

2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3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4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5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6交(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九条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专项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第四十条专项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十一条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2隧道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消防与救援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3基本资料缺失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隧道技术资料。

第八章超限车辆及危险品通过隧道管理

第四十二条超过设计荷载标准的重载车辆或超过隧道设计净空尺寸的车辆(以下合称“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确需通过隧道时,由本项目报监管单位批准。

第四十三条超限车辆或运送危险品的车辆过隧道前,承运单位应事先与公路管理机构和业主单位取得联系,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化学成分、可燃性、腐蚀性等性能);

2运输车辆的平、纵结构(包括长、宽、高、轮距、轴距、轴重、总重等);

3超限及危险品过隧道的方案,并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研究报告;

4确保超限车辆安全通过的安全预案。

第四十四条本项目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隧道现状进行检测或对通过隧道的可行性及方案进行研究分析;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作出加固设计。

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方案需请当地消防部门参与论证。

第四十五条在设计单位作出加固设计方案后,邀请有关专家,对隧道检测报告、加固设计及通过隧道方案、安全预案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论证后,其中通过特长隧道的要报备案。

第四十六条严禁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及运送危险品的车辆擅自通过隧道。

通过期间应由路政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在隧道养护人员的指导下按照经过论证的方案实施,必要时可临时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十七条重载通过隧道的所有费用(包括检测、加固设计、设计审查、施工等各项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章隧道安全与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八条隧道的安全管理包括正常营运及养护作业时发生事故时的交通组织和安全防护。

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九条隧道洞口周围100m范围内,未经隧道养护机构许可,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五十条在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㈠养护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㈡隧道结构状况及有害气体等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先处理后作业。

㈢养护施工中应对养护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应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以反映作业现场的轮廓。

㈣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经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㈤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路段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材料置于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以外。

5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

第五十一条本项目特长隧道及长隧道,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救援实地演习。

第五十二条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按消防预案进行救助。

第五十三条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清理现场,排除路障,恢复通道正常行车,并登记相关损失。

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复或改善隧道的防灾能力。

第五十四条建立隧道营运预警制度。

在特殊异常气候情况下,要建立、健全公路隧道的巡查工作制度,加大巡查频率,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对可能因山洪暴发、坍方、泥石流、凝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危及隧道安全的,要制订相应的抢险应急方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五条一旦发现隧道出现险情,要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及时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对人员进行分流,暂停隧道的使用,并向单位分管领导、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六条病危隧道在进行加固处理前,要密切监视隧道状况,严防发生隧道垮塌造成恶性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接获危险物品泄露等公路隧道突发信息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五十八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隧道管养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报省交通运输厅,并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

1隧道口边仰坡塌方堵塞、隧道内事故等中断交通的;

2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隧道安全的;

3车辆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隧道发生火灾及危险品、化学品泄漏,危害行车或行人安全的。

第五十九条本项目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隧道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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