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概论与实务 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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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概论与实务 全套课件.pptx

,第一章劳动法基本原理,54岁的侯某在2007年8月24日,她到一家酒楼工作,成为一名洗碗工,当时,酒楼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酒楼每月跟她发750元工资,从2008年1月起,酒楼将她的工资调整为每月1000元。

后酒楼以自动离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闹到法院。

侯某要求酒楼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问题:

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回放,提示,侯某和酒楼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侯某和酒楼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侯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教学目标,认识劳动法,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了解劳动法的直接渊源理解劳动法的性质、立法目的理解劳动关系的概念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义,理论要点,一、劳动法的概念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等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就业保障和促进、社会保障、工会组织等,意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如果纠纷的基础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给予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特殊保护,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就只能使用民法原则来调整,不仅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重,而且针对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待遇都享受不到。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

(二)时间,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三)主体适用范围:

1、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等)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三)主体不适用的范围1、公务员2、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3、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4、现役军人5、家庭保姆6、在我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侯某入职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思考:

家政公司招聘的派到家庭内做保姆的农村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

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拓展训练,原告郑某某受被告王某某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每日报酬为200元。

2012年3月28日22时50分左右,原告郑某某驾驶被告王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前方同向减速行驶的由案外人黄某某驾驶的货车尾部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

该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认定,案外人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医疗费84133.98元。

讨论问题:

原告被告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对原告有哪些利益影响?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小程是华中科技大学的研究生。

2004年4月,他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与比亚迪股份公司及华中科技大学独特签订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商定: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录用小程;小程乐意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依据国度有关规定负责将小程列入就业倡议打算并予派遣。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当违约义务。

同年6月2日,小程被比亚迪股份公司派遣至其子公司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2005年11月9日,小程提出辞职。

在上海比亚迪公司的要求下,小程在离任时支付了违约金等2万余元。

后小程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比亚迪股份公司签订的,因而,上海比亚迪公司无权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为讨回这笔2万余元违约金,小程将比亚迪股份公司和上海比亚迪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问题:

请对本案进行分析?

提示,小程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是什么性质?

小程与上海比亚迪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什么性质?

小程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程签订两份契约时的身份是不同的,在签订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时,他是一名在校的硕士研究生。

高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因其仍属在校学生,其加入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接济。

当小程在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又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已是一名享受社保保障、失业时列入失业救援系统的劳动者。

教学目标,1、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掌握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标准。

掌握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理解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意义,理论要点,一、劳动律关系的概念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一、劳动律关系的概念,劳动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给付为目的,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争议的前提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发生,解决争议也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p11,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p11)1、主体之间平等性与隶属性交错共存2、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社会保险、劳动保护)3、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3、待遇及报酬的支付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获得定期的、持续的工资报酬之外,还有保险、福利等。

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次性支付。

4、雇主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雇主除了支付工资之外,需要承担法定的缴纳社会保险、安全保护等义务。

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劳动风险。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务关系当事人可以均是单位或者自然人。

2、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一员,跟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

劳务关系中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劳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5、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务关系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6、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意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如果纠纷的基础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给予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特殊保护,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就只能使用民法原则来调整,不仅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种,而且针对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待遇都享受不到。

相关案例,2008年A公司承接了某工程将该工程土方工程分包给不具资质的民工队施工,民工队长赵临时雇用了民工李某。

2009年1月,李某在做工过程中被砼板砸伤右腿,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

右胫腓骨骨折。

A公司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双方因伤残赔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

2009年3月李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以雇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合计人民币14万多元。

分析,李某既可以以工伤赔偿主张权利,也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法规链接,以工伤赔偿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规链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以工伤赔偿纠纷起诉更符合事件本质也更能保护其权益。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者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本国公民的劳动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外国人的劳动权受到国家限制,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公民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达到法定年龄2、具有劳动能力,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用人单位1、企业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个体经济组织4、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和集体协商权,相关案例,马某系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5月份到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由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每月补发马某二百元,不再替马某缴付社会保险。

2013年6月申请人由于长期加班、工作强度大,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被医院诊断为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病。

由于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没有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马某没有办法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另外,被申请人又因马某不能上班而将其辞退。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某委托律师,将扬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庭。

分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

相关案例,2012年6月,曹菊大学毕业开始求职,在一求职网站上看到巨人学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很符合要求,便向招聘邮箱投递了求职信息。

等了10余天,曹菊未接到面试通知,便致电巨人学校询问原因,工作人员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考虑。

曹菊认为巨人学校因性别原因拒录属性别歧视,便诉请海淀法院判令巨人学校赔礼道歉并赔精神抚慰金50000元。

评析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就业歧视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

在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时,女性劳动者可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和尊严,案件处理,所以,小程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并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因此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小程及案外人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并非劳动法意思上的劳动合同,而只能视为个别的民事协议,他与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签订的则是典型的劳动合同,案件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综观比亚迪股份公司将小程派遣到上海比亚迪公司工作、由小程与上海比亚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的情形,能够确认小程与比亚迪股份公司之间的协议已经实行结束。

该公司再要求小程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缺少充分的事实根据,法院难以支持。

第三章促进就业与劳动保护制度,吴某是一名来自山东的农民工,今年3月他独自来到北京打工,在六里桥附近遇到一名自称职介工作人员的男子,并被他带到了一家职业介绍所内。

在大概询问了小吴的基本情况后,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马上给他安排一份保安的工作,但需要他缴纳800元的职业介绍费。

当小吴表示身上只带了500元现金之后,工作人员又要求他留下身份证做抵押,等有了钱再回来拿回身份证。

试评价职业介绍所的做法?

案例回放,教学目标,了解我国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基本制度掌握劳动者在求职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基本权利,理论要点,一、促进就业制度二、职业介绍制度三、职业培训制度四、特殊劳动者的就业保障与劳动保护,一、促进就业制度,

(一)促进就业概念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一、促进就业制度,就业促进法第52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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