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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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X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XX]41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XX]22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XX]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XX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类目的

(一)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其质量;

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细则信贷资产范围包括:

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分类原则

(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农村信用社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

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社团贷款的风险类别原则上由主办社认定。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

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分类依据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各种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各方面的信息。

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担保分析是指农村信用社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对抵(质)押品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品最低价格计算。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

第三章核心定义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按照按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八条五类贷款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1、正常:

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

指借款人尽管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

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

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

损失。

4、可疑:

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

指贷款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

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章分类方法及标准

第九条分类方法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企事业单位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贴现、表外业务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二)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按揭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

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

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

2、信用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3、住房和汽车按揭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4、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信用卡透支、

住房和汽车按揭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此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

自然人其他贷款中贷款余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可参照“第十二条第3款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分类。

省联社办事处、各县(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要在省联社确定的限额内,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额度,但自然人其他贷款中按照企事业贷款分类标准分类的贷款户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自然人其他贷款总户数的40%。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

(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按时还本付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信用社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8、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

31天至90天(含);

9、预计贷款损失率在50%以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信用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91天以上。

10、预计贷款损失率在51%—90%之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XX]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其中,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依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评定。

1、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2、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担保方式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信用

息逾期30天以内

31天—90天

91天一180天

181天以上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保证

息逾期30天以内

31天—90天

91天—180天

181天以上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抵押

息逾期60天以内

61-90天

91天一180天

181天以上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息逾期

质押

息逾期90天以内

91-180天

181天一270天

271天以上

3、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担保方式、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信用

贷款未到期

90天以内

91天一180天

18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保证

贷款未到期

90天以内

91天一180天

181天以上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抵押

息逾期30天以内

31-90天

91天—180天

181天以上

贷款未到期;本金或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

质押

息逾期60天以内

61-90天

91天—270天

271天以上

4、具备“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贷款”第(五)所列情况之一的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划为损失贷款。

第十三条信用卡透支的分类标准。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逾期天数

60天以下

61天一90天

91天一180天

181天一360天

361天以上

分类结果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具备“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贷款”第(五)所列情况之一的信用卡透支划为损失贷款。

第十四条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个人经营性和消费性贷款。

包括个体工商户

贷款、个人二手房抵押贷款、个人经营用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个人商业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等。

贷款余额小于30万元(含)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参照“第十二条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的第3款,农户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

余额在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其分类标准按照“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进行划分。

第十五条住房和汽车按揭贷款的分类标准: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

(二)关注贷款: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连续逾期90天以内(含);

4—6次;贷款本金或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利息连续逾期91天至180天(含);

7次以上(含);贷款本

(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金或利息连续逾期181天以上(含);

(五)损失类贷款:

具备“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贷款”第(五)所列情况之一。

第十六条表外业务分类农村信用社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的分类类别。

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表内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对申请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分类,根据原贷款种类,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贷款分类的特别规定:

一)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应合并判断,原则上不得按笔拆分,只要其中一笔发生不良,则该债务人除低风险业务外的其它贷款均不能列为正常类。

如果担保条件不同,则应逐笔分析担保情况,按审慎原则分类。

只有在量化担保价值的前提下,才可以拆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存单质押)。

(二)借新还旧贷款的分类。

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换旧贷款原则上应至少划为关注类:

借款人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担保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

基于对借款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实施的“借新还旧”贷款,至少认定为次级贷款。

(三)对企业重组贷款的分类。

即是指借款人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的贷款,应至少划为可疑类。

重新落实债务,变更承贷主体,至少在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应视新的承贷主体还贷能力进行分类。

贷款形态拟由低调高的重组贷款应至少保留6个月的观察期,观察期内不能调高原分类类别,观察期结束后,按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分类。

(四)在建工程项目贷款分类,应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现场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类:

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以实现的贷款,可认定为正常类;出现了不利于偿还的因素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的贷款,可认定为关注类;预计贷款偿还受到严重影响的,至少认定为次级类。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未经贷款审批程序发放的贷款,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六)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在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如果质押手续存在严重缺陷,足以构成质押无效的,可视具体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但至少应认定为次级类。

(七)贷款抵押担保不落实或抵押物不足额,原则上应认定为次级类;抵押物流失或失效的贷款至少认定为可疑类。

(八)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已恶意逃废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借款人贷款,至少定为关注贷款。

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九)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垫付所形成的贷款的分类。

垫付90天(含)以内,至少认定为关注类,垫付超过90天(含),应认定为次级及以下。

(十)对企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分类,可重点审查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还款可能性,按照一般法人客户的贷款进行分类。

(十一)对分期还款的自然人贷款,如果出现拖欠的现象,应视作整体贷款违约处理,其逾期的起始日期为首次拖欠贷款的日期,分类金额为全部未归还贷款(而不仅仅是拖欠的贷款);贷款风险类别根据首笔拖欠贷款的逾期情况进行认定。

(十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发放的贷款最高划分为关注类。

第五章分类要求

第十八条信贷档案资料

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分类做好准备。

信用社信贷员应收集如下信贷档案资料,为

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

信贷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要以书面形式说明。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B.

(一)客户贷款的《分类工作底稿》(见附表):

主要包括:

(1)客户的背景资料,包括:

A.借款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经济性质、经营项目、贷款余额、贷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账单、银行分户账流水账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验资报告、产权结构等;

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职工人数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C.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

授信业务的背景材料,包括A.授信的申请理由及申请时的还款来源;B.授信业务的审批层次,审批结论的主要内容(应说明是否为有条件同意,条件内容,审批条件落实情况);C.授信协议签订和客户支用情况;D.授信业务的担保情况(包括担保的有效情况、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进一步分析,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E.贷后管理的简要情况,要简要说明近期对该笔贷款授信业务五级分类的结果;(3)风险分类

分析报告,包括:

A.影响偿还可能性的各类风险因素分析;B.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C.上一期分类时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

(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3)对于以抵(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信贷员还须参照相关业务规定对抵(质)物的价值进行重新估价。

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2)农村信用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4)

(三)重要文件,包括:

社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联社的立项文件、批准文件;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质)押合同、保证书、抵(质)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文件等;(5)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借款人还款记录和农村信用社催款通知。

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

(四)

(五)

(六)报告。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档案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

第十九条贷款信息的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要建立能够及时检测信贷资产质量的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并推行与之配套的完整、清晰、有效的岗位职责制度。

在此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在贷前调查时,要把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信用社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可依据贷款合同运用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

农村信用社要以派驻信贷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二)贷款信息的监督。

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部门至少每季要根据最新掌握的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特殊情况应随时分析汇报。

汇报情况至少体现以下内容:

本季五级分类的总体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分类结果异常变化及其形成原因;不良贷款变化及趋势分析;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阶段的工作目标及措施,并分别撰写相关报告及填制相关报表与台账:

第二十条认定机构及工作职责

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由县(区、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组织实施。

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要专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董事长)直接负责的,由行长(主任)以及风险管理、信贷、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农村合作银行和县联社本部信贷发放部门、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须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一)信用社、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发放部门是贷款风险分类的主要操作部门,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

1、整理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填写分类认定表,组织信贷讨论,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对初步确定为损失类贷款的,要撰写分类报告,送县(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2、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贷录入处理,记载风险分类台账,调整贷款形态。

3、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科目,重点核对借款人资金流向、贷款收息情况。

4、对贷款分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贷款风险分类材料纳入客户贷后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5、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认定。

6、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二)县(市)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是贷款风险分类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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