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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兰州分公司

青粮检〔2011〕92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兰州分公司关于开展全省

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局直属粮食储备库、省粮油检测防治所、省军队粮油采购供应站、中储粮兰州分公司在青直属库:

为切实加强食用植物油库存监管,夯实我省宏观调控物质基础,做好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推动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3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地方储备油(以下统称“政策性油脂”)库存,以及上述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的商品油库存。

同时,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进行摸底调查核实。

在油脂库存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对相关企业油料库存进行延伸检查。

具体内容为:

(一)油脂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油脂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准确、及时,企业执行政策性油脂购销、加工、储运的政策和计划是否规范,相关购销业务是否真实等。

(二)油脂库存质量卫生情况。

重点检查油脂质量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并随机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油脂定性试验或脂肪酸组成检验。

同时,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油脂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以及质量档案管理情况。

(三)储备油轮换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油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四)政策性油脂库存费用补贴拨付情况。

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和地方储备油保管费、轮换费,国家临时存储油保管费等,是否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至实际承储库点。

(五)政策性油脂库贷挂钩情况。

重点检查各类政策性油脂库存成本与农发行贷款余额是否一致,相关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六)油脂仓储管理情况。

一是执行油脂仓储管理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情况;二是执行中央储备油代储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代储的中央储备油是否存放在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和油罐中,资格企业代储条件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等;三是储油设施及安全管理情况。

二、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5月25日为检查时点。

检查工作分准备、县级有关部门督导企业自查、省级有关部门普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总结上报等5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细化检查工作方案。

5月25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检查人员,配齐检查设备和工具,并将油脂库存统计账结报时间统一在5月25日。

检查设备和工具已由省粮食局按照国家粮食局确定的生产企业定购,届时将根据各州(地、市)及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实际情况分发到位。

各州(地、市)及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设备和工具的领用,并督促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做好自查准备工作。

2、做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培训及库存分解登统工作。

全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培训工作结束后,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将于5月中旬组织全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培训工作,系统讲解此次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有关制度、标准。

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及下属机构、中储粮兰州分公司直属库届时派员参加,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培训期间将组织统计人员利用4月统计数据进行预报演练。

6月1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将对储存在青海省境内的中央储备油、国家临时存储油和中储粮系统商品油库存分解登统表、2010年度中央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青海省地方储备油库存分解登统表和地方企业商品油库存分解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整合成政策性油脂承储企业油脂库存合并登统表,并分解至各州、地、市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

3、做好跨省储存油脂库存委托检查事项。

对纳入检查范围的跨省储存油脂库存,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提前摸底调查,并将委托、受托储存食用植物油的企业名称,储存数量、品种、性质等情况及时上报省粮食局,以便于省粮食局委托食用植物油储存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办理代查手续。

(二)县级有关部门督导企业自查阶段

6月5日前,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督导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油脂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系统整理账务资料,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各项准备。

从事油料加工业务的承储企业,应对库存油料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结果单独反映,并详细说明情况,供后续检查参考。

(三)省级有关部门普查阶段

6月25日前,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库(点)必到、有油必查、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我省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油脂库存进行普查。

普查采取省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分组进行,对检查人员将实行全省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

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级普查,并督促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各阶段的相关工作。

普查工作方案另文下发。

普查期间,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油脂库存质量扦样和检验工作。

质量抽样代表数量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政策性油脂库存总量的30%,扦样应涵盖大多数库点,样品要兼顾油脂的性质、品种、批次和储存条件。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但未存储政策性油脂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油库存摸底调查核实工作,在省级普查阶段一并进行。

相关方法和工作底稿见附件2。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

6月底至7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派出联合工作组,对重点省份进行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届时我省将根据国家粮食局有关通知要求,配合做好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工作。

(五)总结上报阶段

7月2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完成省级普查数据汇总工作,并按照国家粮食局要求,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三、经费保障

各地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经费。

本次油脂库存检查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按照财政部另行通知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油脂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以省粮食局局长顾艳华为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青海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乔正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

各州、地、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工作。

(二)认真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州、地、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人员安排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要主动邀请当地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参与此次检查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自查的督导,做好普查工作。

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相关检查工作报告及表格上签字。

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

如发现有检查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或者妨碍检查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整改工作。

在油脂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是由于体制和政策原因造成的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四)严格依规开展检查。

油脂库存的实物、账务、质量、仓储管理等检查工作要严格依照本通知要求进行。

具体检查方法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委托储存的油脂,库存实物由受托方组织检查。

接受省内企业委托储存的油脂,检查结果由受托方统计汇总。

接受省外企业委托储存的油脂,检查结果由受托方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交委托省,由委托省省级有关部门在汇总全省检查结果时一并统计汇总。

省级普查阶段,对动态储存的地方储备油、包装油及单罐储存量50吨以下的油脂,原则上不安排质量扦样和检验,只进行感官检验。

扦取的进口原油样品,溶剂残留量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评价。

企业自查和国家有关部门抽查阶段,只对油脂质量进行感官检验,发现异常情况的,也可单独扦样检验。

(五)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油脂库存检查难度大,危险性高,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油脂库存检查安全防护工作。

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照相关技术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为上罐检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配备安全带,在大型油罐设立防护网,按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高温高空作业补贴,确保检查安全,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六)加强保密工作。

油脂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在青直属库,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附件:

1、食用植物油库存实物检查方法

2、食用植物油库存账务检查方法

3、食用植物油库存质量检查方法

4、食用植物油库存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5、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

6、食用植物油实际储存库点及储备油轮换情况登统表

7、青海省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粮食局

 

青海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兰州分公司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油脂库存检查工作通知

抄送:

省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局直属各单位,

本局局长、副局长、监督检查处,存档。

青海省粮食局办公室2011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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