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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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快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7年5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
调查的内容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范围和对象。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
本报表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
(五)调查方法。
本报表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调查频率及时间。
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为年报和月报。
(七)组织实施与报送要求。
本报表制度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同级发改、农业和林业部门应主动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棚户区改造相关情况数据。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八)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
本报表制度汇总数据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新开工住房套数、基本建成住房套数,年底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外公开;其余数据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
(九)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
方式
页码
城保1表
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
年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次年1月10日以前
网络
6
城保2表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
年报
同上
同上
次年1月10日以前
网络
7
城保3表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月报
同上
同上
本月月底前
网络
8
三、调查表式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表
表号:
城保1表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7]52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年
有效期至:
2019年5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小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本期末累计已实施保障
户(人)
101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
户(人)
102
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户(人)
103
其中:
进入保障
户(人)
104
退出保障
户(人)
105
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0日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3栏+4栏+5栏+6栏;103=104-105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表
表号:
城保2表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7]52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年有效期至:
2019年5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实物保障
租赁补贴
小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
小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
新就业职工
外来务工人员
住房救助家庭
住房救助家庭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本期末累计实施保障
户(人)
101
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
户(人)
102
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户(人)
103
其中:
进入保障
户(人)
104
退出保障
户(人)
105
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0日以前。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栏=2栏+5栏+6栏;7栏=8栏+11栏+12栏;2栏≥3栏≥4栏;8栏≥9栏≥10栏;103=104-105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表号:
城保3表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7]52号
综合机关名称:
20年月
有效期至:
2019年5月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合计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各类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国有林区(场)棚户区改造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甲
乙
丙
1
2
3
4
5
6
7
8
年度计划投资
万元
101
年度完成投资
万元
102
新开工住房套数
套
103
其中:
新建改建
套
104
——————————
购买
套
105
─
─
─
─
─
─——————————
长期租赁
套
106
─
─
─
─
─
─——————————
新开工住房面积
平方米
107
其中:
新建改建
购买
长期租赁
平方米
108
——————————
购买
平方米
109
─
─
─
─
─
─——————————
长期租赁
平方米
110
─
─
─
─
─
─——————————
基本建成住房套数
套
111
其中:
新建改建
套
112
购买
套
113
─
─
─
─
─
─
长期租赁
套
114
─
─
─
─
─
─
基本建成住房面积
平方米
115
其中:
新建改建
平方米
116
购买
平方米
117
─
─
─
─
─
─
长期租赁
平方米
118
─
─
─
─
─
─
竣工住房套数
套
119
其中:
新建改建
套
120
购买
套
121
─
─
─
─
─
─
长期租赁
套
122
─
─
─
─
─
─
竣工住房面积
平方米
123
其中:
新建改建
平方米
124
购买
平方米
125
─
─
─
─
─
─
长期租赁
平方米
126
─
─
─
─
─
─
棚户区拆迁面积
平方米
127
─
─
─
棚户区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户数
户
128
─
─
─
其中:
货币化安置补偿
套
129
─
─
─
其中:
政府收购房源安置
套
130
─
─
─
政府搭桥,居民选购商品住房
套
131
─
─
─
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
套
132
─
─
─
入住套数
套
133
续表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甲
乙
丙
9
年度计划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万元
134
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支出
万元
135
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总户数
户
136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
户
137
说明:
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报送。
2.本报表为月报,统计期间为年初至每月25日间的累计进展情况,报送时间为月末。
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3.本快报统计的项目包括:
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开工项目,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以及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
4.本表逻辑审查关系:
129=130+131+132;
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一)城镇保障性住房配租/售情况指标
1.累计已实施保障
指截至统计期末,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累计解决的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户(人)数量,包括单身、单亲户等(下同)。
2.正在实施保障
指在统计期末,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
3.累计退出保障
指截至统计期末,按照相关规定,不再符合保障条件而退出各类住房保障的累计户(人)数量。
4.自年初至本期末新增保障
指从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新增加实施保障的户(人)数量。
本期新增保障为本期进入保障减去本期退出保障户(人)数量。
5.本期进入保障
指报告期内,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发放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售和货币补贴方式)、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方式,将申请登记人纳入保障的户(人)数量。
6.本期退出保障
指报告期内,对已经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等原因,按照相关规定退出各类住房保障的户(人)数量。
7.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
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租赁合同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8.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发放货币补贴或配售经济适用住房实施保障,以签订发放协议或销售合同为准。
9.限价商品住房保障
指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配售限价商品住房方式实施保障,以签订销售合同为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指标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情况
指依据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的方式,各类保障对象的保障情况。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保障群体以实施保障时保障部门核定的身份类型填写,各类保障对象在统计时不能交叉。
2.住房救助家庭
指依据《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城镇中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表
(二)中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小计数量,分别等于表
(一)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数量。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指标
1.年度计划投资
指全部在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报告期所在年度的计划投资,也就是所有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之和。
具体来说,既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项目,也包括往年开工结转到当年继续施工的续建项目和往年停工当年复工项目,在当年建设或货币化安置需要的投资量。
完成投资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投资量。
2.新开工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新建和改(扩、翻)建方式新开工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套数和面积。
实物建房的开工统计口径为:
设计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施工;设计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
其中,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工统计口径为:
开始基坑开挖施工。
相关要求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
3.基本建成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新建和改(扩、翻)建方式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中,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的套数和面积。
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关于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竣工口径问题的函》(建保规函﹝2012﹞9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
4.竣工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新建和改(扩、翻)建方式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中,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的套数和面积。
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规函﹝2011﹞30号)、《关于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竣工口径问题的函》(建保规函﹝2012﹞9号)等文件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
5.购买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购买方式实际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和面积,以签订购买合同为准。
6.长期租赁套数和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通过长期租赁方式实际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
7.棚户区拆迁面积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累计拆除就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8.棚户区改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各类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户数,包括实物补偿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
9.货币化安置补偿
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3种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其开工、基本建成、竣工和分配入住统计口径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9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明确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保〔2016〕262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等文件的规定,都指报告期内(年初至月末)发生的量。
10.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指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签订发放协议(合同)为准。
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支出,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资金支出总额。
实际发放租赁补贴总户数,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领取租赁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总户数,以签订发放协议(合同)为准。
新增发放租赁补贴户数,指自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相关规定,新增加的领取租赁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户数,以签订发放协议(合同)为准。
12.入住套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当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有关规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已经过竣工综合验收,住房保障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向保障对象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