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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衢州市规划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强化财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计法》和《浙江省会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的财政政策和规定,熟悉情况,掌握精髓,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编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标准

   1、财务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凭证齐全,帐目清楚,月清月结,按期报帐。

   2、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监督经济支出。

财务工作人员要立场坚定,政治觉悟高,坚持原则,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堵绝。

按期向局领导提供有关报表和数据,定期分析财务收支状况,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3、工作认真细致,业务娴熟,熟悉政策,秉公办事,爱岗敬业,服务规范,热情高效。

   三、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和以白条抵库。

库存现金额度按照银行和会计核算中心核定的额度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其限额,并做到帐款相符,发现帐款不相符时,必须及时报告,查明情况,分别处理,不得出现帐款据短款的情况,不准用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受理和使用未经批准的现金。

   四、财务印章管理。

要妥善保管好各种财务用章,不得挪作他用,对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完整无缺。

出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必须锁好金柜、抽屉,不准随便委托他人代办。

   五、空白票据管理。

妥善保管好空白收据、发票,要按规定使用,任何个人、部门领取的发票、支票等有效凭证,均需做好记录编号工作,并定期进行锁号,并在票据报销或返还后及时进行消号。

   六、加强借款管理,规范借款手续,因公出差或因工作需要借款必须经局长批准,凭局长批示,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财务方能借款。

   七、把好票据报销审核关,需报销的发票必须经局办公室或有关领导审核后,经局长签字同意,并按财政有关规定,按实报销。

对于不能用于报销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

   八、做好财产登记和管理工作。

单位的财产由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进行规范管理。

单位新购置的设备、财产和办公用品,局财务必须进行财产登记,经使用人签字并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日常零星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采购、保管和发放。

单件价值在500以上、未列入政府统一采购计划的物品的购置,购置人必须填写办公设备购置清单,经局办公室审核,局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

   九、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抓好财务室的防盗、房火、防潮三防建设,出台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措施,抓好落实,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财务室,如发生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进行妥善处理。

   十、强化工作纪律。

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勤政廉政、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借工作之机索要好处;不参加与公务有关的宴请。

严禁私自出租、出借、转让、套用银行帐户。

一旦发现财务工作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格执行人员编制及财务管理规定压缩经费开支。

   1、差旅费、招待费标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应将单位配备的物品上交局办公室,经财务审核,确认全部移交完毕,再办理相关手续。

新乡市规划局财务制度

为了加强规划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内部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勤俭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新乡市城乡规划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关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机关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综合业务科统一管理。

综合科负责编制全局预算内、外计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管理办法。

即公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执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实行民主理财。

成立局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机关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收支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

2、综合科每季度向局务会议汇报局机关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情况,年终公开接受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建立有效合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运行机制,确保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1、必须严格按照收费管理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严禁其他科室擅自收费。

2、属收费项目的,通过相应银行缴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计财科据银行盖戳的缴费凭证,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或收款收据。

第四条:

加强财务事前监督,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须履行先审核后批报手续。

1、借款:

工作人员出差或处理公务,必须填写注明事由的借款单,经领导批准后,计财科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应在返回一周内及时结算、归还。

借款未结清者,不得再借。

2、购置:

(1)机关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器具、汽车配件、劳保用品、设备、汽车维修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的订购以及信封、信笺、公文用纸、档案袋、表格印刷等,应事先由办公室编报计划,填写购物计划表,经分管局长和局长同意后,由计财科列入预算,再交办公室统一办理。

(2)凡属控购商品,要先履行报批手续,否则不予购置。

(3)大宗办公用品、高档耐用消费品、贵重设备等购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和相关科室,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选购。

 3、报销:

(1)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须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有关栏目(食宿自理的会议按住勤费报销时,须持召开会议单位文件或证明,否则不予支报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住勤补助费),连同出差申报单经计财科审核后报销。

(2)白纸条、代办条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数额在1000元以上较大的和特殊性的开支,需事先编报计划送计财科审核,并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同意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方可报销。

(4)邮寄公文、信件、专递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五条:

实行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差旅费支出。

1、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出差的,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报单,作为出差借款、报销的凭据。

2、出差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申报单由分管局长批准,1000元以上的需经局长批准,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遇距离过远,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后可以单飞一趟。

第六条:

实行会议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

1、各科室召开业务会议,必须根据年初工作计划,事先拟定会议申请报告,并会同办公室做好会议开支预算,经计财科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列入开支计划。

2、会议申请报告应明确会议内容、规格、规模(人数)、天数和预算金额。

计财科根据局领导批准的会议申请表(预算)、会议通知和会议报到簿,按规定予以审核并配合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每次会议帐目应在两星期以内结清。

第七条:

强化财产管理。

1、计财科应建立健全机关固定资产总帐。

办公室负责机关各类资产及日常办公用品的登记、验收、保管、领发等工作。

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2、资料室必备图书由教研室开出选购清单,经局长批准后,办公室负责、教研室配合购买,再由资料图书室验收,并做好登记和保管工作。

3、机关车辆、电话、办公用品等管理与维修,由办公室会同综合科负责;房产的使用与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房产与水电设施的维修和配备由基建科负责。

日常管理与维修工作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安排,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4、机关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按照动支权限进行审批,由综合科统一办理。

第八条:

确定动支权限,严格审批制度。

1、机关一切资金收支活动都要在进行财务收支审批后,才能办理收付业务。

2、经费支出在500元以内的由综合科长审批,支出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分管局长审批,1000以上、5000元以内的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规范会计工作,加强档案管理。

   1、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可靠,票据完整清晰,大小写金额相符。

对于不合规的票据,坚决退回。

   2、建立会计档案与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

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徐州市建设局财务管理制度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3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⑴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从而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

⑶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⑷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4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管理。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制度

 

   第6条 本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局党委是全局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全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7条 本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与财务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8条 本局内部设置计划财务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局各项财务工作。

   第9条 本局局长对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总责,计财处长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财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

其他财会人员在计财处长、副处长的领导下,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开展财会工作。

   第10条 局机关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节 财会岗位设置和分工制度

   第11条 根据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机关财会工作的特点,计财处设置的会计岗位有:

计财处长、计财副处长,记帐会计和出纳会计。

   第12条 计财处长具体组织本局的财务会计工作,编制经费预、决算,草拟内部财会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财会工作并向局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积极筹措资金,合理使用经费,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开展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兼管稽核工作。

   第13条 计财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做好本局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等等。

   第14条 记帐会计负责登记明细及总分类帐簿,负责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防止发生呆帐,负责票据管理工作,要求票据领、缴无差错,保管安全,归档及时,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整理、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兼管财产物资清查工作,做到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5条 出纳会计,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登记日记帐簿,做到手续齐全,真实准确,传递及时,日清月结。

 

第三节 财会岗位职责制度

 

   第16条 局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本局局长是局全面工作的领导者和决策者,对本局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⒈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

⒉对财会人员加强政治、业务方面的培养,努力提高局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⒊提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局机关财会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并对重点经济行为制定具体的财务控制和管理办法。

⒋依法多渠道筹措机关经费,保障机关开展正常工作的资金需求,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不断改善办公条件。

⒌审批局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了解机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对局机关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

⒍加强财会干部梯度建设,选拔和任用财会干部。

   第17条 计财处工作职责。

计财处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局机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

其工作职责是:

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各项财政、财务规章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财会管理办法,制定本局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⒉负责编报局机关年度经费预决算,拟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年终办理财务决算,并进行考核和分析。

⒊对资金运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手续齐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⒋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实施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产安全。

⒌制定本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有关办法,建立处室内岗位责任制,规定会计工作程序。

⒍定期组织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如有盈、亏,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⒎负责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⒏认真总结财务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⒐加强对局直属单位财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其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18条 计财处长岗位职责。

计财处长在局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主持计财处日常工作,其岗位职责是:

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⒉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其执行情况。

⒊负责全处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检查、督促财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全体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

⒋组织编制本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

⒌加强经费收支、资产等分析,揭示机关财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⒍根据全局实际财力和业务活动状况,合理配置资源,使全局的有限资金充分得到利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⒎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以及与上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

   第19条 计财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协助处长做好分管的各项财会管理工作。

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财务制度。

⒉协助处长做好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等。

⒊组织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⒋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0条 记帐会计岗位职责。

⒈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渠道和开支标准,加强财务监督,把好财务收支关。

⒉负责与出纳进行结帐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及时分析、清理债权和债务,结算往来款项。

⒊正确核算和计算工资分发表,做好各项代扣款工作,协助出纳按时发放工资。

⒋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及现金管理规定,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协助做好余额调节表,做到帐帐、帐款相符。

⒌登记保管各种票据,做好领用缴销登记。

⒍参与编制全局经费预算、决算,严格按计划使用经费,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公布计划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⒎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准确、及时地登记帐簿,并按规定结帐,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

⒏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经济业务,有权拒绝办理。

⒐参与局机关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⒑管理本局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

⒒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第21条 出纳会计岗位职责。

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把好现金收付关,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帐、款的检查。

⒉负责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收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付。

⒊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现金帐面余额要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和对帐单调节相符。

对于未达帐项,要及时查询。

做到日清月结,真实准确。

⒋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都要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填制好记帐凭证,并按制度规定的财务处理程序,及时传递。

⒌妥善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各种支票和收据;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不得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⒍认真填写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必须通过转帐结算。

因特殊原因签发的空白支票,要写明收款单位、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用途,并及时清理结算。

⒎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四节 财会人员的任用和考核制度

 

   第22条 财会人员任用的基本条件。

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电算化证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在财务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财经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熟悉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严守财经秘密,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不断完善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23条 局机关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命要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24条 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任职条件。

⒈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责任感,廉洁自律;⒉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⒊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⒋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写作能力;⒍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5条 其他财会人员的任职要求。

⒈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⒉具备大专以上财会专业知识;⒊具有会计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⒋遵守职业道德,对人真诚、热情;⒌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26条 本局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局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计财处处长、副处长。

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计财处的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第27条 局机关每年对财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一般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业务处理水平,岗位职责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工作实绩等。

考核的方法按人事部门、本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各岗位会计人员能够按照会计人员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的规定,在会计工作中能够做到帐目清楚,处理规范,真实准确,帐实相符,服从领导分工,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考核视为称职。

对某方面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取得良好效果,工作积极主动,作出较突出的贡献,视为优秀。

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视为不称职:

⒈违反财经纪律,有侵吞公私财物行为的;⒉帐目不清楚,不准确,处理混乱,帐实不符,造成较坏影响的;⒊由于个人过失等原因,给单位资产造成较大损失的;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28条 计财处一般会计人员由计财处长负责考核,计财处处长、副处长由局长或主管局长负责考核。

   第29条 对财会人员考核要在局统一安排下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人员业绩评定、奖惩、职务晋升、岗位变动的主要依据。

   第30条 局机关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章 财会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31条 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第32条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某些科目不需用的可不以不用,但不得自行编造、更改会计科目。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33条 办理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计财处经办人应及时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备,章印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有购买实物的验收证明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是否有涂改、挖补、错误现象,原始凭证是否直实、有效等。

出纳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不同事项、不同日期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同一张记帐凭证,当日发生的同类经济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记帐凭证每3日送交稽核人员审核。

   第34条 稽核人员要按照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35条 本局机关采用记帐凭证处理程序,其基本内容是:

⒈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记帐凭证;⒉根据收、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⒊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或记帐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帐;⒋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总分类帐;⒌月末,将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的余额与总分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进行对帐;⒍月末、根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6条 根据会计制度和局会计业务的规模、特点,计财处设置总分类帐、收入明细帐、支出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往来款项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财产物资明细帐、专用基金明细帐以及其他辅助帐簿。

总分类帐、往来明细帐和日记帐采用三栏式帐簿,财产物资明细帐采用数量金额式帐簿,收入、支出明细帐和专用基金明细帐采用多栏式明细帐簿,其他帐簿采用多栏式或三栏式帐簿。

总分类帐和明细帐要平行登记。

帐簿启用时,其封面及启用表、目录填写齐全、正确,登记帐簿时要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连续登记,定期结出余额。

按规定进行错帐更正。

要定期对帐,按期结帐。

   第37条 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附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报表和资料。

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

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38条 根据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指标分析,同时编写本期的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39条 帐簿处理遵循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全面性的原则。

   第40条 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41条 财务处理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期间以公历月份划分,文字采用汉字。

 

第二节 稽核制度

 

   第42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计财处内部建立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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