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法规学习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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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法规学习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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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法规学习读书笔记
1概述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是对建筑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它指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遵循一定组织原则,分工合作,依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和引导建筑企业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效果的过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必须借助有序、科学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顺畅,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分工明确,职责分明,最终的效果是共同监督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引导、刺激建筑企业自主重视安全生产。
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列较为详细的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等,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规定
1、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3.《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3、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施工单位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5、其他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提供器械设备和配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3.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4.安全事故的处理
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案例2
原告:
封××
被告:
××国道指挥部(以下简称国道指挥部)
被告:
××道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道桥公司)
一、基本案倩
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
同年年8月15日晚9时,乌××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
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未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原告封××(死者之母)共花去抢救医疗费15800元。
原告难掩丧子之痛,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
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
308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被告道桥公司辩称:
事故性质应属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308国道指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竖立明显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乌××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桥公司应负特殊侵权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是:
(1)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掘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施工人道桥公司对造成乌××死亡的损害结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2)施工人不能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故乌××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国道指挥部已经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不合《民法通则》第125条所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故其不应对乌××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道桥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
上列费用的确定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计算。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19条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道桥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0元,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道桥公司负担。
三、案例评析
《民法通则》第125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施工人应承担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施工人道桥公司虽设有警告标志,但其标志在夜间无明显反光功能,也无其他警告标志,以致不能引起过往行人的足够注意。
也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施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施工单位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
让我对一项工程在建设前所需要了解并遵循的一些法律条文有了初步的了解,让我对我即将从事的职业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从施工前,到施工时,以及事故发生后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去做都有了初步的了解。
让我对这个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也对未来有了更多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