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品注册监管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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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注册监管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中国药品注册监管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
2013年11月4日
涉及内容
涉及法规
可能存在的问题
建议
药品注册监管制度及药品审批制度、资源配置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审评管理规范》
①从行业角度来看,对政策法规的解释及执行缺乏连续性、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②药品注册监管体系复杂,清晰度与透明度不足,导致部分规定存在较多的解释空间;不同机构甚至是不同工作人员对法规要求的把握尺度不一;
③各机构之间、各机构和申请之间尚未建立积极、有效、反馈及时的沟通渠道;
④审评、注册检验进度不够透明,未能得到申请人的完全信服;
科学、严谨、逻辑的规划上层法规;
通过执行GRP,协调各部门职责和分工,优化各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接受QbD的审评理念并在审评中体现;
建立和申请之间积极,有效且连续的回馈机制;
建立有效的针对注册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审评人员的培训体系,让申请人和审评人员能够在同一认知基础上进行交流和联系;
进一步公开、透明审评程序和进度,公开审评结论和建议,给申请人提供参考和申诉机会;
⑤部分流程设置不够科学,比如仿制药的“一报两批”,进口新药在临床阶段就需要CPP等;
⑥CDE的审评相对与目前国内情况,以及欧美监管审评机构来说,资源配置相对较少,且不合理;
⑦法规中虽有规定,但缺乏实质的审评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多学科的“专业咨询会议”,听取不同专业不同专家的声音,同时给申请人的早期申报提出建议;
重新定义部分审评流程,增加CDE可使用的人力、无力资源,使之与目前实际情况相适应。
药品及新药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①《药品管理法》中新药定义已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
②《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定义与药物定义想同,没有体现出药品的“商品”属性。
修改《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新药和药品的定义。
药品注册分类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CDE指导原则,工作动态,电子刊物等
①目前,CDE采用的是类似FDA的IND、NDA、ANDA以及验证性临床的注册分类,而现行申报采用的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的分类形式,造成申请人申请时,在申报资料和技术要求上产生疑惑,且CDE的分类也没有进行定义和有法规支持。
②进口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已经逐步和国内注册接轨,但申报分类还停留在“非一即三”,对技术要求没有明确规定,而偏重于程序和文件管理
统一药品注册分类,定义IND/NDA/ANDA/NCE等名词;
优化进口药品注册分类,明确进口药品注册技术要求;
建立以QbD和风险控制为为基础的药品注册分类。
临床试验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①对于临床试验的审评审批理念与药品实际的研发流程不符;
遵循药物研发规律,建立与上市许可审批不同程序和要求的临床许可制度;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简化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要求,从关注CMC部分转移到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及风险管理上,适当缩短CTA的审评时限;
认可创新药物的全球同步上市,在临床阶段不要求CPP;
认可在临床试验审评和实施阶段CMC以及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允许数据的“滚动”管理和提交,并建立有效的沟通和执行机制;
强化临床试验的动态监管,切实发挥伦理委员会的作用;
完善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指导原则,提高公众对临床试验合理、合法性的认知。
②临床试验在申报流程和审批时间,甚至是申报资料内与上市许可申请基本相同,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审评时限的大大增加;
③对于全球研发新药在申请临床试验阶段就需要提交CPP,导致新药上市滞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
④在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和实施阶段中,涉及CMC部分以及临床方案的修改与调整无法与CDE进行沟通,导致后续工作的缺乏合法性;
⑤缺乏连续、有效并且是强有力的对临床试验数据和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详细的指导原则较少;
⑥缺乏高质量的临床试验基地资源,公众对于临床试验的认知性不高。
药品审评时限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审评管理规范》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章149条规定的审评时限,新药临床试验审评90日;新药生产150日;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和仿制药的申请160日;需要进行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
40日。
但是进几年以来,CDE未按照此规定执行,审评时限大大推迟,排队2~3年才开始审评是很常见情况,不仅给申请人带来损失,也影响到CDE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声誉
按照药物研发特点阶段性的进行审评,而非根据人为分类进行固化的技术要求;
优化申请分类,减少程序流程,于各级部门见建立有效沟通;
合理配置资源;
建立“专业审评委员会”制度,提高审评效率。
DMF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①由于历史原因辅料、包材管理较为混乱,存在各级批准文号,有些辅料按照食品管理;
尽快建立辅料和包材,甚至是API的DMF制度;
完善相关的法规,对非药用级别的原辅包等作出明确规定;
②辅料包材持证商与制剂生产商权责不明,制剂生产厂商甚至承担了部分辅料包材持证商的责任;
③申报资料中对辅料及包材的要求,许多厂家不愿提供或者配合,造成研发或者申报方面的困难
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指导原则,明确技术要求,并与国际接轨;
对原辅包厂家进行监管。
药品再注册和变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①再注册的时限管理没有考虑到具体情况,比如6个月完成不了的再注册,申请人需要通过一次性进口或者备货解决,给申请人带来风险和负担;
②对补充申请再审评和审批中如何执行存在疑问;
③对于代理和销售来说,再注册和补充申请与药品批件的关联性不明,如进口
在法规中给予明确或在CFDA网站中给予明确的解释说明
注册证的取证时限,新老证的使用等。
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孤儿药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①国内还没有对“无对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孤儿药”的完整定义;
②对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孤儿药没有特定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尤其是临床试验方面。
尽快定义尚无有效治疗手段孤儿药;
完善“特药特批”制度;
对临床试验做出规定;
与国际沟通和交流,使其尽快上市;
给予持证商一定的政策优惠。
FDA/EMA/ICH指导原则的趋同化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各级指导原则
目前,国内注册环境需要大量借鉴国外药典、指导原则,但:
建议建立相关法规基础,根据需要,逐步采纳更多ICH指导原则和国际普遍认可的监管做法
①缺乏借鉴的法规基础;
②缺乏借鉴的标准和一致性;
药品说明书管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①同一药品说明书不一致,造成混乱;
②药品注册商标的使用既没有限制使用数量,也没有限制商标内容;
③尚未对说明书进行“黑框警告/警示语”要求;
④说明书修订的积极性和及时性不强
规范说明书内容,成册最好;
限制了上商品名后,与工商管理总局合作,限制注册商标的使用;
加强对黑框警告/警示语等有关不良反应和禁忌的内容;
制定有实效限制的说明书更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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