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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修改版

第一篇:

比较法学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学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但是“有些法学家把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

所以他认为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

而且他认为“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是同义语。

但是也有大量的学者认为比较法只是一种方法。

对于在比较法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以及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两大类别。

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微观比较”;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也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宏观比较”。

对法律的“宏观比较”比“微观比较”复杂,研究者要具有更广泛的法学知识和更高的科学研究能力。

但是我认为这种划分固然很有意义,但是由于对于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间的关系很难有个很清晰的界定,因此我认为这种方法只是研究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两个方向的内容,而不能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比较方向。

规范比较是指不同的规范体系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并且着重本国法律制度(是指它的概念、结构、规范等)的比较。

因此,有时候这种比较方法也被称为概念比较。

规范比较的方法中的概念论框架使它往往易于使比较法学家找到正确的问题。

而且比较法的一个公认规则是一个人在考虑比较时,首先要清楚地分析本国的法律。

但是过分强调规范却比较容易陷入民族主义的狂妄自大。

而另外一种被认为是它对应的一种比较方法—功能比较方法也是一种不错的比较方法。

比较推崇这种方法的人很多,其中德国的茨威格特与克茨他们认为,“所有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功能性‟。

其他各种原则,诸如决定要进行比较的法律的选择,进行范围、比较法制度的创立等原则都来自上述基本原则。

”在法律上可比的只有那些实现相同功能的事物。

所以,我们不应这样提问:

“在外国法律中对买卖合同有什么形式要求?

”而应改问:

“外国法律怎样保护当事人在不备时或未经认真考虑而应对协议负责?

”意思就是后一种提问是从功能性原则出发的,因而是合理的。

他们还认为,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只要它们要解决相同的事实问题,即适应相同的法律需要,就是可比较的。

所以功能是一切比较法的出发点和基础,也即“共同的起点。

在解决实际问题,比较法的目的就在于要从不同法律的差别中发现不同解决问题的手段,而且这种方法倡导的不要让本国法律制度概念模糊自己的视线,必须清除对本国法律制度的成见。

第二篇:

比较法学读后感

读德.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有感

孙俊杰刑法学201412060891总是习惯看一个人作品前先了解他本人的经历以及这部作品的写作背景。

《比较法总论》一书是当代西方比较法研究体系概论的最高研究成果,作者茨威格特于1911年生于波森的一个法律世家,从小就耳濡目染,有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博览群书,这本书中涉及到多国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看出茨威格特的博学能力。

茨威格特曾在英国、法国、哥根廷等世界著名大学学习,1937年在德国以《战争对合同的影响》一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他写作的年代处于二战时期,写作内容很多涉及到世界法的问题,茨威格特一生都在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且在国际范围内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研究着从事比较法的研究。

这部作品集茨威格特教授研究比较法的所有精华,因此至今被推崇为研究比较法的必读作品。

这本书一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了比较法的界定,包括概念、功能、目的、方法和历史;第二部分是讲世界上的法系,分六编分别讲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系。

首先阅读了第一部分,阅读完之后对比较法是什么就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现象的比较研究,它必然以外国法为探讨对象,它主要是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宏观比较研究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各个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而是各国处理法律素材的一般方法,调解和裁决争议的程序,或者各国法律家从事法律工作时所使用的方法。

因此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的研究局限于国家的法院个法官,而应该注意到所有解决纠纷的实际方法,从而提出对本国实际最有用的方法;而微观比较同宏观比较正好相反,它比较的是各个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问题,从而比较那些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用以解决一定的具体问题或一定的利益冲突的规则。

比如如果父母在遗嘱中不顾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时,后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为了理解比较法的概念和本质,本书提出了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区别以说明比较法不是什么,来让我们理解比较法的范围。

作者强调了对外国法的研究并不等于比较法,单纯的罗列出外国法更不是比较法,最多只能称之为叙述的比较法。

比较法最好是对外国法的资料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得出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比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发现对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我们在比较研究中认识到外国关于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法比较实用、简洁时不能因为它是一种外国的解决方法就讲其拒之门外,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经验证后将其适应于自己的国家,法律应超出国家的国家,法律应是世界的。

第二部分是这本书的主要部分。

对我感触最深的就是罗马法系。

现运用比较的方法讲述对这个法系的感想。

1、和社会主义法系相比较

懂法律史的人都知道,罗马法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这种说法我很认同。

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历来的刑事立法、司法技术比较发达,很多学者认为中西方出现这种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基础不同,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封建社会开始早结束晚,是农业古国,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个社会充满着“重农抑商”的思想,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以巩固其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因此每个朝代的刑事法律文化发达,关于民事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都少之又少或者很不全面,民商事立法技术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而在古罗马或雅典,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经济的发展形成了立法、司法等法律文化的需要,民商事法律文化十分发达。

在现代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当中,需要结合中西方法律文化,取精华,去糟粕,尽量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缺点,借鉴西方的先进法律文化。

在思想文化的比较上,商品经济的核心就是等价有偿原则,随着商品经济的渗透和发展,罗马法中的重契约、民主制度和民主、平等的原则凸现出来。

社会主义法系中的国家民主制度开始的比较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礼”和“习惯”发挥很大作用,特别是息讼止讼和“以和为贵”的思想严重阻碍了民主和法治的进程。

2、和英美法系相比较

从形式上来看,两大法系的最大区别在于,罗马法注重于法律的成文化,英美法系注重于遵循先例。

因此两大法系又被称为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

成文化的法律,一般由立法机关制定,注重法律的稳定性,但其也因滞后性和僵化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受到批判。

有判例法的国家,法律可由法官在运用法律时产生,承认“法官造法”,具有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但不宜被人们掌握,在没有先例可循时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法官而做出不同的判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又产生了衡平法,以对普通法补充。

两大法系,在法律技术上也有着不同的特点。

有法律术语及概念的区别,有体例的不一致,等等。

比如法律术语和概念上,对股东的追索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戳穿公司面纱制度,而在罗马法系则称为直索制度;从体例上讲,大陆法系将侵权作为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规定在债法中,普通法系将侵权独立出来。

进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的势头更强,各国之间的联系尤其是经济联系加强,需要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世界上存在的各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各大法系之间要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可以增加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要增加对成文法的制定。

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

这对于各大法系相互融合,共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篇:

国家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一、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

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

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

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

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

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你如何看待中国科举制度与现代公务员制度之间的关系?

答:

科举制度与公务员制度对许多人来说显然并不十分陌生。

因为科举制度给中国古代社会留下的痕迹即使在今天看起来也还是清晰而浓重,而公务员制度在当代西方社会发挥的作用正在变得日益巨大而深远。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渊源。

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官员考试制度:

第一,中国的科举制度在英国广为人知;第二,有关那个时代竞争考试理论的期刊文章和议会辩论均与中国的这一制度相关;第三,议会内外一致认为,科举制度是中国创立的一种制度,而且不容否认;第四,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先于中国而使用一种竞争性的官员考试制度。

”科举制度在中国以及亚洲国家并没有直接转化为近现代的公务员制度。

尤其值得深思的是,当西方国家急于了解并效仿中国的科举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适应近现代西方社会需要的公务员制度的时候,发明了科举制度的中国人却正在迫不及待地铲除这一制度及其所造成的影响。

但是,当我们对科举制度与公务员制度进行研究之后,我们却发现,这两项制度对君主专制的古代中国与两党或多党制的近现代西方国家几乎带来了同样的利弊:

政治的稳定、行政的高效以及随之而来的官僚政治的泛滥还有由此而造成的种种弊端。

在这里,我们不仅看到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相互影响,同时也看到了古代与近现代之间的上下接续。

尽管古代中国与近现代西方国家在时间与空间上都相距甚远,但是,历史的共性并不因此失去其影响力。

而研究这种历史的共性及其在不同时间与不同空间中的表现,恰恰是历史学的基本任务。

当我们把视野扩展到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全过程与全方位进行整体考察的时候,就会发现,科举制度显然是古今中外历史文化尤其是政治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交汇点。

三、公务员制度的主要价值诉求有哪些?

答:

1、公平正义是公务员精神的价值取向。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和谐需要公正,公正才能和谐。

对于一个社会共同体来说,其价值层面的需求就是公平与正义,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盛世局面。

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而这恰好与现代公务员精神的蕴意相一致。

党和政府制定的政策、制度的公正性,发挥着导向并调整社会主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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