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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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六:

南昌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南昌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性、科学性,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组织机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外省关于项目代建管理经验,结合南昌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或建设单位依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代建制度管理的局属学校(单位)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建设项目。

第四条南昌市教育局对局属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进行指导,项目学校(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接受委托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五条实行代建制的局属学校(单位)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

  

全过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的方式;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及移交,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的方式,可分为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委托

第六条代建单位具备的资质及基本条件

(一)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须在本市注册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三)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经验,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七条代建单位人员配备

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编制代建实施大纲,大纲应附项目组成员明细表,人员名单由项目所涉及到的不同阶段的相关专业组成,并需具备相应职称,其中须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一名。

项目组成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事先征得项目学校(单位)同意。

第八条代建单位的确定

通过政府授权、采购、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九条代建合同的签署

(一)代建合同应根据具体项目,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内容、标准、时限、安全、质量、造价控制、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及其他尚需约定的条款等内容。

(二)代建合同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署,并报教育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参与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四)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五)对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审定,以及上报;

(六)筹措资金;

(七)根据经审定的项目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建设资金;

(八)监督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

(九)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项目法人的主要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制定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并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督促、指导和管理,项目竣工后对代建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代建单位上报材料的审核、审定,并上报相关部门;

(三)定期编制项目建设的进度简报,并上报相关部门;

(四)根据校园整体规划,编制设计任务书;

(五)提出项目建设标准;

(六)根据设计文件、建设标准,对项目进行检查及验收;

(七)配合代建单位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商沟通工作。

第五章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

(三)依法和项目法人作为共同一方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项目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代建工作启动之初编制项目管理规划方案,并报项目法人批准。

(二)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法人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项目法人的需要;

(三)负责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项目法人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四)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

(五)依法和项目法人作为共同一方与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批准的投资计划和政府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项目法人审查后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上级监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报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第六章代建单位的主要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审

(一)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代建单位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报市发改委审批。

(二)代建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上报时,应完成项目规划选址、动拆迁初步评估、用地权属、环评审批、主要设备和水电气等配套工程的征询和询价等工作,并附相应资料。

(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改委批复后,代建单位将相关资料一并报项目学校(单位)备案。

代建单位必须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一个月内上报代建项目进度计划安排表。

第十五条土地手续办理

代建单位负责做好“土地意向书”签订、定界、“土地划拨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前期相关手续。

协调动迁主体单位完成项目用地涉及的动拆迁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招标

(一)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如采用公开招标,代建单位必须在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信息表、招标文件报招标办审定通过后上网发布招标信息;进入招标程序后,代建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学校(单位)关于投标单位的报名、发标、开标等相关信息。

(二)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如采用邀请招标,代建单位必须把招标邀请名单、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报招标监管部门审定通过后方能发标。

(三)评标完成后,代建单位负责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文件等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招标办存档。

(四)设计、勘察、监理合同须经项目学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

(五)设计招标完成后两周内,由代建单位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完成设计方案的优化;代建单位会同项目学校(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召开设计方案审核会,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盖章认可,由代建单位交项目学校(单位)报市教育局审定。

(六)代建单位负责将审定后的项目设计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如有重大修改、外立面有明显调整变化的,代建单位必须将修改后的项目方案交项目学校(单位)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扩初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和报审

(一)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投资、建设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扩初设计并编制概算,编制深度应达到现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完成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内部会审,概算投资额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投资分析报告,附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代建单位公章后的会审单,一并报项目学校(单位)审核。

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如需调整,代建单位须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扩初设计、概算落实修改工作,视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三)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概算应当采用专家预审会形式组织预审。

代建单位根据预审会各专家意见,负责落实扩初设计和概算的修改工作,修改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对于市发改委下达的概算批复及概算审核对比表,代建单位须及时报项目学校(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施工招投标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代建单位须负责具体协调配合工作。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前,代建单位应将南昌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及完成情况表报项目学校(单位)。

当工程项目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后,代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三)代建单位须将招标信息表、经审图公司盖章后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代建单位内审后的招标文件(附会审单)及工程量清单报项目学校(单位)审定后,再上网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在已审查施工图的基础上,力求全面、完整,同时应严格限制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

(四)代建单位须把投标单位报名、发标、开标等有关信息报项目学校(单位)备案,并提前通知项目学校(单位)评标时间、地点。

商务标回标分析工作由招标代理单位完成后,须报项目学校(单位)再进入后续招标工作。

(五)评标完成后,代建单位负责将招标文件、答疑补充文件、施工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等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项目学校(单位)存档。

(六)对于暂估价的招标,代建单位须将具体采购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内审后的招标文件(附会审单)、技术参数、招标控制价、图纸等报项目学校(单位)审核后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评标完成后,代建单位须将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项目学校(单位)存档。

第十九条施工合同管理

(一)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后,代建单位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投标文件承诺条款及最终报价,及时组织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安全合同及廉政协议的签约工作。

代建单位须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价款、结算方式、施工优惠承诺、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及处罚条款等内容进行预审。

(二)代建单位须将预审后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项目学校(单位)审核确认后再签订。

(三)暂估价中的分包工程待招标完成后,由代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报价及相关承诺组织合同的签约工作,代建单位须对分包合同严格审核,分包合同结算条款必须服从总包合同,并将审核后的分包工程合同报建设单位和市教育局审定备案。

(四)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建设单位为合同甲方,代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代理人一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管理

(一)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前,代建单位须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工程项目中有关图纸设计交底、基础验收、隐蔽工程及主体验收等重要工作环节,代建单位须通知项目学校(单位)派人参加。

特别对于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例如基坑工程),代建单位除通知项目学校(单位)参会时间外,另应提前上报有关专项评审方案,并在论证会后将专家审查结论报告报项目学校(单位)备案。

(二)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代建单位须根据项目要求和代建投标承诺,委派相应专业人员负责现场管理及协调工作,同时应参加监理单位定期召开的工程例会,并及时将相关会议纪要报项目学校(单位)。

(三)代建单位须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目标要求,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使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上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机制,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四)代建单位须对本单位代建的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对在建工地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高空坠落等危险源以及文明生产、工地值班和安全台账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要督促受检单位及时整改。

(五)代建单位须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控制和执行。

如发生延期的,应找出延期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调整进度,使工期得到有效控制。

每月25日前,代建单位须向项目学校(单位)提交各阶段项目进度报表。

第二十一条投资控制

(一)代建单位负责对估算、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阶段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全面审核。

(二)代建单位须严格按照工程概算批准内容、经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实施项目建设。

(三)代建单位在施工单位收到中标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由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并签字,加盖代建单位公章后上报项目学校(单位)。

(四)代建单位应配合监理工程师把好材料进货、质量、价格关,同时做好施工现场签证的审核工作,并做好材料的封样工作。

施工现场签证凡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五万元以下须经代建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代表)以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实施;五万元以上须由上述四方签字确认后附签证事由及原因、附图纸及详细清单报项目学校(单位)审定后实施。

否则在结算时不予认可。

(五)若因重大设计变更或施工内容超出概算批准范围的,致使工程投资发生变化,代建单位必须将工程内容调整预算书上报项目学校(单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代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概算内容组织施工,否则调整内容在工程决(结)算审计中不予认可。

(六)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概算批准范围内提出的必要的设计变更,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调整预算,并组织专业人员分析变更对项目造价的影响,按影响程度对照相关规定办理。

(七)基础工程、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室外总体等各阶段竣工后须编制阶段决算,如与预算指标比较存在偏差,代建单位必须分析原因,并在各阶段完成后三周内报项目学校(单位)审核。

因代建单位管理原因造成的偏差,工程审价不予确认。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支付

(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账户管理单位与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资金申请、拨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

(二)代建单位应根据相关工程合同约定,委派有资质的造价人员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核准后经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在每月20日前将资金申请用款表、工程量月报表及审批表一并报项目学校(单位)审定,在市财政局批复的资金计划额度和内容范围内办理支付手续。

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

2、工程进度款申请应由建设单位、代建、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办理;

3、项目费用中涉及到需要先行垫付的现金,需遵照现金支付管理条例,不得随意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负责完成竣工备案制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代建单位应通知项目学校(单位)派员参加。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代建单位负责将工程全部竣工资料报项目学校(单位),项目学校(单位)组织内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产入账、权证办理和资料归档

(一)资产入账。

代建单位及时将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单交给建设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固定资产入账工作。

(二)权证办理。

代建单位负责做好项目权属登记工作。

(三)资料归档。

代建单位负责将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报新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同时报建设单位。

第七章代建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的代建服务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并在《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服务费用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结算、审计等阶段的管理成本、人员工资及福利、应缴税费和合理利润、创新创优成本等。

代建服务费按项目概算总投资计提,费用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预算编制等服务费用。

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预算编制服务的,由项目法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八章代建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立代建项目绩效考核制度,由项目学校(单位)、教育局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代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代建单位绩效档案。

第二十八条代建绩效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等,考核为优、良的按代建管理费的10%以内进行奖励,考核为差等的按代建管理费的10%以内进行处罚,具体考核办法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室或其他有权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不得从事其代建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监理、监测、施工、材料供应等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业务。

代建单位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终身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须按照国家、南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本办法与上级代建制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南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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