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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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

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及管理条例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为鼓舞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进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专门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内财教字[2007]77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2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养等各方面专门优秀;

6、在校学习期间及参评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7、关于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专门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专门优秀。

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阻碍,在全国产生较大阻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取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竞赛获得全三名,参加省级竞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

集体项目应为要紧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良好或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布、公平、公平、择优的原那么。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能够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原那么上也不再获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一般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那么,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形,制定工作方案。

如遇专门情形,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举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举荐意见并上报学院。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照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

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及治理

第十一条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治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专门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三条本«细那么»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校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七: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鼓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进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内财教字[2007]78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3%〕确定,学校依照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形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养等各方面表现好;

6、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专门困难的学生;

7、学生上一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9、在校学习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评审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布、公平、公平、择优的原那么。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能够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原那么上也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校内奖助学金。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一般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那么,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形,制定工作方案。

如遇专门情形,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举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举荐意见并上报学院。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

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励志奖学金发放及治理

第十一条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假如瞒报家庭经济情形、弄虚作假、铺张白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治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本细那么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说明。

第十五条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时起执行。

 

附件八:

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表达党和政府对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治理暂行方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一般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内财教字[2007]7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要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28%〕确定,学校依照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形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4000元范畴内确定,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依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形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差不多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在参评学年内,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评 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布、公平、公平、择优的原那么。

第七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能够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一般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各学院依据本细那么,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形,制定工作方案。

如遇专门情形,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举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举荐意见并上报学院。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照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校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学院提交的名单由校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

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受理单位为学校纪委、监察处、学工处〕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治理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形。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形,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停发助学金,并收回已发的助学金;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白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形,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那么在本学院、本年级学生中按本细那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治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本«细那么»由校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说明。

第十八条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校发[2007]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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