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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物资管理制度分析

财务物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全处各单位财务行为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发挥财务管理在全处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环卫事业精细化、标准化和单位内部公平竞争。

第三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全处各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资金运转安全,增强经营创收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财务机构设置按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要求办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由处长统一领导处财务工作,计划财务科为处财务会计工作的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制定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各项财务工作任务,对全处各单位的财务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行为负责。

财务审批程序实行经办人签字-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签-单位法人审签制度。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拟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处财务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

主持全处财务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七条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处财务行为实行会计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级财务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审核动用款项的依据如业务合同、用款计划和批准手续是否完善无误;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无权自行处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务负责人汇报,财务负责人立即向处领导报告,查明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作出处理;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设会计账册;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对会计信息化工作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相关会计信息规范执行。

第八条建立稽核制度。

处计划财务科设稽核岗位,稽核人员必须遵循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根据预算、计划、制度及其他规定,审核原始凭证、会计资料、财务收支等是否真实、合理、准确、完整。

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记录进行复核,纠正记录的差错和发现有无篡改情况。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中断会计工作。

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处领导及建设局计划财务科进行监交。

第十条财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品行端正、工作严谨,熟悉财经法规,坚持原则,能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回避及轮岗制度。

单位负责人、班子成员及中层以上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计财科担任出纳、稽核等岗位的工作;各岗位会计工作人员根据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管理制度,执行每年轮岗制。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科负责全处预算、决算的编制及所属单位预算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对全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全处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预算,各项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对征收的城市环境卫生费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严禁违规收费。

有职能的科室组织收入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各项收入要足额收取并及时缴存市财政局在各银行指定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不得暂存和储存,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四条处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进行安排支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每年度处属基层建立台账登记表,各单位在确定年初预算时要充分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如实际收支发生较大变化,对本单位的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超出年初安排的预算额度时,各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职责分工、账款分管、印鉴分管、定期轮岗”的原则,

第十五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除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外,凡能用转账方式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取得的货币收入必须及时记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二)有收费职能的科室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组织收费,所收款项全部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内上缴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收费或坐支。

(三)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处业务收支结算使用,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账户的账号。

出纳人员每月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等环节要设置登记薄。

(四)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制,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私章由出纳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按规定需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五)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付,在财政授权的方式下,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根据通知书所列的数额,按规定据实列支相应科目。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购建

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专项拨款,政府性基金等),购买列入《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当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定点采购范围以外单项采购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20万元以下的工程或5万元以下的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提报采购计划后,可以自行采购。

其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00元以下,且单项产品均不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实行小额零星采购,采购人可以不提报采购计划,直接组织购买;对部分通用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项目,可以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确认。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为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严禁私自购置资产的行为。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类建账核算,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卡片上要记载其数量、规格、型号、购置价格等资料,每年登记一次。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化时,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在一周内报计划财务科登记,由计划财务科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各单位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办理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至少每半年或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核对固定资产账面数与实物是否相符,查明不符原因。

清查过程中,单位使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及资产设备管理员深入现场逐项清查,做好盘点的原始记录,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签署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计划财务科审查,报上级有关单位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到期、技术更新、意外事故而造成报废、淘汰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或淘汰申请报处计划财务科,由计划财务科对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主要负责人,由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研究确定处理意见,财务人员根据处研究决定的意见,按程序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到上级主管单位或资产管理单位办理报废手续(土地、房屋建筑物、二十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报废应送报所属财政局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复;20万以内的通用设备报废应报送上级主管批复),待批准后,方可处理申报的资产,私自处理的一切后果由各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管理必须根据经核对无误、法人签字认可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入库验收单)及费用报销凭证为依据,予以登记,按照科目设置明细入账,做为本单位的债权债务。

没有合同、协议及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应拒绝登记入账。

在年中、年终等重要会计日期和财务人员轮岗交接时,都应发函询证债权债务的真实性,确保账实相符无误。

在日常工作中,紧密关注本单位的债权、债务情况。

对于应收回的债权应积极地进行催收,催收困难较大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对于负担的债务,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也要及时进行清理,减少单位负债。

第七章材料存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材料入库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各使用单位保管人员(收料员)根据发票或收到证明审核规格、数量、价格、金额与实物,审核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签署收料单据。

期间发现材料损耗、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向本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材料出库各使用单位应填制出库单。

为便于各单位之间结算,出库单要同时由使用单位、经办人、批准人签字,库管人员在每月25日前将材料出入情况汇总成报表报至计财科。

计财科每月与领用材料单位核对数量和金额,办理好各单位间转账手续,并如实、合理的计入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或事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存货盘点。

应定期、不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定期盘点至少两次,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点。

在使用过程中,加强实物管理,各单位应派专人保管、登记,库管人员按材料类别、规格、数量设置明细账,逐笔登记收、发的材料、物品,按日记结存数。

做到责任到人,防止丢失、损坏;报废要以旧换新,严禁私自挪用。

第八章费用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的发票,印章齐全,由经手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计财科负责人签字。

具体程序:

1、环卫处各单位(科室)费用支出:

经办人—>单位(科室)负责人审签—>处分管领导审签—>处计财科审签,科长签字—>处长签批—>处计财科报销、支出。

2、环卫作业中心各作业单位费用支出:

另行制定作业中心结算办法。

各报销的有关要求:

(一)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发票必需填写单位全称、签证审计等原始记录),经办人签字,设备购置必须由验收人签字(并附验收报告或意见);

(二)所在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主要审查:

用款支出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本单位或科室实际需要,所采购物品是否到位,是否符合采购合同要求);

(三)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主要审核:

是否符合用款计划,是否符合用款目的,是否符合公务卡报销结算要求);

(四)处计划财务科审核签字:

由主管会计审核,并加盖“财务审核”章(主要审查:

是否符合相关财经制度和财务支出规定,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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