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农药类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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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农药类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手册
农药管理
农药类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手册
云南省盐津县农业局
2016年12月13日发布
目 录
(七)经营农药所需证件..………………………………………………2
(九)办理程序…………………………………………………………3
(十)办理流程…………………………………………………………3
(十一)注意事项………………………………………………………3
(十二)罚则……………………………………………………………4
(十三)申请材料………………………………………………………5
(十四)审批时限…………………………………………………….6
三、审批咨询.………………………………………………………….6
(一)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6
(二)咨询途径…………………………………………………………6
(三)咨询工作程序……………………………………………………6
1.窗口咨询………………………………………………………………6
2.电话咨询………………………………………………………………7
3.网络咨询(暂未开通)………………………………………………7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7
(五)咨询文书…………………………………………………………7
(六)反馈时限…………………………………………………………7
四、办理流程……………………………………………………………7
(一)申请………………………………………………………………7
1.提交方式………………………………………………………………7
2.提交时间………………………………………………………………8
(二)受理………………………………………………………………8
1.窗口受理……………………………………………………………….8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办理结果……………………………………………………8
(五)申请人权利………………………………………………………8
1、窗口投诉……………………………………………………………..9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9
(六)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10
(七)申请人义务………………………………………………………10
(八)附件………………………………………………………………10
附件1办理示意图………………………………………………….11
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2
附件3国家禁用、限用农药清单...…………………………………13
附件4农药安全使用常识.………………………………………….14
前言
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云南省行政
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和要求起草。
本业务手册由盐津县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业务手册的主要起草人:
王华文、刘作文。
本业务手册报经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后为第1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权属于盐津县农业局。
农药类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盐津县农业局对农药类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农药类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代码:
010000
(二)受理范围
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四)实施机关
盐津县农业局。
(五)审批人员
应具有相应法律知识和农药管理专业知识,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六)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规章制度;
4、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七)经营农药所需证件
1、《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营业执照》。
3、《上岗证》。
(八)《农药经营上岗证》培训指南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第5条,结合盐津县农药经营实际。
《农药经营上岗证》由农业局植保站组织培训并核发。
1、农药经营技术人员上岗培训流程
①领取《农药经营上岗培训申请表》
②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半寸照2张。
③接受培训并考试。
④考试合格者颁发《农药经营上岗证》
(九)办理程序
1、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事先写出书面申请;
2、农药单位填写《农药经营批准证书申请审批表》;
3、经审查合格后,由省印制、市审核、县级发放农药经营批准证书。
(十)办理流程
1.材料受理。
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管理制度,手段等进行实地考察。
3、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做出行政许可,同时要告知当事人;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单位,办材料符合标准的,打印办结通知书,及时通知申请人员,并送达申请人,整理许可证材料,建立许可证档案,在政府政府网公开许可结果。
(十一)注意事项
1、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制;农药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流动经营。
2、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3、农药经营实行上岗制度,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经营农药。
4、经营单位按要求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做好进销台帐的填写工作,以利于执法检查管理,确保我县农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十二)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3、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十三)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原件2份,);
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
3、农药经营(含仓管)人员的学历证书和《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4、营业场所证明(含仓库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5、营业设备、仓储设施、环保设施清单(复印件2份);
6、农药经营规章制度(复印件2份);
(十四)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审批咨询
(一)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检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农业局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
地址:
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0870-。
网络咨询。
暂未开通。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
2.电话咨询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申请事项具体内容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指导。
3.网络咨询(暂未开通)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尚未建立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咨询文书
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一次性告知书。
(六)反馈时限
对项目单位咨询的问题能现场反馈及时反馈,不能现场反馈的,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
接收地址:
盐津县新区汽车站对面邮政大楼四楼
(2)网络提交
网址:
(暂未开通)
(3)传真提交:
0870-
2.提交时间
窗口、传真提交: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2:
00,下午14:
00-17:
00。
网络提交:
时间不限。
(暂未开通)
(二)受理
1.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盐津县政务中心受理事项承诺件;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获得盐津县政务中心受理事项退回件;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获得盐津县盐津县政务中心受理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
2.网络受理。
申请人将在申请被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被告知获取通知书的方式。
(暂未开通)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
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
电话进程查询:
网络进程查询:
(暂未开通)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办理结果将在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信息平台上公开。
(暂未开通)
(五)申请人权利
1、窗口投诉:
盐津县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室(地址:
盐津县黄葛槽邮电大楼四楼)。
2、电话投诉:
0870---6624408,纪检监察:
0870----3035075、6636214(政务热线)。
3、信函投诉:
盐津县农业局;地址盐津县:
盐津县盐井镇文兴街24号,盐津邮编:
657500。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盐津县农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盐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⑴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⑵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⑶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⑷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六)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七)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八)附件
附1办理示意图
附件2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经营者名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仓储地址
职工
总数
其中:
植保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其中:
专职农药经营人员人数
经营方式
□零售□批发□批零兼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称)
毕业院校及专业
植保
专业
技术
人员
场所总面积(m2)
经营面积(m2)
仓储面积(m2)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盖章)
业务审查意见:
年月日(盖章)
审批机关意见:
年月日(盖章)
备注:
附件3国家禁用、限用农药清单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部在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274号、第322号第11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如下: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别名:
氯苯眯、沙螨眯、5701、克死螨),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别名:
化合物118),狄氏剂、(别名:
氧桥氯甲桥萘、化合物497),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别名:
氯硅宁、硅灭鼠),甲胺磷(别名:
沙螨隆、多灭磷、多灭灵、克螨隆、脱麦隆),甲基对硫磷(别名:
甲基1605),对硫磷(别名:
1605、乙基对硫磷、一扫光),久效磷(别名:
3D-9129),磷胺(别名:
杀灭虫).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2、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在我国境内停止销售和使用用于其他方面的含氟虫腈(锐劲特)成分的农药制剂。
附件4农药安全使用常识
1、合理选药:
①根据防治对象选择对路药剂。
②优先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坚决不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
③选用水乳剂、微乳剂、水溶性粒剂等环保剂型产品。
2、安全配制:
①用准药量。
根据植保部门要求或农药标签上推荐的用药量使用。
不随意混配农药,或任意加大用药量。
②采用“二次法”稀释农药。
水稀释的农药:
先用少量水将农药稀释成“母液”,再将“母液”稀释至所需要的浓度;拌土、沙等撒施的农药:
应先用少量稀释载体(细土、细沙、固体肥料等)将农药制剂均匀稀释成“母粉”,然后再稀释至所需要的用量。
3、科学使用:
①适期用药。
根据病虫发生期及农药作用特点,在防治适期内使用。
②用足水量。
一些农民朋友在使用农药时,为减少工作量,往往多加药少用水,用药不均匀,防效差,并且增强病菌、害虫的耐药性,超过安全浓度还会发生药害。
③选择性能良好的施药器械。
应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药械,定期更换磨损的喷头。
④注意轮换用药。
抑制抗药性。
⑤添加高效助剂:
如植物油助剂和有机硅助剂,可有效提高药效,减少化学农药用量。
⑥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规定。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药到作物采收时的天数,即收获前禁止使用农药的天数。
在实际生产中,最后一次喷药到作物(产品)收获的时间应比标签上规定的安全间隔期长。
为保证农产品残留不超标,在安全间隔期内不能采收。
4、安全防护:
①施药人员应身体健康,经过培训,具备一定植保知识。
年老、体弱人员,儿童及孕期、哺乳期妇女不能施药。
②施药前检查施药药械是否完好,施药时喷雾器中的药液不要装得太满。
③要穿戴防护用品。
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防止农药进入眼睛、接触皮肤或吸入体内。
④要注意施药时的安全。
下雨、大风、高温天气时不要施药,高温季节下午4时后温度下降时施药,以免影响效果和安全;要始终处于上风位置施药不要逆风施药;施药期间不准进食、饮水、吸烟;不要用嘴去吹堵塞的喷头。
⑤要掌握中毒急救知识。
如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脱掉污染衣服,携农药标签到最近的医院就诊。
⑥要正确清洗施药器械。
施药药械每次用后要洗净,不要在河流、小溪、井边冲洗,以免污染水源。
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它用,不能乱丢,要集中存放,妥善处理。
5、安全贮存:
①尽量减少贮存量和贮存时间。
②贮存在安全、合适的场所。
农药不要与食品、粮食、饲料靠近或混放。
不要和种子一起存放。
③贮存的农药包装上应有完整、牢固、清晰的标签。
附件5农药真假识别方法
一、看说明,认三证
1、农药登记证号:
由农业部颁发,我国有两种编号:
一种是正式证号。
数字前为PD字母。
还有临时登记证号,数字前LS字母。
其它字母开头或写有某某省的编号不是正牌产品。
2、生产批准证号:
由HNP字母开头,由化工部颁发。
3、执行标准证号:
由化工部颁发,由HG字母开头,但也有以省或企业的编号。
二、看有效成份,有效期
农药的有效成份很重要,不能光看价格,买便宜货。
比如甲基硫菌灵{甲托}的有效成份有70%和50%两种,多菌灵有50%和25%两种,价格差一半。
此外还有单方和复方之分,复方的(有的F代表)比单方的有效成份少多用硫磺粉充数,所以价格便宜很多。
所有这些药都有生产日期,一般农药保质期为两年不要买过期货。
三、看一看,摸一摸质量,使用时细观察。
1、乳油,水剂类。
看液体是否清澈,混浊的。
有沉淀,有结晶的不能买。
使用时观察,乳化快。
水面无油珠,放1小时不分层的好。
2、可湿性粉剂,用手指压药包,感觉像装的水,有流动感,这样的药细度好。
手指压包感觉很粗,很死,像压在面粉上,这种药不好。
在使用时观察,药粉倒在水面上,不沉底,不用搅动,很快(30秒钟内)便分散开,像牛奶,这种药好。
反之,倒出药粉一半浮面,一半沉底,用力搅拌才分散开,这种药不好。
四、看使用范围,购买要票据购买农药时,看包装上使用说明的登记作物和防冶对象(病或虫,这是国家批准的,推荐使用对象只能作参考。
有的农药包装精美,使用说明包治百病,或什么虫都杀,这样的农药最好不要买,否则,治不了病虫,影响了你的收成,或造成药害,损失更惨。
在农药店买时,一定要票据,以便维护你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