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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化社会化的思考

关于股份化、社会化的思考

关于《关于股份化、社会化的思考》,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 要]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只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私有或公有)的实现形式,而不是存在形式,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可用,股份制的实现以“四个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权与产权的分离、资本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股票的面值与市场价格的分离――为其特征。

这些特征常常被一些人弄混淆而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层层迷雾:

把股权和企业产权混为一谈;把所有制(私有或公有)的实现形式跟存在形式混为一谈;有人把一般股民称为“资本家”;又有人把股份制企业因“公众持股”而认为是“公有制”企业。

上述认识的最主要原因是把股份制下的股权跟企业产权混为一谈。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法则,细心考察就会发现,股份制萌发、成长于私有制经济中,“公有”因素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已开始萌发,并且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外围”部分向“核心”部分渗透。

这表明:

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不仅造就出公有制经济可用来作为其“实现形式”的股份制,而且孕育出具有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因素。

因此,有必要对所谓公有制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产生的传统理论观点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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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股份制;社会化;当代资本主义;公有制

  [中图分类号]D616;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lX(2009)01-0005-07

  

  改革开放初期,不少人囿于传统理论的束缚,把股份制说成是资本主义所固有的产物,把股份化等同于私有化。

记得1988年我从国外工作两年回来时,国内学界正处于股份制与承包制的争论中,我于***年发表《股份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一文(刊《经济研究》***年第4期),阐明采用股份制决非“私有化”,而是公有制的好形式。

可是在1992年初我国明确了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之后,特别是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之后,有些同志却又把股份制跟公有制等同起来,把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甚至有个别同志还把西方国家的股份企业说成是“公有制企业”。

为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弄清楚以下问题:

股份制是如何产生的?

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为什么股份制不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但可成为它的实现形式?

此外,本文还想进一步讨论,如何看待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萌发的“公有制”因素。

  

  一、股份制是生产社会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冲击的产物

  

  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形式。

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要求企业须有巨额投资,单个企业靠自身的资本积累难以达到社会化生产所要求的巨额资本,股份制是适应资本集中的需要而产生的。

  生产社会化是跟以机器生产代替手工工具为标志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社会生产力的这一发展,一方面大大改变和提升了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促进了生产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使得劳动者个人必须依靠车间、企业,乃至全社会的分工合作才能生产出完整的产品,不再像过去手工工匠那样是独立生产者;另一方面(即生产关系方面),生产社会化又冲击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它要求企业须有巨额投资,须有某种进行资本集中的机制来融资,这种社会化融资机制既要确保融资者对企业拥有产权,又要确认一般投资者的一般财产权。

股份制就是为适应上述需要通过人们上百年的经济实践而创立的这种新机制。

这种新机制――股份制是以实现四个“分离”为其特征。

  第一个“分离”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个“两权分离”是股份制的一个人所共知的特征。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这个“两权分离”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

在历史的不同阶段,都曾有过“两权分离”之类的经营方式。

例如,在封建土地制下,住在都市里的“不在地主”(AbsenteeLandlord)多将土地交给“二地主”经营,按契约收取议定的地租(实物或货币),而不管是丰收或歉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借贷、租赁、承包等多种经营方式,它们均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两权分离”。

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借贷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之间的“两权分离”,按马克思的说法,其实质乃是借贷资本家在一定时期内将货币资本的所有权让渡给产业资本家,而后者则在一定时期内享有对借人资本的完全支配权,并承担其经营的后果(盈或亏)。

上述种种“两权分离”,虽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性质,却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实际上都发生在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或者说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在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离”。

但股份制的“两权分离”则不同,它仅只发生在同一企业的内部。

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生产技术的复杂化,使得资本所有者(融资者或投资者)难于执行高级管理职能,而不能不委托具有专业知识、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的经理人员,经理们虽拥有决策权,但他们毕竟受雇于股东,是工薪领取者。

二者是属于同一经济主体(企业)内部的雇佣关系,而非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然而,资本主义经济是以维护私有制为圭臬的,尽管社会化生产冲击着私有制,但资本主义经济只能利用股份制这种经营形式维护、发展私有制,决不允许它破坏私有制,决不允许“两权分离”使融资者在融资(或资本集中)的同时失去对企业资产的私人占有和支配权。

这一点,就得靠股份制的其他几个“分离”特点来实现。

  第二个“分离”是股权与产权的“分离”。

股份制的这个“分离”,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适应推进生产社会化进程而进行资本集中的需要的。

股权分散和资本集中,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侧面。

为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一方面既必须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上进行资本集中,向社会各界私人融资;另方面又必须保证大生产的企业产权掌握在融资者(大资本家)手中。

为此,股份制便贯彻一种新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它既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懂技术、懂经营的管理层手中,而脱离广大投资者(股民)的控制或干预,任何股民无权干预企业的经营与活动;又通过控股权办法确保大股东(融资者)对企业进行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以法律手段给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冠以“法人产权”而跟广大作为“自然人”的股民所持有的股权区别开来。

一般股民所持有的股权属于一般财产权,只有掌握控股权的大股东才有资格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才真正持有企业产权。

所以,股权和企业产权是两码事。

股权与企业产权的“分离”,既确保融资者(大股东)通过资本集中用别人(广大股民)的资金来做自己的生产,又可让广大股东分享风险;而广大股民虽提供资金却失去对资金的控制权,更不可能触及企业产权,倒要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个“分离”,是资本的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

资本实现股份化后,股份资本的价值形态便脱离实物形态而具有独立的物质存在形式和运动规律。

实物形态的资本,一般以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手段作为它的物质存在形式,在企业内(物质生产过程中)不停地运转、折旧和更新;而价值形态的资本则以股票、债券等作为它的物质标志,在证券市场上不断易手,却不流回企业,不仅如此,作为实物形态的资本,即任何设备及各种设备组合的生产线。

必须保持其技术上的整体性或不可分割性;而作为价值形态的股份资本,则具有可分性,一个亿万资产的公司,其股份可以发行到几万乃至几千万股,股票票面价值可以很小。

股票面值越小,持股的股东越众,融资者(大股东)便越可汇集到更多的资本,且以更小的比率来实行控股。

  第四个“分离”,乃是股票的面值与市场价格相分离。

股票本身有几个特点:

(1)股票的面值与它的市场价格不同。

决定股票市场价格的因素为股息、利率及市场供求关系。

一般讲,企业经营成功,则利润大、股息高,其股票的市场需求便大,其市场价格就上涨,可以高出票面值几倍、几十倍甚至更高;反之,若企业经营亏损,其股票市价便下跌,甚至跌到面值以下。

故股票的市价和收益有很大的波动性。

(2)股票一经投向公众(二级市场),股票持有者(股民)便不能向企业要求退股,只能在证券市场上转让(出售)。

(3)股票具有非常强烈的流动性,它经常在证券市场上从一个股票持有者手里流到另一个股票持有者的手里。

正因为股票的面值与市场价格具有相“分离”的特点,所以往往给投机家以机会操纵股市,牟取暴利,

  

  二、有关股份制的一些“迷雾”和理论分析

  

  股份制的上述诸特征,常被一些人弄混淆了而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层层迷雾,特别是有的人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存在形式(私有或公有)跟它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一个重要原因是把股份制下的股权跟企业产权混为一谈;有的人把一般持股者(股民)都说成“资本家”;有的人则把所有股份制企业说成是公众持股的“公有制”企业,甚至认为当代西方国家的股份制企业也是“公有制”企业。

这些思想、认识上的迷雾,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理清。

  

  1 必须分清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

马克思所强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是对一般财物的所有问题,也不是指某一项生产要素归谁所有,而是指生产对象、生产工具、生产者(劳动者)三者组合归谁所有。

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这三者是由企业将它们组合在一起进行生产与经营。

由企业所体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究竟归谁所有(私有或公有),是第一位的东西,它决定一个社会经济形态的基本性质;同时,生产资料所有制,无论是私有还是公有,都不是一个简单的“归属”(私有或公有)问题,它还须有它的“实现形式”,还须借助于一系列的机制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过程中得以贯彻和实现,即要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处置以及用以创造财富与收入等形式来实现。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归属”问题(私有或公有)是第一位的,“实现形式问题”是第二位的,但“实现形式”是任何生产所有制所必需的,否则,便无法表明这种所有制的有效性及它存在的真实性。

如果地主不能自主支配其土地并用以获取地租,则它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实属可疑;如果资本家不能支配其企业并借以获取利润,则资本主义私有制将是名存实亡。

股份制企业,则靠控股权和公司治理结构这套机制来确保其生产、管理、经营全过程都按企业法人(控制者)的意志进行。

所以,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都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去获得实现,来表明它的真实存在和有效运行,所有制的贯彻与实现问题,对于任何一种属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私有或公有)来说都至关紧要。

尽管如此,但企业所有制(私有或公有)的实现形式,跟这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私有或公有)本身的存在形式不是一回事。

股份制和承包制或租赁制一样,都是所有制(私有或公有)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得以贯彻的“实现形式”,它们本身都不具有所有制的社会属性。

对于一个股份制企业来讲,控股者可以是私人或私人企业,也可以是公有制经济实体;股份制和公司治理结构这套机制,正如中共中央文件所指出,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为什么人们会在股份制问题上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存在形式跟它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呢?

最主要原因是把股权跟企业产权混为一谈。

  

  2 上世纪50―60年代所谓“人民资本主义”宣传者,把股权等同于企业产权,把一般股民说成“资本家”。

  上世纪50年代美国掀起一股发行小额股票和企业推行“职工持股”(ESOP)风潮,于是有些人在当时“冷战”进行之际便把股权跟企业产权混为一谈,把所有股票持有者(股民)都说成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资本家”,大肆宣扬在美国已是“人人都是资本家”,把美国的现代资本主义说成是“人民资本主义”。

1956年在华盛顿火车站搞了一次“人民资本主义展览”,当时艾森豪威尔总统还出席了这一展览会并为展览会开幕剪彩。

1958年克尔索和阿德勒还出版《资本家宣言》一书,着力宣传“人民资本主义”,扬言要对抗110年前出版的《共产党宣言》,我于1962年发表文章批判“人民资本主义”论调及《资本家宣言》一书(刊于《红旗})1962年13期)。

当时我强调股权分散和资本集中是同一经济过程的两个侧面,众多的中小持股者(股民)只是资本集中的对象,他们作为“自然人”连企业的大门也进不了,只有作为“企业法人”的大股东才是资本集中的主体,他们靠控制股权支配巨额资本,掌握股份企业的产权,一些家庭财团(如洛克菲勒、福特、梅萨等)通过“参与制度”控制了庞大金融“王国”,至于“职工持股”和一般股民持有股份都只是一般性财产收入,不仅无损于家庭财团和大股东对企业的控股地位,无损于他们对企业产权的控制,反而增强了他们所控制的资本实力,更何况,西方国家所有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都对“职工持股”在股份资产中的比例有严格限制,以便把控股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虽然我当时深受极“左”路线影响,但对股份制的这一基本认识我至今仍认为是正确的。

改革开放后1980年我去哈佛进修两年以后又在美国工作两年多(1985―1988)后,对美国的股份经济有了进一步了解。

***年发表了《股份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好形式》(《经济研究》***年第4期),当时国内正处于“股份制”还是“承包制”的热烈讨论中,极力主张用股份制改造国企,不仅着眼于股份制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在于用股份制来推进国企的“政企分开”(这问题,我在后来发表的文章均有进一步阐发)。

  还须强调一点,我对股份制的认识基本是正确的,但在上世纪60年代在“左”的路线影响下,我用“冷战”思维对待西方国家发行小额股票,特别是对推行“职工持股计划”错误地采取了否定态度,完全看不到它们对一般职工和居民有增加一般财产性收入的积极意义。

我在***年及以后发表的文章都纠正了这一错误认识。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这一战略性任务,并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我即发表《发展资本市场,推进财产性收人大众化》一文(刊于《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2月19日)。

主张扩大发行小额股票和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丝毫不影响国有或私有股份制企业的企业产权(国有或私有)。

  如果说,过去“人民资本主义”鼓吹者混淆股权与企业产权而把一般股民都称为“资本家”,那么,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有些人把国企的股份制改革说成是“私有化”或“资本主义化”,其根本错误也在于把股权跟企业产权混同,不了解只要国企保持“控股”,不仅可维护公有制,还可发行股份将社会资金汇集起来壮大国企力量。

  

  3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明确股份制应成为公有制实现形式,有些人又把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它的存在形式混为一谈,断言股份制就是公有制。

有的人抹杀“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把一般“股权”等同于股份企业的产权,说股份制企业由于“公众持股”而成为“公有制”,这种认识和说法很不利于保护非公经济中私人控股公司的“私人产权”;至于有人把西方国家股份制企业也说成是“公有制”企业,西方资本家不仅不感谢你送他的“红帽子”,反而会嗤之以鼻。

  值得提及的,有的人强调股份制是突破了私有制而实现了“公有制”,并从马克思《资本论》中找“论据”,提出马克思曾讲过股份制是对私人资本的“扬弃”。

这是对马克思的误解。

马克思的原话是:

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把资本主义私有产业实行扬弃”。

这是马克思对股份制与私有制关系的精辟概括。

马克思这句话是以极简洁的语言从下述两个方面表述了股份制乃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产物:

一方面它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已开始不适应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要求,须有股份制来启动社会化筹资进程,即通过资本集中把众多中小资产持有者变成资本集中的对象,剥夺他们对自有资本的支配权并承担风险;另方面它又确保由大企业家(股东)来主导这个投资社会化,使他们能够支配别人的资本而不必承担风险。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股份制使一部分人获得了支配他人或社会的资产的权利,却又可逃避责任的可能性(参阅《马恩全集》第25卷第496―497页)。

结果,股份制使得生产社会化进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框架内得到长足的发展,马克思在《资本论》就曾写道,若没有股份制的出现,当时欧美便不会有铁路。

据美国著名企业史专家小钱德勒在1977年出版的《看得见的手》一书中指出,最早的股份制公司出现在1850―1860年的美国铁路运输业;到20世纪中叶现代股份公司已成为大工业中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若按某些人的说法,岂不是要把100多年来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说成是“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发展的历史吗?

据我所知,最早研究股份制企业的西方经济学著作当数美国制度学派凡勃林的《不在所有权与现代企业》(1923年),稍后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思出版《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1933年)。

尽管他们都研究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股份制企业,但都承认企业产权最终还是牢牢掌握在大资本家手中,承认股份制企业运行于其间的是一个私人资本主义体系,所以,把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既与马克思的论述有悖,也是被西方经济学所断然否定的,还是与二百年来资本主义发展历史相违背的。

  所以,股份制是适应社会化生产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经营形式或实现形式,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用,既不能把它看成仅只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固有,也不应走向另一极端而把它等同于公有制本身。

  

  三、公有制因素在当代资本主义经济中萌生

  

  股份制是生产社会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冲击的产物,股份制萌发、成长于私有制经济中,不仅没有损害私有制经济,而且是帮助私有制扩大了它接纳社会化生产发展的空间,从而进一步加强和壮大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

问题是,生产社会化的发展。

能否给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突破一丝缺口,让公有制因素在这缝隙中萌生、发育、成长呢?

我认为,只要细心考察,就会发现不仅可能,而且已经萌生。

  

  

(一)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传统西方经济学和传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存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类的范畴。

西方国家的政府在20世纪以前也没有明确把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界定为自己应尽的经济职能之一。

  西方经济学告诉我们,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最初仅只被称为“巡夜更夫”,起着“防火防盗”的作用;随着竞争机制的充分开展,政府的经济职能被界定为运动场上的“裁判员”、“巡边员”而不是“运动员”,维持市场竞争秩序。

然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像古典经济学家所描绘的那么“美妙”,它的基本矛盾决定了它固有的三大缺陷:

(1)周期性危机;

(2)竞争性导致垄断;(3)社会贫富两极分化。

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把这三大缺陷发展到极其尖锐的地步,整个资本主义经济面临崩溃。

资本主义经济已无法靠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干预”,随着罗斯福“新政”,特别是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1936年出版《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为国家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从此,“国家干预”便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结为一体,西方经济学不仅有了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分野,而且有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区分,并进一步界定了政府的经济性公共服务职能,主要是:

(1)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基础设施);

(2)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3)实施宏观调节(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承担);(4)支持社会保障,提供一般福利设施。

这一切就是为了营造一个稳定、公平、有序、有效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开始提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之类的经济范畴。

为什么在私人企业一统天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会需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呢?

这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有一些重大设施(如基础设施)为所有私人企业所共同需要却不是私人企业能够或愿意承担或提供,而只能靠政府用税收来营造。

这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按西方经济学的说法,其特征除了它是由政府而非由私人企业所提供外,还在于它具有“非排外性”和“非赢利性”(公益性或福利性)的特性。

这表明:

生产社会化发展已达到这种程度,突破私有制一统天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公有制”因素开始萌发,有一“隙”之地。

不过,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给私人企业营造一个有利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是所有私人企业所共同需要的,也可说是为私人企业经济服务的,可以说属于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或“外围”),而非市场经济的“核心”部分;而这个“核心”部分是竞争性领域,依然是私有制一统天下。

尽管股份制企业采取了融资社会化,但其实质是集“小私”为“大私”,不仅无损于而且有助于私有经济发展。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与水平的规律,社会化的要求不会只停留在市场经济的“外围”部分,迟早会向“核心”部分渗透,尽管这个过程是渐进的,但迟早会发生。

  

  

(二)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科研基金等“公共基金”的出现。

事实上,自上世纪60―80年代起,在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领域中发展起来的“机构投资者”之类的“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其间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投资基金)等“公共基金”已成为西方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据统计,1995年美国机构投资者共持有10.2万亿美元的资产,占全国金融资产总额的22%;它们持有全国约5。

%的股权资产,其中,养老基金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1995年养老基金占全部机构投资者总额的48.1%,占全部流动股权总额的25.4%。

  这些由公共基金建立的“机构投资者”之所以值得重视,不仅在于它的规模大,而且在于它的存在与发展’使西方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出现了“公有制”性质的因素,使“公有制”因素已不限于市场经济的“外围”,而开始进入它的“核心”部分。

  为什么说,养老基金、公共基金(或投资基金)这两类“机构投资者”具有“公有制”性质的因素?

(1)从所有制关系讲,无论是养老基金抑或共同基金(投资基金),其资金来源均来自广大参保者(养老基金)或投资者(共同基金)的储蓄或投资;这两类机构投资者从受托经营的投资中所赢得的资本收入均为“参保者”和“投资者”这两个群体所共享。

这表明这两类“机构投资者”蕴有一种可称为“共同所有”、“公众所有”或“社会所有”之类的“公有制”因素。

(2)从经济职能看,这两类“机构投资者”乃是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履行着一种投资社会化的职能,即把分散的个人储蓄或个人投资转化为社会化投资,把千万的个人经济行为(储蓄或投资)转化为社会化机构的集体投资行为或社会化投资行为,(3)从“机构投资者”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看,“机构投资者”有其特殊的经营对象,其所经营的对象不是企业,而是“证券化资本”(有价证券)。

他们多摒弃过去金融机构盛行的“参与制”,不派人参与企业领导层,只买卖企业的有价证券。

他们不是企业的经营者,而是企业经营业绩的评判者、奖惩者,即根据企业经营业绩来决定对企业的投资或撤资,进行奖惩,鞭策企业不断改进生产与经营,追求更好的企业业绩。

他们经营资本(有价证券)的活动,使其代表投资者公众在资本市场上赋有一种特殊权力――“投资者主权”,就像消费者公众凭持其货币购买力而在商品市场上赋有“消费者主权”一样。

“机构投资者”所赢得的资本收入(或盈利),乃来源于更合理、更有效分配和再分配资源所增进的经济效益,并非来自什么“剥削”,而传统的“政治经济学”长期囿于列宁“帝国主义论”的某些观点,却把证券资本及其经营活动仅只与所谓“剪息”“寄生”、“腐朽”等联系在一起,完全抹杀了它的生产性社会经济职能。

  上述分析,无非表明: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带“公”字号的经济因素,已开始从资本主义经济的外围部分向核心部分渗透,这一认识,使我对一个传统理论观点提出质疑,必须再审议。

  

  四、对一个传统理论观点的再审议

  

  我过去曾根据上述观点,提出要对一个传统理论观点即所谓公有制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产生,必须靠无产阶级革命来创立的观点,重新进行审议。

这个传统理论观点,在过去百年里被人们奉为马列主义的“金科玉律”,搅乱了人们的思想,也搅乱了世界,现在应该重新审议。

我过去认为从三个方面提出重新审议的必要性,今天将进一步补充。

  

  

(一)与实际情况不符

  前面,我谈了对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一点新认识,即“公有制”的新因素不仅出现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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