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dl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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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
编号:
()年第号
中信银行印制
甲方:
鄂尔多斯市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青椿华府
联系电话:
0477-8397999
邮政编码:
017000
开户金融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
账号:
8115601011700106975
乙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地址: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天骄北路安厦大厦
联系电话:
0477-8162999
邮政编码:
017000
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促进商品房销售,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双方合作原则
双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适用的商品房
乙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座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的经批准命名为青椿华府的商品房发放个人贷款。
第三条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
乙方承诺对购买本协议第二条所确认的商品房的全部购房人提供最高额为21000万元的住房抵押贷款,每一单笔住房贷款不得超过所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60%,最长贷款期限30年;每一单笔商铺房贷款不得超过所购买房屋全部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年.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必须提供的材料
参考材料
按揭项目申请
企业法人代码证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明工商年检情况)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贷款卡(证)
公司章程
上年末和当月的财务报表
董事会决议及人员名单(原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证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甲方承诺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售房款账户,并将销售资金结算委托乙方办理,账号为:
8115601011700106975。
二、甲方将乙方发放给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商品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乙方对甲方使用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享有监控的权利。
三、甲方同意在乙方承诺贷款额度内,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并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
保证期限从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认可的委托代理机构为购房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保管之日止。
四、保证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没有履行借款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则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后,回购借款人的房屋。
五、甲方同意在乙方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号
为:
8115601051600106696,并同意乙方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按贷款金额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该账户,专项用于甲方对借款人的还款保证;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可从该账户中直接扣划。
如该帐户的存款额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时,乙方可从甲方其他帐户中继续扣划清偿。
六、甲方应保证该开发项目的手续齐备,出售的房屋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适时提供完整的合法的有效的办理上述手续的材料。
七、甲方应及时开出有关付清购房款证明书,以便借款人和乙方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八、凡属乙方确以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并已将款项划至甲方售房帐户的购房人,甲方原则上不得擅自退房或换房,确需变更调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
九、甲方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等重大变故或将房屋开发建设权转让他人时,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在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条乙方承诺
乙方为确保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承诺如下:
一、对甲方推荐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保证在收妥购房人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甲方。
二、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依据该合同约定划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及时将购房人的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三、在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乙方有义务支持、协助甲方向借款人追索甲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及费用。
若甲方代借款人偿还全部欠款,乙方保证将贷款的抵押权益转让给甲方,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商业秘密
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
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九条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三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满后,双方可另行协商是否延长合作期限。
但合作期满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借款人承担的有关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均不受合作期限限制,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一、乙方要求甲方在青椿华府项目正式峻工验收后3个月内负责为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他项权证后,及时将他项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交乙方保管。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协议文本份数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或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