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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11页)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

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

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

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

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

 

监督人的方式,对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

在这些国家里,批准保险费的同时一般也要批准技术性指标(预定利率,死亡率)。

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这些技术性指标都被用来计算保险准备金。

在投资方面,许多国家规定了投资范围,并且规定在一定类别内最大的投资限额。

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监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个成员国一般都不愿支持彻底提供服务的自由。

 

   2.事后控制。

有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每个保险产品和费率的事先批准。

有些国家规定,每个保单用语都必须事先和监督机关达成协议。

新保单形式的提议需由一些主要保险公司成员组成保险管理理事会传阅。

提议被批准后,任何希望销售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都 可以使用。

但是,欧洲委员会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适合开放的竞争市场的要求,因为事先批准措施是为了减少竞争,并很可能给地方保险公司带来优势。

因此,成员国必须废除事先批准的规定。

 

   3.共同认可。

为了开创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市场,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备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

从现在开始,着重于统一执行的标准及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

保险公司即将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设立总公司,在哪种监督制度下开展业务的自由。

 

   二、国际保险监管总目标的调整与监管发展趋势

 

   保险国际化的发展使全球保险市场逐步融为一体,本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独立性相对减弱。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仅要受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要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影响的程度将越来越大。

 

   由于一国保险市场同时受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所以,可以预见,21世纪,各国保险业波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

为了熨平保险波动周期,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相应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

总的来看,宏观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四个:

一是保持社会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适当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犯罪。

在实现上述宏观监管目标时,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做到:

(1)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

(2)依法监管,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主权;(3)平衡消费者和保险行业间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险机构的负担和限制;(4)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5)在保险国际化形势下,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6)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

 

   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要求的指导下,各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表现为:

 

   1.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

20世纪末,金融业发展的新动向就是混业经营。

在保险方面,这种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并存在一种产、寿险公司交叉经营的第三保险业务领域;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之间相互渗透。

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互动效应将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和新的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风险。

 

   2.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明显。

产品的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价格(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事情,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同时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来实现自由竞争和保险产品创新。

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在实行产品市场化的同时,各国仍保留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否决权,即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有不公平行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

在放松保险产品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注重研究网络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加大了对网上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3.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工作核心。

近年来,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

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监管方式也日新月异。

尽管各国的监管方式不同,但毫无疑问,全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正在由传统的静态监管向现代的动态监管转变,正在由业务和财务分离监管向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监管的方向转变。

 

   4.保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日臻成熟。

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同时,大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自律。

基于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依法监管走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

目前,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这些法规同时也要求为保险监管部门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

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普遍增强了监管法规的透明度,大幅度地减少了“暗箱”操作行为。

 

   三、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一)现行保险体制评估

 

   从体制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

一是世界保险业正在走集团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购并活动频繁;我国则在实施分业发展战略,这种分业不仅表现在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绝对分业,同时也表现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间的绝对分业。

二是世界上正在实施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而我国则在落实分业监管方案。

近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大踏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

但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必然会被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

在未来开放条件下,现行的保险体制对21世纪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应从现在开始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方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

 

   开放性监管战略条件下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

为达到监管目的,建议:

第一,中国保监会应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他国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

第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通道,以监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性。

第三,加速本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建设,适当增设中资保险公司,培育全国性保险市场,适当发展现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培育地区性保险市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通过发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度竞争的完善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

第四,建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实施优质发展战略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

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4%,保险密度只有约100元。

而同期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保险深度也已达到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

在现有GDP水平下,如果用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国保险业,1998年我国保费总收入应该达到3997亿元,而实际上我国保费收入只有1247亿元。

另外,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发展了50年,但新险种开发、老险种升级换代等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保险产品尚未形成优质品牌效应。

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则刚开始尝试。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从保险产品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因此,目前应通过加强保险监管实施保险发展战略。

首先,应抓住我国“入世”机遇,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惯例和WTO有关保险业的规则,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引进先进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实现“跳跃式”发展。

其次,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苦练内功,大力挖潜,合理开发和使用保险市场资源。

第三,要以“保障经济、稳定社会、促进改革、造福人民”为总服务方向,大力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积极理顺费率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四)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

对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来说,保险信息化程度将是决定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开放性中国保险市场上生存的基本条件。

因为在未来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中,“本国”与“外国”不再是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参照条件,只依靠投保人的爱国热情是不能维护保险公司生存的。

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选择。

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

当前,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

 

   (五)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使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

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

这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

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

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其次,建立保监会偿付能力行动标准和行动方法;第三,严格执法,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

 

   (六)加强资产负债监管

 

保险公司的资产是其承担债务的物质载体。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公司资产的管理出现两大偏差:

一是理论认识。

传统上我国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上,而且普遍认为资金运用是为了实现资产增值。

实际上保险公司用于资金运用的资金是保险公司总资产的一部分,除此以外,保险公司还有许多种类不同的其他资产,只监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缩小了监管的范围。

如对“应收保费”的监管,长期以来就没有加以重视。

忽视对应收保费的监管,不仅造成了保险公司资产的流失,而且也使该科目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违规竞争的渠道。

二是习惯于项目监管,忽视结构监管。

基于此,目前应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进行改革,首先,从理论上改变传统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概念,树立资产监管的概念,建立资产多元化动态管理模式;其次,以保险公司总资产为监管背景,建立偿债资产概念,加强对保险公司资产实际偿债能力的评估和认定;第三,健全资产监管制度,从制度上要求保险公司实现资产多元化,同一投资领域内要实现风险分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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