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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2010〕62号)、《遵义市运管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遵市运管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措施、治理、时限、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预案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第四条成立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

经理

副组长:

各分管副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

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负责人,安技科为牵头单位。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查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安技科牵头组成工作组负责督促各科室、车队按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室、车队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认定,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向公司报告,并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4、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5、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6、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7、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8、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在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须保证事故隐患整改必须的资金,并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在被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在继续整改治理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部门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报安技科,安技科每月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必须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内容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必须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扰。

第十三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各科室、车队要将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列为一项长期性工作。

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会议有安排、分工有职责、事前有教育、检查有内容、治理有目标、落实有效果、实施有记录、考核有奖惩,真正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要按照“拉网排查、集中整改、追踪督察、有效管理”的要求,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点。

切实做到排查一起,治理一起,销号一起,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跟踪、整改、验收、销号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按程序、内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档案。

第十五条在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要对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评估,是一般隐患的,立即排除治理并登记台帐;是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隐患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隐患部门收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立即进行整改,公司在接到整改方案后要对被整改部门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并按规定填写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跟踪督促记录表。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隐患部门应向上级整改监督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公司整改监督部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记录表。

第十八条遵运(集团)联运公司要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建立专档,并将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被整改部门的整改方案、验收申请、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跟踪督促记录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记录表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按顺序装档、建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若本制度与上级部门规定相冲突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使用或储存危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场所或设施)。

二、本规定适用于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区域范围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价(评估)、上报与管理监控工作。

四、遵运(集团)联运公司安技科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要进行登记建档。

七、每年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八、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最严重事故的情况、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组织管理和工程技术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安全评价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九、当重大危险源的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评估),危险源所在单位应上报(集团)公司质量技术处、安全处备案,由安全处报请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十、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对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准确报送(集团)公司技术质量处、安全处及所辖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提出撤销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宣告撤销。

十一、对区域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应做好监督控制管理工作。

十二、对重大危险源的级别,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控管理。

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的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品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自身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安全处和行业管理部门。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问题自身不能处理的,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安全处和行业管理部门。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建立有效的监控措施,监测危险物品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三、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十四、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十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十六、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十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安全负责人,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十八、每年要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做好检测和检验记录。

十九、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报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二十、落实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二十一、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潜在的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善后和恢复;

(八)培训与演练;

(九)应急救援预案的经费保障。

二十二、公司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做出响应,并能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或降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减少事故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损失严重的特点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采取企业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现有装备和器材,快速反应,措施到位,全方位的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因交通事故、火灾、等可能发生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事故,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危险性分析:

1、企业简况:

公司从事游客运输、有客运车122辆.办公场地300余平方,职工40余人。

2、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1)火灾、爆炸事故;

(2)道路运输事故;

(3)其他事故。

3、预防措施:

(1)重视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安全文件精神,加强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和按规操作业务技能培训,从思想上改变“我要安全”而不是“要我安全”的工作作风;

(2)建章立制,严格制度的执行和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行为;

(3)定期召开安全专题办公会议,分析和总结安全工作,制定工作方案;

(4)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经费及设施、设备投入;

(5)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协调和解决好安全工作各类问题;

(6)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

四、较大以上事故抢险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指挥组设在安技科,下设综合小组、事故救援组小组、安全保卫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善后处理小组。

组长:

经理

副组长:

分管安全副经理、分管经营副经理、工会主席。

指挥组成员:

各科室、车队负责人、。

1、应急救援指挥组职责

应急指挥组是企业应急管理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指挥,职责如下:

(1)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落实有关工作指示;

(2)批准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

(3)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演练;

(4)启动应急预案和终止指令;

(5)负责事故现场指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配合(集团)公司和政府应急工作;

(7)调查、分析事故的原因,或协助与配合上级派遣调查组开展调查;

(8)落实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进度、验收整改工作;

(9)评价应急预案取得的效果。

2、综合小组职责

组长:

行政办主任

责任单位:

行政办。

职责:

确保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组,负责伤亡人数统计上报等上级部门的联系汇报工作,协调、联络各组工作。

3、事故救援小组职责

组长:

安技科科长

责任单位:

安技科、事故车队

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抢险工作并为抢险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尽力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减少事故危害造成的损失;组织抢险设备和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4、安全保卫小组职责

组长:

安技科机务副科长

责任单位:

安技科、车队

职责:

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疏散事故现场物资和人员,确保事故现场抢险和各小组工作秩序正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监控。

5、后勤保障小组职责

组长:

财务科科长

责任单位:

财务科

职责:

确保事故现场抢险组必需的设备、物资、器材、车辆的供给和经费的筹措;确保各组间的通讯畅通、联系到位。

6、善后处理组职责

组长:

事故车队主要负责人

责任单位:

事故队主、安技科、工会

职责:

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好伤亡人员善后事宜,确保稳定。

五、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1、事故报告

(1)各车队接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技科,安技科在1小时内必须报告(集团)公司安全处和主管部门;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紧急报警:

火警:

119,急救:

120,当地报警:

122或110,投保保险公司:

人保9518、太平洋95500、平安95512。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抢险命令发布

较大以安全事故紧急抢险命令由组长(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发布。

4、事故抢险要求:

(1)各小组接到紧急抢险命令后,立即组织本组成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各小组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组长汇报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在抢险过程中要确保抢险人员安全,不得冒险蛮干,防止事故扩大;

(4)在抢险过程中要注意对事故现场的保护,抢险救护中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

六、其它事项

1、应急救援经费,由单位和保险公司落实;

2、公司所有职工、承包人、驾驶员都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服从公司应急救援小组的指挥安排,拒不服从的,有失职、渎职行为,延误抢险和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将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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