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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

(2007-2015)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七年七月

 

目录

1.前言…………………………………………………………………1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2

3.目标…………………………………………………………………3

4.行动策略……………………………………………………………4

4.1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体系…………………………4

4.2形成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5

4.3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7

4.4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8

4.5完善环境与健康技术支撑建设…………………………………9

4.6加强环境与健康宣传和交流……………………………………12

5保障机制……………………………………………………………13

5.1将环境与健康列入政府优先工作领域…………………………13

5.2设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组织机构…………………………………13

5.3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制度性协作机制…………………………14

 

1.前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和健康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树立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务。

我国党和政府一贯重视环境与健康问题,新中国成立伊始即确立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整治环境卫生,为预防传染病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证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努力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止环境质量恶化,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与健康管理和研究,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取得巨大成果,为维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仍显薄弱,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物质文化极大丰富,人民群众对生活环境和健康安全的期望不断提高,而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平衡破坏以及公众健康危害,越来越表现为制约经济持续增长和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切实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努力解决发展、环境、健康之间的突出矛盾,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及其合作伙伴与成员国密切合作,努力推进环境与健康战略和政策的制定研究,提出了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一系列实施建议,强调建立环境与健康部门间制度性长效合作机制,制定环境与健康国家行动计划,促进环境与健康工作积极发展。

为了有力推进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倡议,针对我国环境与健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特制定《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

《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作为中国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将对指导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2.1指导思想

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要求,加强环境与健康的管理和研究,提高处置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解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减少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风险,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发展、环境、健康的和谐统一,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2基本原则

国家主导,系统推进。

发挥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作用,大力动员社会力量与资源,促进公众参与;

部门合作,统筹安排。

加强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基础与能力,做到合理部署;

预防优先,强化监测。

贯彻预防为主的政策与理念,切实提高监测与防范水平,实现源头控制;

科学实施,有效治理。

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控制点,逐步带动全方位协调发展,注重效率效果。

3.目标

3.1总体目标

完善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法律、管理和科技支撑,控制有害环境因素及其健康影响,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千年发展目标实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3.2阶段目标

2007年-2010年:

全面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制定促进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开展的相关制度和环境污染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完成对现有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综合评估,提出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的完善需求;完成国家环境与健康现状调查及对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实施方案的研究论证;完备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程序和能力;启动环境与健康领域重要研究项目。

2010年-2015年:

开展急需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工作,完善环境与健康标准体系;充实环境与健康管理队伍和实验室技术能力,基本建成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实现环境因素与健康影响监测的整合以及监测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预测、预防工作,实现环境污染突发公共事件的多部门协同应急处置;基本实现社会各方面参与环境与健康工作的良好局面。

4.行动策略

4.1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出发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为加强政府监管、规范社会行为、支持百姓维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完善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

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提出完善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方案。

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研究制定工作,强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完善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研究赔偿程序、赔偿办法及赔偿鉴定,逐步实现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经济赔偿。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建设,将环境健康影响评估作为必要内容,加强健康危害预防与控制;综合评估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效能,着手饮用水安全法规制定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发布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价、室内空气卫生管理、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推动和规范相关工作的开展。

完善环境与健康相关标准:

根据环境与健康工作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统筹协调和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体系,特别要抓紧制定环境与健康重点领域急需的基础标准,尽快解决现有重要标准的衔接问题,支持环境与健康工作顺利开展。

当前重点加强以下标准体系建设:

---环境污染损害评价与判定;

---环境污染健康影响监测与风险评估;

---环境与健康环评导则与标准制定;

---饮用水、室内空气及电磁辐射等安全性评价;

---土壤生物性污染的标准制定;

---环境污染物与健康影响指标检测方法;

---突发环境污染公共事件处置。

4.2形成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开展实时、系统的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监测,及时有效地分析环境因素导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结果,全面掌握环境污染与健康影响发展,为国家制定有效的预防干预对策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国家监测方案和监测规范,在充分利用现有各部门相关监测网络、监测工作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测设施设备和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和优化监测内容,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质量监测与健康影响监测的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开展长期的环境与健康监测和研究,获取丰富的基础数据和成果,系统地掌握我国主要环境污染物水平和人群健康影响状况与发展变化趋势,为科学指导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建立水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在现有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测体系等监测工作基础上,结合国家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监测内容以及部门工作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重点,研究提出需要监测的水源地污染指标、灌溉水水质指标、饮用水水质卫生指标、水性疾病范围及其他健康影响信息,制定国家监测计划,科学安排设置监测站点,形成国家水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建立空气污染与健康监测网络:

通过筛选空气中直接影响居民健康和通过农、牧、渔业产品等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重点控制污染物并研究确定人群健康监测指标,制定国家空气污染与健康监测计划。

以社区为单元,设置人群健康监测点,监测、收集居民健康状况信息;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常规监测工作基础上,调整或增加监测点和监测频率,完善重点控制污染物监测能力,使之与人群健康监测相匹配,形成国家空气污染与健康监测网络。

建立土壤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在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直接影响居民健康和通过农、牧、渔业等产品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重点环境危害指标和人群暴露水平情况以及区域人口、社会和发展特征,设置典型区域土壤环境与居民健康监测点,制定国家及区域监测计划,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整合并加强现有监测资源和能力,形成国家土壤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

建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与健康监测网络: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监控单位,下设市、县监测点,对发生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所致健康危害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和评估。

利用全国气象系统现有台站,建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监测网络,加强对高温热浪、洪涝、干旱、风暴、寒潮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预报能力。

整合并加强全国气象部门和卫生部门现有天气和健康监测资源和能力,建成国家级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与健康监测网络。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和特定场所生物安全监测网络: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共场所监管内容,同时,针对医院、生物实验室、养殖场等特定场所存在生物污染及严重健康危害风险,结合经常性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卫生和特定场所生物安全监测计划和方案,在重点场所设置监测点,开展场所卫生和生物安全监测,形成国家公共场所卫生和特定场所生物安全监测网络。

4.3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有效实施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高风险预测、预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降低严重的环境与健康危害。

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评估制度,研究完善风险评估程序,引进改造国际环境与健康有关决策和管理服务的指南、技术和方法,根据当前环境污染与健康影响情况、现有管理政策、可用资源和防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可接受的危险度水平,科学制定国家环境与健康风险等级区划,提高对可控制环境有害因素和健康危害的预测及管理决策能力,逐步实现环境与健康风险成本控制。

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工作:

在环境与健康监测及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可能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及其健康危害进行预警,提出管理与技术应对措施,实现科学决策与预防。

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预警工作机制、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报告制度及预警发布制度,完善预警和预防政策、措施及手段,努力做到早分析、早预报、早干预,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事件发生;以重点控制环境污染及其健康损害为对象,研究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响应关系,合理制定不同风险等级预警、预防和救治方案,不断提高防范重大环境与健康风险水平。

加强环境与健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在不改变部门职能的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门间环境与健康工作协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突发事件、重大事件通报机制,明确突发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为主体,增加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相应机构或岗位,其它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实现统一应急决策,统一指导指挥,统一资源调动,统一处置行动,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章、有序、有效、有力;充分发挥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手段作用,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重点监测和评估,提高突发事件预测预防能力;加强突发事件现场快速诊断和控制处理措施、技术和方法研究,加强应急队伍技术培训、技术演练和现场演习,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现场处置能力和水平;开展突发事件事后现场环境调查、健康影响追踪监测及应急处置效果评估,指导现场环境修复和健康损害预防救治工作,促进应急处置预案、物资设备保障以及管理制度和决策的进一步完善;结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健康损害救助机制,对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给予及时有效的疾病防控指导,防止损害发展,降低损害负担,切实维护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

4.4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

信息是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要基础,充分发挥信息效能,为决策、管理、研究等提供有力支持,需要良好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管理保障。

建立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现有互联网、政府网络资源以及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库等,参照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关基准,建立专门的国家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通过收集、整合和发布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风险预警信息、突发事件报告、法规标准、政策与工作动态等,为决策、管理、研究以及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信息服务。

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我国环境与健康指标体系,准确反映国家环境与健康现状、形势和需求,为环境与健康工作发展提供方向指引。

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库:

在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的同时,建立国家级和地方环境污染动态监测数据库、健康影响动态监测数据库;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存储、收集、汇总、调用和安全保护工作机制,统一环境和健康数据代码并与国际代码接轨,加强数据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审计,形成有效监测数据信息资源,为国家和地方环境与健康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与健康研究提供基础数据。

同时,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概况》(EHCP)和《环境与健康数据表》(EHDS)形成机制,有效利用环境与健康监测数据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引导国际组织和有关机构积极为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资源、技术和建议支持。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环境与健康信息共享机制,保证有关数据和信息全面及时提供并在规定权限有效获得共享,充分发挥信息资源效能。

根据部门职能和国家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环境与健康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各类信息的发布归口、协调程序及责任追究,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限性和准确性。

4.5完善环境与健康技术支撑建设

掌握国家环境与健康状况,加强科技创新和知识转化,并对未来重点领域开展研究,根据面临的形式和基础科学确定目标和方向,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持续有效提供支持。

开展环境与健康影响现状调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主要环境因素及环境所致健康损害调查,基本弄清我国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种类、程度、性质及分布情况,掌握环境污染所致疾病谱,为环境与健康行动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环境污染物现状调查:

在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健康危害的环境重污染地区开展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水平调查,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途径与主要污染物污染现状,结合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调查结果,确定全国与区域性优先控制环境污染物名单,为有效实施环境影响规划评价及开展重点污染物治理、控制与监测提供基础参考。

---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主要环境污染物人体内暴露水平调查和环境所致健康危害流行病学调查,系统掌握我国人群体内环境污染物负荷基础数据和健康危害种类、成因、地区分布等实际状况,为制定环境污染物健康损害认定标准、开展环境因素健康损害防治研究与监测以及建立健全环境所致健康危害有关法律法规等提供技术依据。

启动亟需的环境与健康研究项目:

根据国际和国内环境与健康工作发展形势与需要,尽快开展以下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工作。

---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研究:

研究气候变化对我国城市和农村地区居民健康的影响,特别是高温热浪、暴雨洪涝、风暴、干旱等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对我国各省区气候变化敏感疾病发生率的影响,开发建立气候变化与健康早期预警系统、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方法和技术,评价预警系统等干预措施的有效性。

---电磁辐射健康危害研究:

在掌握我国不同城市电磁辐射污染水平的基础上,研究环境电磁辐射的人群健康影响特性,探索电磁辐射对密集人群健康影响的防护和干预措施,逐步在电磁辐射污染重点区域开展电磁辐射污染与健康影响监测及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容量与可持续发展评估研究,提出控制措施与管理决策建议。

---中医药等传统医药对环境污染健康危害的干预研究:

充分利用中医药古籍文献研究、康复理论成果及辩证论治等知识和经验积累,发挥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开展中医药等传统医药对环境污染相关疾病及环境污染所致亚健康的干预研究,提出中医药等传统医药的干预措施。

推广中医保健养生方法,增强人体对环境污染的抵抗力,预防和延缓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的形成。

---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评价技术研究:

研究重点环境污染物人体负荷检测技术,在掌握重点环境污染物人体负荷水平和暴露人群早期健康效应与健康损害状况的基础上,找出环境污染物人体负荷水平与健康影响的响应关系,建立重点环境污染物早期健康效应与健康损害评价技术。

---环境污染疾病负担评估体系研究:

探索运用支付意愿法、疾病成本法和修正的人力资本法等对环境污染所致人体健康损害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成本进行评估,开展环境污染疾病负担分析,了解重点环境污染疾病负担的经济成本。

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经济成本评估方法和定量系统,逐步将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的经济成本评估纳入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加强技术能力和专业队伍建设:

根据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功能、监测点设置以及亟待开展的调查研究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设施、装备和现场技术手段建设,尽快提高重要环境污染物和关键人体健康指标监测能力,保障重点调查研究工作顺利开展;调整充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相关研究和学科发展,改进高校教育和人才培养,为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人员队伍和知识储备,整体提高环境与健康工作技术支撑能力。

4.6加强环境与健康宣传和交流

开展公众宣传和广泛交流,培养社会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普遍认知,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有力支持,是有效实施环境与健康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面临的现状、形势和挑战,提高社会各界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重视,促进社会团体、非政府机构、科研与学术单位、企业以及媒体等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积极为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做出贡献。

大力开展环境与健康知识宣传和公众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健康保护意识,促进个人和整个社会良好行为的形成,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维护健康的积极氛围。

积极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

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与健康论坛机制作用,确定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重点领域,研究需要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促进多部门协作,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事业科学发展。

广泛开展环境与健康领域学术和技术研讨活动,及时更新知识和信息,锻炼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业务技术骨干,促进研究和科技创新,为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环境与健康行动,掌握国际信息和动态,吸收环境与健康工作先进经验,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学习新技术与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国环境与健康工作能力和水平。

5保障机制

环境与健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广泛参与、多学科积极支持、多方面协调配合,在立法、政策和执行层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环境保护和健康保护两方面成效。

5.1将环境与健康列入政府优先工作领域

处理好环境与健康问题是顺利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关系到我国小康社会目标的成功实现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地区与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环境与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与健康工作的优先地位,根据环境与健康工作需要,健全监督管理队伍,落实行政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境与健康工作财政投入力度,保证环境与健康工作所需经费,特别要确保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网络建设、运行与维护及重大环境与健康现状调查工作所需资金;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不断拓展经费筹措渠道,逐步形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及企业、个人等多方面共同支持环境与健康事业的局面。

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认真落实工作任务、目标和要求,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施行政务公示,强化责任考核,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环境与健康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5.2设立国家环境与健康组织机构

组成国务院领导任组长,卫生部、环保总局为牵头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气象局、中医药局等为参加部门的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环境与健康宏观管理政策与制度,指导环境与健康工作科学发展;成立由卫生部、环保总局联合组成的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秘书机构,承担相关工作的运转和协调;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5.3建立环境与健康工作制度性协作机制

建立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秘书机构工作制度、部门间协调地方工作制度以及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全面有效落实。

建立部门间环境与健康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各自工作基础、能力和需求,明确工作分工、合作与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充分发挥部门专长和资源效能。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牵头部门,共同负责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各部门协调和组织工作,卫生部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开展卫生与健康保护相关法规标准建设、健康影响监测、健康信息管理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建设、环境因素监测、环境与健康信息管理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与健康协调发展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政策;教育部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与健康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在全社会实施;科技部主要负责将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有关内容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并制定亟需开展的研究和科技攻关计划;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与健康工作财政规划并安排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实施项目资金;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制定地下水开发保护规划并组织开展有关监测工作;建设部主要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与健康发展的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交通部主要负责制定促进环境保护与健康保护的交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水利部主要负责制定水资源保护开发规划、实施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环境因素监测工作;农业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与有关监测工作;商务部主要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与健康发展的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广电总局主要负责环境与健康的媒体和公众宣传工作;安全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制定生产过程的环境与健康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统计局主要负责指导有关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协调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工作;气象局主要负责组织气象监测与预报预测,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气象联防及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测,组织气象相关研究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开展气象预报;中医药局主要负责中医药等传统医药在环境与健康领域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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