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201301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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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1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2第二章第二章名城特色分析与保护内容名城特色分析与保护内容.3第三章第三章市域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市域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4第四章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6第五章第五章市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市区文化遗产保护规划.6第六章第六章名城重点保护区保护规划名城重点保护区保护规划.9第七章第七章历史城区整体保护规划历史城区整体保护规划.11第八章第八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17第九章第九章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19第十章第十章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规划.2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文化遗产展示利用规划文化遗产展示利用规划.22第十二章第十二章规划实施措施与实施时序规划实施措施与实施时序.23第十三章第十三章附则附则.25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第一条规划目的为了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扬州的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持和延续扬州古城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传承历史文化特色,推进文化博览城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城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的地位与作用第二条规划的地位与作用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化和补充。

在本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中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规划依据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5)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6)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10(7)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08(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9)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2005(11)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2010(12)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2012(13)扬州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14)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2012(1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扬州城遗址(隋至宋)保护规划,2010(16)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规划(20102030),2009(17)扬州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2001第四条规划原则第四条规划原则

(一)遵守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

(一)遵守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应遵循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真实的物质实体及其所携带的历史信息。

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维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文化遗产的外形与设计、实体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以及背景环境的真实性。

(二)遵守历史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原则

(二)遵守历史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特色,继承发扬地方的传统文化。

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景观特征及周边环境关系,维护和发扬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融合的空间格局特征,突显名城的传统文化特征和自然生态景观。

(三)促进人文资源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三)促进人文资源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积极采取各项政策、措施改善古城区的生活环境条件,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全面提升古城区的环境品质,以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求,实现古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挖掘和研究扬州地区的传统文化内涵,促进历史人文资源的积极保护、合理利用,促进扬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3州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第五条规划范围第五条规划范围本规划与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所规定的规划范围相一致。

(一)市域扬州市域行政区划范围,包括扬州市区及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总面积约6634km2。

(二)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总面积约2358km2。

(三)历史城区,即古城区,具体范围为东、南至古运河,北至北护城河,西至二道河,总面积5.09km2。

第六条规划期限第六条规划期限近期为2012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

第二章名城特色分析与保护内容第二章名城特色分析与保护内容第七条历史名城的特色分析第七条历史名城的特色分析

(一)运河名城

(一)运河名城精致扬州精致扬州扬州因大运河而生,因大运河而盛。

从唐代开始,由于运河的交通联系,城市经济发展逐渐繁荣,被誉为“淮左名都”。

经宋、元到明、清,运河航运兴旺,工商业发达,清代扬州已是“百货通焉,利尽四海”。

扬州城市的成长和繁荣与大运河息息相关,开放的江河文化形成了开放、兼容、质朴的运河城市文化特色。

开放型的城市文化同时也促进了宗教文化的发展。

自明代中后期而逐渐兴旺的盐业和盐商为扬州城市工商业发展提供了动力,直接促进了扬州精致典雅的城市文化大繁荣。

(二)市井巷城

(二)市井巷城生活扬州生活扬州历史上的扬州,城市商业兴旺发达,城市生活丰富多彩。

唐代扬州城商业繁荣,为扬州州治,并设盐铁转运使驻扬州,成为全国最大的工商城市,素有“扬一益二”之誉。

扬州城市文化在消费和享受的外在形式下,寄托者自己世俗化、平民化、人性化的理想和追求,其实质是对礼教束缚与贵族尊严的反叛。

它以无微不至的精工细作妆点世俗的世界,以近乎完美的艺术功力满足平民的需求,以亲切平实的生活哲理体现城市的基本属性特征,即扬州城市生活文化之魅力所在。

(三)绿杨城郭(三)绿杨城郭人文扬州人文扬州“扬州结构依蜀冈”的城市格局结构,是扬州古代城池建设的重要特征。

扬州自古以来便与秀丽的蜀冈风光、翠绿的生态底色紧密相依。

水是扬州的灵气所在,绿是扬州的活力所在,“水城共生”、“水绿共融”已成为城市景观特色所在。

扬州历史文化中一直贯穿着热爱生命、热爱家园的根本精神。

人文城市、宜居家园,是扬州数千年历史传承下来的城市特质。

第八条历史名城的价值评述第八条历史名城的价值评述

(一)历史悠久的商业港埠城市

(一)历史悠久的商业港埠城市扬州有2490年文字可考的历史,是一座与古运河共生长的文化名城。

历史上,由于运河航运的发达和城市的地理优势,扬州成为江南联系皖、赣、湘、鄂等地的南北交通的要冲,也是历代盐运中心,工商业发达,文化繁荣,在文化交流与传播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历史上闻名的商业城市和中外友好往来的港口。

(二)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性城市景观

(二)不断演进形成的历史性城市景观扬州各历史时期的城市建设积淀,在不断演进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历史性城市景观。

湖城相依的城市形态决定了扬州长期以来的总体格局,历代城池位置基本不变,蜀冈上下的唐扬州城、宋三城遗址,整体格局清晰的明清扬州城,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等所形成的独特的城市文化景观,是经岁月累积形成的多重文化层积,是具有文化价值、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典型的历史性城市景观。

(三)整体格局保存完好的历史名城(三)整体格局保存完好的历史名城扬州古城整体格局保存较为完好,明清扬州城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4所具有“逐水而城、历代叠加”的空间特征,城河环绕、“东市西府”的双城街巷体系基本得以延续。

由历史街区、传统街巷和历史水系构成的历史文化风貌极富地域文化特色。

以明清扬州城为主体所构成的历史城区内,现存的历史街区仍相对较好地保存着宜人的街巷尺度、平缓开阔柔和的天际轮廓线和匀质细腻的城市街巷肌理。

它们成为古城生活魅力的文化展现,其小尺度的空间特色和构成关系对现代城市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第九条保护层次和重点第九条保护层次和重点市域层面重点保护大运河(扬州段)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以及在扬州片区、高邮片区、仪征片区和宝应片区范围内的各类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区层面重点保护名城重点保护区,保护中国历史文化名镇邵伯和瓜州、湾头等古镇,以及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名城重点保护区层面整体保护扬州城遗址(隋至宋)、历史城区(明清扬州城),大运河遗产(扬州段)、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历史城市格局和护城河、古运河等历史水系。

整体保护历史城区(明清扬州城),保持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外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风貌街巷、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

第三章市域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第三章市域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第十条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框架第十条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框架规划在扬州市域形成“一带、四片、多点”的城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构。

“一带”为大运河(扬州段),南北贯穿扬州市域,同时串联起沿河不同年代、类型多样、规模不等的历史文化遗存;“四片”为包括扬州片区、高邮片区、仪征片区和宝应片区,其中扬州片区历史文化资源最为密集,为保护的重点所在;“多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各类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价值第十一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价值大运河(扬州段)遗产具有开创性和动态变迁的特点。

作为水利工程遗产,是古代漕、盐运通道及交通干道;历史上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促进了沿线城镇繁荣,以及地区、国家乃至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大运河(扬州段)作为工程的特点与价值有其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动态变迁、自然与人工改造相结合、活态遗产;大运河(扬州段)作为漕、盐运通道及交通干道的价值有漕运及漕粮转输重地、盐的流通要到与集散中心、交通枢纽、南巡要道;大运河(扬州段)带来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影响有经济廊道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保护重点第十二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保护重点大运河(扬州段)遗产保护的重点内容包括水利工程遗产及相关文化遗产(包括河道、水源、水利工程设施、航运工程设施、古代运河设施和管理机构遗存、运河档案文献遗产),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聚落遗产(包括运河城镇、运河村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生态与景观环境(包括郊野生态环境、城镇景观环境)。

重点保护大运河(扬州段)遗产已列为申报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文物古迹及其周边环境景观。

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5第十三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保护要求第十三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保护要求保持运河水系的完整性,做好沿线历史地段、标志节点等的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河道形态,展示历代运河水系与历史城区空间格局的关系;保护历史河道环境和水系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现有水系形态,疏浚恢复淤积的河段,加强河道两侧生态恢复和绿化建设,搬迁岸线控制范围内的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

加强城门节点及周边地形地貌、建筑物的保护与控制。

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航道设施等工程规划建设,应当特别注意大运河遗产文物古迹、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在不影响历史文化风貌的前提下进行设施建设、改建和工程设施整治。

第十四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环境整治措施第十四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环境整治措施加强重点河道及堤岸的日常监测维护与保养;在满足防洪等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建设生态护坡;整治沿运河渡口的环境,禁止在渡口堆放沙石建材等物品,禁止随意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河道,建议在沿河村庄与船民聚居点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设立集中的多元化垃圾处理厂;搬迁侵占堤岸的住宅及其它与水利航运防洪无关的建构筑物;搬迁侵占堤岸的墓地,建议按行政村择地设立公墓;搬迁或整治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

加强沿河绿化景观建设,合理控制沿岸绿化宽度。

第十五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展示原则第十五条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展示原则充分发掘和展示大运河(扬州段)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历史的悠久性、区域的独特性和运河遗产的丰富性及影响度等。

展示应考虑丰富市民文化生活的需要,扩大遗产的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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