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规范文本注释版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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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范文本注释版精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年龄:
住所: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
制
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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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须知
1、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3、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准确。
合同中凡需要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要求的不同,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双方可选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6、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甲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签订违背其意愿的劳动合同。
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应有劳动者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11、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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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
2、无固定期限:
自年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并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工会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第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作制。
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按公司制定的该工种计件单价核算工资。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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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甲方应按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
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
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假、探亲假、婚嫁、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务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更改
第十七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定了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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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不能就更改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