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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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各类奖项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晋、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山西建设。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及说明。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评审活动组织和服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一)所称“个人”,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在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梯队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应当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个人。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二)所称“颠覆性重大创新创造”,是指基于坚实的科学原理,另辟蹊径、对已有传统或者主流技术途径产生整体或者根本性替代效果的全新技术或者现有技术的跨学科、跨领域的集成创新。

经实施,可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显著推进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二)所称“个人和组织”,是指通过颠覆性技术创新产生具有前瞻性、突破性、引领性的科学技术,可催生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能产生前所未有深刻影响的个人和组织。

颠覆性技术创新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二节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较多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一)所称“前人尚未

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同时,该技术发明应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二十三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

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及在其它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中完成的对地方、区域或者行业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较大规模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五)所称“管理创新研究”,是指在政府管理、科技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等过程中,以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为宗旨,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进行的跨学科、多层次的科学技术研究,形成了新的管理模式、管理机制或者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研究类除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管理创新研究类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均不超过5个。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产品成本,使行业或者产品增益降耗,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实现了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的覆盖面,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管理创新研究类: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具有很大的引领、示范效应,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大范围应用,具有较大的引领、示范效应,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具有引领、示范效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是指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民营科技企业等,且在申报上一年度未出现亏损、偷税漏税以及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事故。

第三十八条企业技术创新奖评定标准如下:

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奖励的企业已经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强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在研发组织管理、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具有先进性,取得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主导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六节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者组织”,是指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中对山西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外、省外、省内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省内个人”,是指具有山西省户籍,并在山西省内长期居住的公民。

所称“省内组织”,是指在山西省内注册成立的组织。

第四十条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省内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省外、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通过对外合作,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一条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省外、境外个人、组织,须依托省内主要合作单位申报,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组织所作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较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四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裁定;

(四)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20-3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专家、学者比例应当不低于60%。

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省长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创新发展与科技成果处,办公室主任由该处处长担任。

其职责是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厅的领导下,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和奖种及等级的建议;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遴选,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可聘请省外知名专家参与评审。

第四十七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相关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全部由省外专家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遴选。

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提名

第五十条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由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规定其相关条件。

第五十一条提名者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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