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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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县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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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水路交通应急预案1。

总则

(1)目的是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水环境污染,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为县级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水路交通保障。

(二)乙

工作原理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条块结合。

(2)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属地为主,快捷有效。

(3)

防消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科学应对。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7)《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重大水路交通事故、通航设施重大险情、航道严重堵塞、船舶严重水污染、库区和水上风景旅游区船舶遇险、风、雨、雪等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水路运输提供的其他应急事件。

其中《安徽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适用于水上生命救助。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成立县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交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交通局主管水上安全、工程建设、公路建设和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和当地海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具体职责是:

(1)

审批全县水路运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和计划;

(2)

指导和协调县级水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

(3)

处理县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工作,确定需要县政府协调的事项。

(二)日常运行组织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

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部门,由县地方海事部门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值班电话:

XX010;

传真:

5162。

(3).

现场指挥机构由交通部门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下,负责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

三.预警与预防

(1)原则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预警与预防机制,做好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以及风险分析、预警与预防工作。

(二)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首次报告制度,一、二级突发事件同时实行各级报送制度。

(见表3-1)

表3-1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事件级通知机构通知顺序时间要求主要联系人和备用联系人应在2小时内报送至县、市、省、交通部(国务院)一级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报县、市、省二级国家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

交通部(国务院)还应当在2小时内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提交信息报告,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3)预警和预防措施1。

预警等级分类根据水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等级分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重(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见表3-2)

表3-2水路运输一级(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1)重要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死亡或失踪30人,或危及50人以上安全的;

(三)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严重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灾害或者公共卫生危害的;

(4)主航道通航设施瘫痪,桥梁坍塌;

(五)主要干线航道被切断或者严重堵塞超过24小时的;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级(严重)

(1)死亡10人或失踪(含)但不超过30人,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的;

(2)重要码头遭受重大损失,一般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三)主干航道被切断或者严重堵塞超过12小时不满24小时的;

(四)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火灾、爆炸、沉没或者严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者公共卫生危害的;

(五)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级(更重)

(1)死亡或失踪3人(含)但不超过10人,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

(二)主干航道被切断或者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的;

其他5-6条水路已被切断或严重堵塞;

(3)重要码头局部亏损严重,一般码头亏损严重;

(四)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灾害或者健康危害的;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四级(普通)

(1)死亡、失踪不足3人,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一般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3)5-6通道严重堵塞,7级及以下通道切断;

(4)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社会影响的。

2.信息确认和发布应急日常运行机构值班人员收到报警信息后,应对报警信息进行记录和核实,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确认预警级别,并向下属应急领导机构、可能受损或受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领导机构在确认和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按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的要求立即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下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确定并发布预警级别。

四.应急响应

(1)在确认危险情况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信息后,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直至应急处置明确移交给其他应急领导机构。

(二)分级应对发生的一般(四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险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领导机构;

发生严重(三级)突发公共事件和水路交通危险时,请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遇有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和险情,在做好应急响应的同时,请求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三)应急领导与指挥1。

各级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的组成(见表4-1)

表4-1水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构成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类型;高级领导机构;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省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交通部水路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省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省级水路运输应急领导机构、市级水路运输应急领导机构、县级水路运输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县级水路运输应急领导机构2个。

应急领导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快速评估事件的影响程度,根据需要实施管理控制,发布警报和导航通知,决定实施应急计划,或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计划。

组织领导全县应急工作,决策应急重大行动,指定现场指挥人员,指导现场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工作,协调应急力量执行救援任务,必要时请求军队、武警、公安等部门支持。

3.现场应急指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第一时间迅速赶赴现场;

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搜救和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

快速识别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处置,修复受损水运基础设施,保障航行安全;

划定警戒区,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

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应急处理情况和工作建议。

(4).

应急措施的实施。

重大伤亡事故的水上搜救行动:

(1)交通(海事)部门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船舶自救,动员现场附近的船舶和设施参与救援;

(2)现场救援人员应及时实施救援,配合医疗救援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和救治受伤和溺水人员;

(三)海事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水域实施适当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船舶火灾爆炸事件

(1)在事件水域实施交通管制,迅速疏散人员,控制闲散人员进入;

(2)及时查明火灾、爆炸的性质和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灭火方法组织灭火,消除危害;

(3)救援人员应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安全排除有毒、有害、易爆物质;

(4)为防止新的恶性事故的滋生,在船舶火灾爆炸得到初步控制后,海事机构应尽量将船舶拖离城镇及其他人口、财产和物资密集或重要设施的地区。

3.主航道的封锁

(1)海事机构应当在封锁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控制船舶流量,通过航道沿线的过船设施疏导被封锁的船舶,防止封锁情况进一步扩大;

(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海事机构调度和管理船舶。

4.水路设施瘫痪,损坏严重。

(一)海事机构应当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控制周围船舶的流向和流量,及时引导过往船舶;

(2)组织抢险救援力量,排除航行障碍,紧急修复受损设施,尽快恢复航道航行技术状态。

5.库区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

(1)在地震、风暴、特殊水情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阶段,交通(海事)部门应加强防灾宣传和船舶航行设施维护检查,及时发布禁航令,落实相应的防灾抗灾措施;

(2)应急领导机构应密切关注灾害动态,倾听

(2)应急救援人员在接近和进入受影响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有毒有害物质。

如果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没有确定,则毒性必须假设为最差;

(3)对所有离开危险区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清理,现场急救人员离开现场后,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查和观察;

(4)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二)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群众的安全保障对于可能处于危险中的群众,应急领导机构应当要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和安置。

不及物动词紧急放行和后处理

(1)紧急放行1。

紧急放行标准

(1)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二)航道通航能力和码头通过能力已经恢复;

(3)现场救援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或消除隐患等。

)已经结束;

(4)危险已经消除;

(5)对周边地区的威胁已经解除;

(6)紧急疏散人员已得到妥善安置。

2.紧急放行宣布程序紧急放行命令必须由启动最高级别应急计划的应急领导机构宣布。

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应急响应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应急响应,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布。

(二)后处理1。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补偿。

水上运输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应急工作调查分析总结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原因、损失、责任、应急行动、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总结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重建等建议。

并向应急工作领导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重要数据存档。

七.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建设海事部门应按照上下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活、反应迅速、应急响应有效的原则,组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二)资金保障应急资金保障执行《XX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相关规定。

(三)物资保障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储存,调整拔河应急供应。

(4).

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运输保障优先考虑应急响应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

必要时,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动员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交通设施设备,并请求军队、武警等部门支援。

8.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规、预防、规避风险、自救互救,增强公众的紧迫感、安全感、社会责任感和自救互救意识。

水路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优化和加强以海事专业队伍为主体、港口、水路和运输管理队伍为辅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演习航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遇险、航道堵塞、导航设施故障、船舶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

并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和完善,提高应急体系的实战能力。

九.奖励和责任调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处理紧急情况的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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