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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5篇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5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资料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一: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导游证的导游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看到了一段关于像我们一样的一个大学生当导游的消息。

但这个消息是有点奇怪。

原来是这样,一个某高校外语系学生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所以他跟某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就聘用这个学生充任导游人员。

不久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说实话,我觉得太可惜了,刚做了个导游却被处罚了。

但是这位学生受到处罚没有错的。

作为一个导游的最基本条件是先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导游证。

这位学生连这个最基本的条件都没有属实,还要去当任导游工作是不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应该受到处罚。

但在这里还有一个单位负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是说聘用这个学生的旅行社。

因为这家旅行社明明知道他没有导游证,还聘用他,给他提供导致错误的从业机会。

我认为我们大学生作为导游除了取得导游证以外,还要在从业旅游行业之前必须具备几个方面的内容。

它主要包括: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意识,遵守职业道德的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意识,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佩戴导游证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识,自己不是领导别人而给别人服务的意识。

所以我们作为一个大学生做事应该先弄明白首先要做什么、必须具备怎样的条件,尤其是作为导游要有较强大的服务意识,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必须具备较强的应变能力,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我觉得这位没有导游资格证的导游,除了取得导游证以外,还需要具备很多方面的条件。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这位学生的行为明明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参加资格考试合格的人不能当导游,所以罚款处罚了。

不论是什么人,不论那个人有天大的本事,如他想要当导游,那么首先必须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在这里我还想强调一下,聘用这位学生的旅行社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这位学生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业导游活动,跟那家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但他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因为聘用这位学生的旅行社,给他提供这样的机会,也就是说给他提供不应该提供的职位和机会,《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篇二: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来源:

考试吧(E)2006-7-21【考试吧:

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模拟考场MIPRO咪宝行业领先导游系统移动扩音,声声入耳嘉强电子提供数字导游系统,大型企业,政府单位,外宾接待,国际会议,博物馆,旅游业..无线导游器无线导游器天津恒达科技专业经营无线导..www.china-天津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专业经营无线导游器,生产语音讲解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XX推广1.概述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

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所讲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所谓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的法律权利,是指导游人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人员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所谓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是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例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这就是法规要求导游人员必须作出的行为。

又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这就是法规规定导游人员不得作出的行为。

导游人员作为公民的一员,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种权益。

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样,这里所讲的导游人员的法律义务也主要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2.导游人员的权利

(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

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

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

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

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根据该条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

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

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持计划。

②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例如,导游人员李某带团旅游中,得到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暴风雪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被困,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

在此紧急情况下,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当机立断地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③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即在旅行游览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如果要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须要征得旅游团中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这是因为,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计划一经双方确认订立后,就应当严格接照合同约定履行。

如果需要调整或变更旅游计划,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但是,由于现在发生了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所以,导游人员只要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而不必得到全体旅游者的同意。

④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

这是因为旅游接待计划是由旅行社确定的,是得到旅游者认可的,而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执行旅游接待计划。

调整或变更旅游接待计划并不是导游人员的职责权限。

但是,由于导游人员在执行带团旅游任务的途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为了避免旅游者人身安全发生危害,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导游人员依法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导游人员在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后,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导游人员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

如果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向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一般是由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

如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均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虽然没有行政复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导游管理不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

因此,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向其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不一定需要《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复议条款。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旅游行政管理实际,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①对罚款、吊销导游证、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③认为旅游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导游人员履行义务的;④认为旅游行政部门侵犯导游人员人身权、财产权的;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4)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其的行政处罚和有关行政行为,不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而且还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来源:

本站原创2011-9-616:

23:

32【中华考试网:

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人身权利和自由第一:

生命权第二:

人格尊严权第三:

人生自由权2、社会经济权利第一:

私人财产所有权第二:

劳动权第三:

休息权3、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第一:

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第二:

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三:

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第四:

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4、诉权是权力主体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人员的义务:

指导游人员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2、佩戴导游证的义务3、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违规处罚1000~30000罚款)4、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义务5、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6、严格遵守接待计划的义务7、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务安全义务8、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义务篇三: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节导游的权利与义务教学目标:

1、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2、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3、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教学重难点:

重点:

导游人员的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难点:

导游人员的权利教学时间:

课时教学过程:

一、引入利用多媒体课件展示热点案例深圳导游邬敬民曝光行业黑幕而被追捧,同时也被旅行社封杀,遭人身威胁的事件,并巧妙设置悬疑,该导游曝光黑幕是否合理?

而他被旅行社封杀甚至人身威胁,又侵犯了邬敬民的什么权利?

他又该怎么做?

从而引出导游人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将学生带入情境,从而引入新课。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在《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其规范的法律主体“导游”,有其特定的内涵。

)二、讲授新课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学生自读这一部分内容,然后从人身安全权、人格权及享有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及起诉权这四方面入手,讲概念,举例分析,理论联系实际。

①人身权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

案例分析:

[A]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性骚扰,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B]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C]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②调整变更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

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A、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B、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C、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D、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案例分析:

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

③诉权诉权,是指起诉和诉愿的权利,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复议权和起诉权。

诉权是导游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有力保障。

复议权。

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依法可以申请复议。

起诉权。

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时,享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权利。

④其他权利导游人员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导游人员为了更好的履行职务而应当享有的参加培训的权利以及获得升级的权利。

2、讲完新知识之后,通过多媒体课件展示真实案例:

导游小李在带团时被游客要求讲黄段子拒绝后遭刁难寻求法律保护的经过,我提出引导性问题:

小李拒绝讲黄色笑话,是否属于服务缺陷,为什么?

游客为寻找失物,强行搜包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

小李应该怎么做?

引发学生思考,然后进行分组讨论并归纳综合意见3、总结讲评。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1、学生自读完这一部分的内容后,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佩带导游证,经旅行社委派,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接待计划、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权、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权益等9个方面做全面的讲解。

然后引入案例学习“阳光导游阳光导游阳光导游阳光导游”李静娜李静娜李静娜李静娜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诚信、爱岗、敬业、奉献、爱海南、把游客当作亲人”的“阳光精神”。

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9S”的要求)A、导游基础:

学识+技巧+规范B、接待过程:

微笑+诚恳+服务C、合格标准:

速度+安全+满意②佩带导游证实施佩带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识别性。

违者,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罚款500元以下;③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案例分析:

“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办?

”(案例库22)2.2.4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违者,不但导游遭到处罚,而且旅行社也应承担“管束不严”之责任。

2.2.5遵守职业道德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

在讲解中,为活跃团队气氛,可讲笑话,但应把握“度”,切忌掺杂淫秽语言和故事。

2.2.6严格接待计划,不得擅自中止导游“中止导游”不同于“终止导游”,也不同于“中断导游”。

案例分析:

“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

”(案例库10)2.2.7真实说明和警示义务案例分析:

“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是否赔偿?

”(案例库18)2.2.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2.2.9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服务”。

4.2.10不得欺骗和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案例分析:

“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案例库6)回顾总结作业课后练习1、3、4、6、7篇四: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说课稿各位专家老师你们好!

我叫XX,我今天说课的题目是《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我将从教材分析、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等几个方面来对本课进行说明。

在讲述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紧张造成一些瑕疵,希望各位专家多多批评指正。

一、教材分析本节教材讲述了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的知识。

在权利方面,主要有人身安全权、人格权及享有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及起诉权;在义务方面,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佩带导游证,经旅行社委派,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接待计划等。

这部份教学内容,对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导游人员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

掌握导游人员的权利内容及导游人员的义务内容2、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3、情感目标:

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三、教学重难点:

重点—导游人员的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难点—导游人员四大权利四、教学方法:

依据本课实践性强的特点,在理论联系实际,启发性教学原则下,我着重采用了案例法、小组讨论法、提问法、学分激励法并充分运用多媒体课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教材,掌握知识。

五、教学流程1、教学引入:

我利用多媒体课件展示热点案例深圳导游邬敬民曝光行业黑幕而被追捧,同时也被旅行社封杀遭人身威胁的事件,并巧妙设置悬疑,该导游曝光黑幕是否合理?

而他被旅行社封杀甚至人身威胁,又侵犯了邬敬民的什么权利?

他又该怎么做?

从而引出导游人员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将学生带入情境,从而引入新课。

(5分钟)2、讲授新课(25分钟)1导游人员的权利:

○先让学生自读这一部分内容,然后从人身安全权、人格权及享有的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及起诉权这四方面入手,讲概念,举例分析,理论联系实际。

在讲完新知识之后,通过多媒体课件展示真实案例:

导游小李在带团时被游客要求讲黄段子拒绝后遭刁难寻求法律保护的经过,我提出引导性问题:

小李拒绝讲黄色笑话,是否属于服务缺陷,为什么?

游客为寻找失物,强行搜包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

小李应该怎么做?

引发学生思考,然后按小组进行分组讨论,由记录人记录每个学员的观点,由发言人把本组讨论意见归纳综合后进行汇报,我将发言结果记录在黑板上,进行参照比较,然后总结讲评。

○2导游人员的义务:

学生自读完这一部分的内容后,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佩带导游证,经旅行社委派,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接待计划、维护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权、不能从旅游者身上获取不正当权益8个方面做全面的讲解。

然后引入案例学习“阳光导游”李静娜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诚信、爱岗、敬业、奉献、爱海南、把游客当作亲人”的“阳光精神”。

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3、小结(7分钟)回顾PPT,总结本节课的两方面内容,指导学生理解个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回到最初的案例邬敬民曝光行业黑幕事件,解答疑问,在练习中不断把知识引入实践,使知识与实践完美结合。

4、布置作业我布置了书面作业。

我是这样看待学习的,只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使学生有真正的收获。

我布置了复习作业,下一节课提问,并且告诉学生这是可以增加平时分数的,以激发他们自学的积极性。

这就是我的说课内容,请各位专家多多批评指正。

篇五: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法规》说课教案----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尊敬的各位专家:

早上好!

我是xx职业中专从事旅游专业教学的xxx,今天我说课的内容是《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一、本课教材分析“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是选自陕西旅游出版社董宪民主编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专用新编教材《旅游法规》第三章第二课的内容,本课旨在让学生了解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利用法律作好旅游服务工作和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本课是在认识了“导游人员考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学习的,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最重要的内容。

二、学情分析:

学生已学习了《导游业务》,对导游人员的业务有了一定的了解,思维活跃,理解能力强,有很强概括和抽象思维能力,已具备一定的合作探究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求知欲强烈。

三、教学目标分析依据本课是培养学生运用旅游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特点,将本课的教学目标和教学重难点预设为:

【知识目标】1、掌握导游人员权利及其行使该权利的条件。

2、掌握导游人员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3、能够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作好旅游服务工作和保护自己权益不受侵犯。

【能力目标】提高学生驾驭法律知识的能力和团队合作、自我学习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激发学生正义感,学会尊重他人和自己以及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

教学重点:

导游人员的义务及其相应法律责任。

教学难点:

导游人员的四大权利及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四、教法分析依据本课实践性强和学生文化基础扎实、自信张扬的特点,在理论联系实际、启发性教学原则下,为了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使学生能达到本节设定的教学目标,我着重采用了情景模拟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基于任务的探究式教学法。

情境模拟教学法:

让学生模拟旅游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提出自己的困惑,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案例中的复杂关系,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由模拟准备、模拟表演、教师总结评价三步完成。

我是在教学环节第一步“教学导入”中采用小组讨论法:

以模拟案例为导向,在小组中激烈讨论,随时提出具有启发和挑战性的问题,让讨论步步深入,并将发言要点比较总结讲评,以此来突破本节难点。

我是在教学环节第三步“分组讨论”中采用基于任务的探究式教学法:

提出导游在带团时比较困惑的法律问题,通过学生探究式的学习,促进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内容,帮助学生强化记忆,突出重点。

我在教学第五个环节“任务探究”中采用五、学法分析1、对照比较前后联系:

采用这种方法是根据本节知识点多,前后联系紧密的特点和教法而定的,有助于学生全面掌握重点内容。

2、自主探索合作学习:

“学会学习,学会求知”是现代社会对教育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引入模拟真实案例,促进小组合作讨论以此来突破难点六、教学程序分析我的教学过程共分为八个步骤:

1、课前准备:

我在课前查阅相关的参考书,收集大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让学生准备模拟案例的表演。

2、教学引入:

2分钟我请学生模拟表演在旅游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

导游小李在带团时被游客要求讲黄段子拒绝后遭刁难寻求法律保护的经过,引出导游人员权利及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引入新课。

3、分组讨论:

10分钟我提出引导性问题:

(1)小李拒绝游客讲“黄色”笑话,是否属于服务缺陷,为什么?

(2)游客为找失物,搜包行为侵犯了小李的什么权利?

小李应该怎么做?

引发学生思考,然后小组开始讨论,小组主持人协调对偏离教学内容的话题进行调整,记录人快速记录每个学员的发言内容。

发言人把本组讨论的意见归纳综合,准备汇报发言。

我巡视观察,掌握完成情况,随时提出具有启发和挑战性的问题,把讨论步步引向深入,来突破难点。

4、汇报检查:

10分钟由各小组的发言人用简练、概括的语言汇报本组讨论结果,我将各组发言要点及时记录在黑板上,进行参照比较,然后总结讲评来完成难点的突破。

导游人员的权利维护途径受理机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权拒绝寻求保护旅行社、旅游行政机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必备四个条件旅行社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对旅游行政部门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5、任务探究 :

10分钟提出导游在带团时应履行什么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通过学生制作表格将每条义务和相应的责任对照起来,促进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内容,帮助学生强化记忆,突出重点。

导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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