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08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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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0818

河南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范非电行业高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和《河南省“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豫政办〔2017〕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直接消费煤炭的非电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项目)。

包括所有以原煤或焦炭等煤制品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的建设项目,其耗煤设备(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窑炉等。

第三条〔原则〕煤炭替代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规划引导、有序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作用〕煤炭替代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的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

对不符合煤炭减量或等量标准的,各级节能审查部门不予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职责划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煤炭替代工作,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地区煤炭替代工作,统筹兼顾耗煤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规模,以及所在地大气污染状况、煤炭消费总量等因素,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推进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实施。

第二章管理流程

第六条〔申请〕拟建耗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自行编制煤炭替代方案,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篇章或附件材料,报送所在地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初审〕耗煤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工信、质监等部门,对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根据《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豫发改环资〔2017〕399号)规定,按项目能源消费量和项目管理权限划分,报送相应节能审查机关。

第八条〔节能审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对项目用能分析、节能技术和措施、煤炭替代可行性,以及对地区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影响等方面进行节能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九条〔实施〕耗煤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确定的煤炭替代方案认真落实煤炭替代措施,确保完成煤炭替代量。

第十条〔验收〕耗煤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煤炭替代方案落实全部煤炭替代量,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并作为项目验收报告重要内容,报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第三章煤炭替代方法

第十一条〔替代方法〕煤炭替代来源仅限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自项目申报前2年起采取措施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煤炭替代措施或重点项目已纳入省、市、县(市、区)相关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替代措施〕煤炭替代措施或重点项目可通过以下途径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并经认定的煤炭消费量:

(一)淘汰非电行业落后产能。

严格实施技术、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炼焦、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二)集中供热热源建设。

推进城市建成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替代分散燃煤锅炉。

(三)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四)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

新增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装机,以及地热供暖制冷等技术替代燃煤。

(五)“煤改气”、“煤改电”改造。

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商业和公共领域等散煤替代。

(六)节能改造项目。

实施重点节能改造工程,推进能量系统优化。

(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利用市场机制开展用能权交易。

(八)其他煤炭削减或替代措施。

第十三条〔差异化政策〕根据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地区分布现状、环境容量和大气污染环境排名,实行地区差别政策。

(一)对郑州(含巩义)、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等7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以及洛阳、平顶山(含汝州)、三门峡等3个重点城市,新上耗煤项目实行1.5倍减量替代,项目所在地区系数为0.67;

(二)对上一年度空气质量排序后三位的地区,新上耗煤项目实行2倍减量替代,项目所在地区系数为0.5;

(三)对其他地区及以煤炭为原料的项目,新上耗煤项目实行等量替代,项目所在地区系数为1。

第十四条〔替代量计算〕煤炭替代总量是各项煤炭削减或替代措施(项目)形成的煤炭消费总量之和。

煤炭替代总量计算公式:

其中:

Q为煤炭替代总量;

Ki为采取的削减或替代措施(项目)形成的煤炭消费量;

di为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第十五条〔适时调整〕根据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本着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适时对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标准、地区系数进行调整。

第四章替代方案

第十六条〔替代方案内容〕煤炭替代方案应包括概述、替代总量及标准、替代方案、落实措施和结论建议等,内容及深度应当按照《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编制大纲》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确定增量〕煤炭替代方案应当根据项目设计产能以及行业标准煤耗,测算项目所有煤炭消耗总量。

第十八条〔建立台账〕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监测,建立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项目台账,协调督促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十九条〔方案调整〕因建设内容调整造成煤炭消费量增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煤炭替代新增量,编制煤炭替代补充方案,报请节能审查机关审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耗煤项目的煤炭替代工作实施监管,确保项目建设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进行审查,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

第二十一条〔处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煤炭减量替代抽查制度,充分发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作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对虚假申报、重复替代或不按规定落实煤炭替代等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1:

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

编制大纲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20年月日

摘要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制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地点

投产时间

煤炭替代方案和主要措施

煤炭消耗量

(吨标煤)

煤炭替代总量

项目类别、名称和替代量:

结论建议

1、概述

1.1项目概况

介绍项目概况、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程实施计划,并明确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保指标。

1.2区域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所在地全社会煤炭和规上工业煤炭消费情况。

1.3编制依据

列举与本方案相关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文件。

1.4编制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替代总量及标准

2.1煤炭消耗量

测算项目煤炭消耗量。

2.2替代总量及标准

提出项目煤炭替代总量。

3、煤炭替代方案

3.1燃煤机组关停、煤电节能改造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燃煤机组关停应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关停核查确认单》。

3.2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技改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3.3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3.4汇总表(见附表)

4、落实措施

以企业为主,提出落实计划和具体措施。

5、结论及建议

5.1结论

5.2建议

6、附件

提供煤炭替代方案的相关支撑性文件。

7、说明

附表

项目煤炭替代方案汇总表

单位: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替代量

数值

附件编号或时间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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