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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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附件:

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规范和指导各地科学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传染病,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全面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到2010年,全省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和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11种疫苗的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在现行全省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并将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通过接种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二)在发生炭疽疫情、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的应急接种。

在必要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

三、接种要求

(一)儿童常规疫苗免疫程序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口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各口服脊灰疫苗(液体)1剂次,4周岁口服脊灰疫苗(糖丸)1剂次。

4、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疹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时接种。

7、麻腮风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

8、乙脑减毒活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9、A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10、A+C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时接种。

在部分试点地区使用甲肝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18月龄和24—30月龄时各接种1剂次。

上述程序为常规疫苗免疫程序,不包括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

(二)实施时间

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上述免疫程序,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三)接种对象

1、江苏省户籍儿童,无论其住址是否为户籍所在地,按照上述免疫程序,所有达到应种月(年)龄的适龄儿童,均为接种对象。

2、非江苏省户籍儿童,在江苏省境内暂住地居住或办理预防接种证满2个月的,自2008年5月1日起,达到上述免疫程序规定的各疫苗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为接种对象。

3、对于麻腮风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新纳入儿童免疫规划的疫苗,已超过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不作为接种对象。

4、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的接种对象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确定。

(四)接种原则

1、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所使用的疫苗均安全、有效,并全部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疫苗管理,疫苗以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受种儿童接种疫苗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受种儿童或者其监护人主动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明确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等有关事项,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

3、受种儿童在同一天内接种的疫苗不得超过2种。

第二类疫苗不能与第一类疫苗在同一天内接种。

4、接种不同品种的减毒活疫苗或者同品种减毒活疫苗不同剂次之间的接种间隔应不少于28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

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宣传、培训、实施和督导工作,组织落实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

要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5号、苏财社〔2006〕78号)要求,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接种补助可以每针次5—8元作为参考,以确保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实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业务技术指导。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认识

积极开展经常性宣传和“4.25”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政策,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就。

要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广场、车站、码头、社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参加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怀。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

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全省所有基层预防接种人员都要通过专项培训,取得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

各地要根据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频次,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

大力推行预防接种票据化管理,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深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管理,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新的儿童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预防接种证管理和预防接种前告知工作。

在适龄儿童办证时,预防接种单位应免费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在每次接种前,接种单位应按告知记录本的要求进行详细询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填写并保存好接种记录。

进一步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

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继续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加快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

要根据实施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的需要,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建设、补充和更新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供应、分发、储存疫苗,严格实施疫苗的冷链运转,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

(六)规范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管理和督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包括一般接种单位、新生儿接种单位和其它接种单位如狂犬病疫苗接种门诊等)要统一使用《省、市、县、乡各级疫苗进出库帐册》,认真执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与报告制度,加强免疫规划疫苗的建帐和使用管理,做到记录内容全面、帐目清楚。

各地要加强对免疫规划疫苗使用管理的检查,充分利用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月报表数据,定期分析各市、县、乡疫苗(尤其是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的实际接种和分发情况,及时做好疫苗调剂、周转,保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及时供应,不得假借疫苗供应不足为由变相推销有价疫苗,同时严防免疫规划疫苗过期失效、流失或挪作它用。

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的上一年度实际使用情况和当年需求计划汇总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提出当年全省疫苗使用计划,并上报省卫生厅。

五、督导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儿童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定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逐级定期开展督导评估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省卫生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附件:

1、江苏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2、儿童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方法

附表1:

江苏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疫苗名称

出生时

1月龄

2月龄

3月龄

4月龄

5月龄

6月龄

8月龄

6-18

月龄

18

月龄

18-24月龄

2周岁

24-30月龄

3周岁

4周岁

6周岁

乙肝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卡介苗

1剂

脊灰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百白破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白破疫苗

1剂

麻疹疫苗

1剂

麻腮风疫苗

1剂

乙脑减毒活疫苗

第1剂

第2剂

A群流脑疫苗

第1、2剂

A+C群流脑疫苗

第1剂

第2剂

甲肝疫苗

减毒活疫苗

1剂

灭活疫苗

第1剂

第2剂

附表2: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方法

疫苗名称

接种部位

接种途径

接种剂量(每剂次)

备注

乙肝疫苗

上臂三角肌

肌内注射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应不少于28天。

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卡介苗

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皮内注射

0.1ml

脊灰减毒活疫苗

口服

液体疫苗1滴

糖丸疫苗1粒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应不少于28天。

百白破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

肌内注射

0.5ml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应不少于28天。

白破疫苗

上臂三角肌

肌内注射

0.5ml

麻疹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麻腮风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乙脑减毒活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A群流脑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30μg/0.5ml

第1、2剂次间隔为3个月。

A+C群流脑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100μg/0.5ml

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应不少于12个月,第1、2剂次间隔应不少于3年。

甲肝

疫苗

减毒活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1ml

灭活疫苗

上臂三角肌附着处

肌内注射

0.5ml

第1、2剂次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

注:

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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