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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各部门使用化学品管理,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以及在采购、贮存、领用发放等过程中,预防发生泄漏、火灾等意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项目公司、车间、部室所用易燃易爆品、化学品、油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术语定义

3.1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备、环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叫危险化学品。

3.2危险化学品有毒性、腐蚀性,一不注意就容易污染环境,特别是液体产品容易污染土地和水源。

3.3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易燃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压力下气体、易燃液体、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剂等。

3.4M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5工厂主要涉及危化品:

硫酸、硝酸、盐酸、硝基苯、甲苯、二甲苯、氨水、丙酮、氯化钠、氢氧化钠、草酸、碳酸铜、硫酸铜、硫化钠、硝酸银、乙醇、油漆、橡胶水、胶黏剂,乙炔、丙烷、金火焰、氧气、氩气、氦气、氮气、液化气、二氧化碳、柴油、机油、拉丝油等。

4引用文件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5管理职责

5.1安环部职责

5.1.1负责对危化品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避安全事故发生。

5.1.2负责对危化品合格供方名单进行评审。

5.1.3负责组织使用、保管、化验等危化品部门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培训和安全培训,让相关人员掌握必要的应急措施,会使用火灾报警电话和灭火器材。

5.1.4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对接,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相关制度的落实到位。

5.1.5监督巡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周围环境,严禁明火、电气设备防爆,消除事故隐患,遇有意外情况组织处理,及时向工厂领导汇报。

5.2仓储部职责

5.2.1负责办理入库手续,卸完货后将实际过磅数量、车号、供货单位记账做好保管,并根据各部门需求发放危化品。

5.2.2负责建立、规范危化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5.2.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手续,规范管理危险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数据。

5.2.4负责对本部使用的危化品的保管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5.2.5负责危化品的整体管理及相关安全使用、保管说明书。

负责建立工厂危化品清单。

5.2.6监督出入库全程过程,每日巡视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以及周围环境,严禁明火、电气设备防爆,消除事故隐患。

5.2.7库管负责危化品贮存点及油品贮存点所属区域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5.3采购部职责

5.3.1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资格审查和采购,查验供货单位是否具备危化品和易燃易爆品销售经营许可资质证明、符合规范要求的人员、储存场所和运输工具等。

5.3.2负责建立危化品的购买流水台帐。

5.3.3负责办理危化品的退货相关工作。

5.3.4负责向供应商索要危化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及MSDS,并提供给使用部门参照使用。

5.3.5负责采购到货危化品办理入库期间的安全管理。

5.4使用部门责任

5.4.1负责提出危化品的采购需求。

5.4.2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危化品的安全转运、保管及使用、退库管理工作。

5.4.3设备技改部负责维修作业、技改施工等零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6管理原则和内容

6.1危化品供应商资质要求及确定

6.1.1选择的危化品销售厂家必须有资质,各种证件齐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等)。

6.1.2采购部根据国家相关资质要求及工厂要求提交危化品合格供方资质,经过招标平台招标确定定标供应商,流程审批后由安环部、仓储部、技术部、西北检测中心进行评审,安全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确定危化品合格供方名单。

6.1.3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采购员联系的厂家必须与我厂办理的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供货单位相一致。

6.2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

6.2.1危化品需求部门根据需求打危化品购买申请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安环部审核使用出处及数量并明确是否为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对危化品申请报告进行审批,采购部采购员根据申请报告在危化品合格供方名录中查找对应的供应商并比价,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使用说明书及(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索要备案,对不能提供MSDS的销货方拒绝采购。

6.2.2采购部在确定供应商后,按照工厂相关流程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易制毒危化品由采购员携带合同扫描至公安处进行备案、审批;非易制毒化学品由采购员直接通知供应商发货。

6.2.3采购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及审批进度通知、跟踪供应商发货。

6.3危化品到厂验收及入库

6.3.1危化品到厂后,由仓储部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各类气瓶的安全帽、手柄、防震橡胶圈、检验合格标识等必须齐全、完好。

6.3.2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仓储部安全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送货人、安全员、库管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安全管理员同时做好合格证、说明书等材料的备案工作。

6.4危化品的领用及发放

6.4.1非易制毒化学品由需求部门根据采购流程领用发放。

6.4.2易制毒化学品领用时,各使用部门需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安环部批准后,仓库管理员方可发放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安全员、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登记簿上签名。

出库后由安全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做好单独上锁保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6.4.3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时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

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

库管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安全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

6.4.4不得将易制毒化学品暂存在其他库房。

使用部门不得私自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在本部门,需再次领用已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6.4.5危化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仓库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将盘点情况提交生产管理中心。

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由生产管理中心和使用部门进行复核。

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6.5危化品、油品的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6.5.1危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6.5.2运输油品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持有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运输。

6.5.3装运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必须安排责任心强、认真负责、工作细心的员工进行装卸。

装卸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淋浴。

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

6.5.4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化学品的车。

6.5.5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6.5.6装卸油时,卸油人员要检查油品储存库周围是否存在易燃物品,油品储存库必须悬挂“严禁烟火”标识,装卸人员严禁在库内使用明火及手机。

6.5.7向油桶内卸油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卸油现场,要卡好油枪,防止跑枪造成跑油事故。

6.5.8油品装卸时,装卸人员严禁烟火,以防引燃油品,发生火灾。

卸油时,卸油现场不得有无关人员聚集,以避免带来火灾隐患。

6.5.9油品取用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将油品从油桶中小心倒出或抽取,防止油品泼洒造成污染。

油品取用结束必须将桶盖拧紧。

6.5.10油桶在搬运、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检查油桶封盖是否严密,油桶是否有漏油现象。

装卸时不准野蛮操作,不能将油桶从车上直接滚落在地面,可由叉车平卸,轻搬轻放,不得躺放和倒置。

6.5.11桶装油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专用库房内,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远离热源、火源,油品库房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泄漏措施。

6.5.12油料库必须具备油品的MSDS,库管严格按MSDS的要求进行管理。

6.6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6.6.1使用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关于危化品的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6.2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a)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

c)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6.6.3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6.6.4使用部门必须配备医药箱,发生意外可做简单处理,严重者立即送医院治疗。

6.6.5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与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品,危险品的标志清晰。

6.7危化品的报废处理

6.7.1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7.2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6.7.3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由企业统一回收,分类使用匹配容器盛装,交危化品仓库统一按照危险废物类别处理。

6.7.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化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7.5工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置固体废物。

6.8危化品的贮存保管

6.8.1易制毒仓库应设立专人管理,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由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安全操作方法和应急措施的人员担任。

6.8.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仓库内和储存区要保持干燥通风,物品码放整齐,取用方便。

仓库内和储存区消防设施要安全有效,库房管理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需要规定危险品的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生产备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隔离清楚。

6.8.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6.8.4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a)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c)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d)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应保持安全距离。

e)遇水燃烧、易烧、自燃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6.8.5进入化学品仓库人员,必须配备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6.8.6化学品包装应单独标识存放,收集到一定量时让售给生产单位,不允许卖给私人和个体单位,并严禁流失到厂内其他部门。

6.8.7危化品、油品库管对油品库房必须每日检查,发现危化品、油品渗漏等隐患立即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6.9化验室化学品存放管理

6.9.1所有化学品和溶液都必须有标签,不许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符的物品。

6.9.2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便于使用,可分为酸类、碱类、盐类、氧化物等。

指示剂可按用途分类,可分为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指示剂等。

6.9.3危险品管理:

常用危险品按危害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类:

a)易燃品如乙醇、丙酮、甲苯等,应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并应同其它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b)易爆品如硝酸铵等应存放阴凉、低下处,并应轻拿轻放。

c)腐蚀性化学品如强酸、强碱等不要与氧化剂、易燃、易爆品放在一处,应单独存放。

d)剧毒品应用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e)氧化剂如过氧化氢等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及还原剂一起存放。

6.9.4对相互作用会产生燃烧或爆炸的化学品及还原剂应分开存放。

6.9.5化学品的存放数量应不超过一年用量(最小包装超出者例外),并每年检查一次是否不超期或失效的化学品。

6.10化验室化学品的使用

6.10.1凡能产生刺激性、腐蚀性、有毒性或恶臭气体的化学品操作,都必须在通风柜中进行。

6.10.2对有毒化学品必须小心使用,切勿触及伤口或误入口内,操作结束后须仔细洗手或漱口。

6.10.3使用易挥发可燃化学品时,要尽量防止其挥发,并远离明火,加热时应用水浴、砂浴或电加热,绝不能用明火。

6.10.4凡装过腐蚀性、易爆或有毒化学品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干净。

6.10.5各种危险品使用前必须仔细阅读和了解MSDS,按规程和MSDS进行操作和使用。

6.10.6化验室产生废液执行《工厂西北检测中心化验室废液处理规定》。

7考核与奖惩

7.1对违反危化品、油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200-500元,处罚所在单位部门领导200-500元。

7.2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交由上级行政单位处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易制毒化学品(硫酸、盐酸、硝酸等)丢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级部门负责人,对隐瞒不报人员一次处罚当事人500元、处罚责任领导1000元。

7.4危化品、油品日常检查奖惩本制度未规定内容执行《工厂隐患排查奖惩制度》。

8附则

8.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8.2文件修订情况说明。

8.3《工厂油品安全管理办法》合并至《工厂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工厂油品安全管理办法》自通报下发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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