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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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DOC

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

 

申报人单位:

人保财险宁波市分公司

申报人姓名:

朱朝晖

申报资格:

高级经济师

论文字数:

5221

老龄化社会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

[摘要]人口老龄化是我国面临的一重大问题,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家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以居家式社区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养老模式。

为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但养老服务机构收益低,面临运营风险高,民间资本介入意愿不高。

一些养老服务机构虽有保险意识,但较高的费率和出险后的责任难以界定问题成为最后难以逾越的障碍。

而保险公司基于大数法则和风险原则,对于少量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投保需求,只能给出较高的费率。

本文从我国养老服务机构面临的风险入手,介绍了国际上养老服务机构通用转嫁运营风险的做法,分析了我国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并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有建设性地提出推广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的对策,和谐处理了养老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矛盾。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研究

一、养老服务机构面临风险

“银发浪潮”席卷全球,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生育率下降和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使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步伐极其迅猛。

2000年,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预计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17%;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

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导致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并出现了“4-2-1”家庭结构模式,决定了老年人能够从家庭得到的照料资源有限,同时老年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使得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的意愿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选择居家社区养老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方式,这直接导致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供不应求。

为了缓解老龄人口需求与养老服务机构床位供给的矛盾,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如在补贴、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推动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因此,中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近几年得到迅猛的发展。

但我国整体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无论从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还是在专业护理人员的数量上,都远远落后于老年群体的需求。

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集高龄、高危人群活动的高风险服务行业,对于如何规避服务中的风险,保护老年人利益、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因服务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始终是管理者们非常关注同时又长期困扰的重点问题。

养老服务机构最关心的除了养老护工方面的问题外,莫过于机构中的风险处理问题。

而现阶段国内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风险如何能有效地规避仍处在一个不断探索、总结、完善的过程。

尽管养老服务机构不断采取加强巡视、改进设施等措施,但眼前养老护理人员极度匮乏及素质参差不齐、机构内硬件设施因资金规模限制无法使进一步完善等原因,加上老年人情况复杂多样等现实的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内老人发生事故无法避免。

根据国内权威调查数据,一旦老人出现意外,近六成家属会找养老服务机构,其中46.6%的家属会采取同养老服务机构协商的方法解决,9.2%的家属认为老人发生事故就应由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另有44.2%的家属视情况而定,由此发生对薄公堂的诉讼并不鲜见,且往往养老服务机构多为败诉。

在美国及其他发达的西方国家,涉及到人身侵权赔偿金额往往巨大,因此为避免巨额侵权赔偿所导致的企业破产,养老服务机构在开业前会先购买一份责任保险,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这份保单可以将经营中的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

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此类保险的情况甚少。

二、养老机构伤害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一)免责协议

这是一些养老机构采取的做法,即为了免除后顾之忧在收住老年人时就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免责协议,申明不论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什么意外,老年人及其家属都不能追究养老机构责任。

这种免责协议虽然得到了相对人的签字认可,但并不就当然地具备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机构养老服务市场基本上属于卖方市场,相对入住人而言,养老机构处于强势地位,入住人在面对此类格式化免责协议时往往没有选择的权利。

因此,对免责协议特别是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的免责条款,法律对其效力认定做了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可见,养老机构所推出的一律免责的协议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的护身符。

身符。

(二)示范协议

  由政府部门推出示范性养老服务协议并在养老机构中推荐或要求使用。

诚然,示范协议可以纠正前述“免责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能够相对中立、公平地确定养老服务当事人之间的权义和责任关系,有助于维护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示范协议能在多大范围内被采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示范性协议没有分散养老服务机构的风险。

(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这是很多地地区正在借鉴的做法。

通过统一招标选择保险条件最优、保费最低的保险公司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承保单位,然后由各区县民政局组织养老机构与中标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这样就形成由政府推动、专业保险企业参与、养老机构受益的养老服务风险分担机制。

这一做法与前两种协议做法的根本区别在于真正实现了风险承担责任主体由个体向社会转变,从而实现了风险责任的分散化和社会化,降低了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个体的风险负担。

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发展现状及发展缓慢的根源

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份多个城市推出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项目,宁波只有少量养老服务机构承保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

从推行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来看,除浙江和广西两省外,保费缴纳上都明确了政府责任,且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待遇,详细情况如下:

地区

保费缴纳比例

缴费标准

最高赔付金额

实施时间(年份)

补贴来源及比例

机构缴费

上海

市、区县民政局分别资助1/3

1/3

120元/床(人)/年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最高为600万元

2008

江苏

苏州

县、区级财政40%;市、县、区福利公益金40%

20%

100元/床(人)/年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最高为300万元

2010

无锡

市福利公益金70%

30%

每次事故施救费用限额50万元

2012

武汉

市区财政承担2/3

1/3

150元/床(人)/年

意外受伤最高可获赔5.5万元/人

2010

广西

 

 

100元/床(人)/年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最高为1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

2011

北京

市财政补贴80%

20%

160元/床(人)/年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最高为500万元

2012

浙江

 

100%

30-66元/床(人)/年

赔付登记中,住养人身死亡赔付额最高为30万元/人

2012

马鞍山

政府财政承担1/3

机构、老人各1/3

 

发生意外最高可获5万元赔付;政府购买服务者最高获2万元赔付

2012

吉林

政府财政补助50%

50%

100元/床(人)/年

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

2012

虽然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份陆续开始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但这些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的省份大都是在2012年才开始启动此项工作,另外,很多省份只是在个别地区推广,推广面不普及或深度不够。

应该说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在中国发展仍旧较为缓慢,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较高,保险公司承保条件高

老年人在养老服务机构内的意外,特别是摔伤、走失等已经成为难以规避的服务风险,因此对个别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商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保险公司往往开出比较高的承保条件,如高费率、高免赔或者保险责任范围仅包括医药费等,这些较为苛刻的承保条件限制了养老服务机构投保热情。

(2)保险理赔有较大纠纷

一旦出险后,作为被保险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希望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能尽早介入纠纷,指导被保险人处理案件,并引导受害人及家属通过谈判或走相关的司法程序。

而目前所有保险公司都缺少养老服务机构事故处理专家团队和专业理赔平台。

因此,养老服务机构一旦出险,不仅在责任确定上有较大纠纷,而且没有专业平台及人员来处理相关纠纷。

(三)养老服务机构没有财力来承担保费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因为行政主管单位没有安排保险费这一项目支出,所以保险费项目支出往往要进行层层审批,这些审批一是时间较长,二是可能由于财政预算限制等种种原因最后不了了之。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于本身运营利润较低,如购买商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则会额外增加了不少经济负担。

综合考虑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再加上侥幸心理因素,很多养老服务机构往往不会选择投保商业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养老服务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所以不少养老从业者都呼吁以政府补贴的形式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政策性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机制,此举将有效减轻老年人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精神痛苦,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抵御意外风险及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但目前很多省市尚未出台类似的制度和办法。

四、促进我国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重视并加大扶持力度

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了《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在目前政府尚未出台强制养老服务机构强制购买责任险的政策情况下,各保险机构应主动出击,做好政府参谋。

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将有利于养老服务机构提高抵御意外风险和善后处置能力,减少涉诉涉访事件,防止引发社会问题。

建议以省市为单位,通过资格招标的方式选择品牌好、实力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机构。

另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福利公益金的方式部分或全部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的责任险保费,这样有利于扩大养老服务机构的投保积极心,使投保机构数量得到有效的扩大。

(二)保险机构合理制定费率

保险机构应将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业务视为政策性业务,秉承“微利”原则,尽可能降低费率。

根据赔付率情况,保险费率可以实行二年或三年一调整的策略。

在保险方案制订方面,除涵盖死亡/伤残责任外,还可以考虑包括小保额的医疗费。

另外,对于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可以采取降低保额和相应降低保费办法。

(三)保险机构搭建理赔平台

养老服务机构承保责任险最主要的目的是转嫁经营中的风险,因此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为避免受害人家属闹事导致养老服务机构关门,需保险公司提早介入,并本着及时、主动、准确、合理的要求去评估和处理意外事故。

可以考虑参照宁波市医疗责任险理赔中心的成功模式,成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理赔中心,专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意外事故的处理。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理赔中心内部设立查勘组、专家及技术组和法律组。

查勘组主要负责第一时间查勘案件、同住养者家属协商案件等。

专家及技术顾问组由多年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人员和一些外部医学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处理疑难案件,并为查勘组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组负责受害人或住养者家属提起的法律诉讼,及时与养老服务机构沟通与协商,确定诉讼委托代理人和律师费用,以便共同应诉。

另外,由于养老服务机构中的住养老人由于年龄大,在事故责任的确定方面需要与住养者家属多次沟通,尽可能的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的理赔平台来协调和解决与住养者家属的纠纷,最终保证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

(四)多险种全面覆盖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分为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因此,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不仅要覆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还应该覆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由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的风险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要根据两者风险的区别制订不同的费率标准。

在承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外,还应该推荐住养老人承保住养老人意外险,这样才能保证在养老服务机构无责的情况下,住养老人尚能得到保险赔偿,这样无形之中也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压力。

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无合同的工作人员,还可以在费率优惠的情况下,建议由养老服务机构统一购买雇主责任险,以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经营的风险。

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险、住养老年人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三位一体”的保险模式使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更加稳健、更加无后顾之忧。

(五)保费实行浮动

考虑到养老服务机构软硬件条件的差异性,保险机构在制订统一费率的前提下,可以与养老服务机构的主管单位进行协商,制订一些相关浮动系数(如硬件设备、护理人员持证率等),这样在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费率上下浮动的同时,也在间接上配合了行政主管单位,履行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参考文献]

[1]周云.我国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研究[J].人口学刊,2007(4)

[2]熊必俊人口老龄化与可持续发展[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3]张良礼等.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及规划[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

[5]杜鹏.翟振武.陈卫.中国人口老龄化百年发展趋势[J].人口研究.2005.

(2):

90-93.

[6]陈卫.中国未来人口发展趋势:

2005-2050年[J].人口研究.2006.30:

93-95.

[7]谢晶雪.养老服务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探析.华东政法大学2012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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