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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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大纲

  2001年6月1日

  杨立新编

  上传时间:

2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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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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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权利

  第三章权利客体

  第四章权利行使

  第五章期日、期间

  第六章诉讼时效

  第七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编人法

  第一分编人

  第七章自然人

  第八章法人

  第九章合伙

  第十章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十一章住所

  第十二章监护

  第二分编法律行为

  第一章法律行为

  第二章代理

  第三分编人身权利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人格

  第三章生命健康权

  第四章其他人格权

  第五章身份权

  第四分编亲属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亲属

  第三章结婚(包括婚约)

  第四章夫妻关系

  第五章离婚(包括分居)

  第六章同居(亚婚姻)

  第七章亲子

  第八章收养

  第九章近亲属

  第三编财产法

  第一分编物权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所有权

  第三章共有和相邻

  第四章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

  第五章用益物权

  第六章担保物权

  第七章占有

  第二分编债权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发生债的原因

  第三章债的标的

  第四章债的种类

  第五章债的转移与变更

  第六章债的担保

  第七章债的保全

  第八章债权消灭

  第三分编合同

  第一章合同通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六章合同的消灭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买卖合同

  第九章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借用合同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承揽合同

  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八章运输合同

  第十九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四章居间合同

  第二十五章雇佣合同

  第二十六章旅游合同

  第二十七章出版合同

  第二十八章博彩合同

  第二十九章悬赏

  第四分编继承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四编侵权行为法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归责原则

  第二章侵权行为形态

  第三章特殊侵权行为

  第四章侵权责任

  第二分编具体的侵权行为

  第一章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第二章侵害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第三章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第四章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第五章侵害他物权的侵权行为

  第六章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第七章侵害占有的侵权行为

  附则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和与原有民事法律的关系

  [总说明]

  一、编制中国民法典的体例

  编制民法典,是中国法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长达50年的时间里,中国民法典的建设还是一个杂乱的园地,没有经过细心的耕作。

现在,制订民法典的时机已经到来了。

作为民法的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在制订民法典的工作中,提出我们的意见,做出我们的贡献。

  民法典的编制,在成文法国家,有两种基本的体例,这就是法国体例和德国体例。

法国体例,分为三编,第一编人法编,第二编是财产法,第三编是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在法国法系,大多采用这种编制体例。

德国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则,第二编是债权,第三编是物权,第四编是亲属,第五编是继承。

  在英美国家的普通法,尽管立法采用判例法形式,但是在法律理论上,对民法还是有自己的体系的,这就是分为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以及人的权利法。

在这样的体例下,他们的民法也有自己的内在逻辑性和体系性。

  中国的民事立法,在近代接受国外的思想之后,基本上是接受德国法的影响,在清末的立法和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是这样。

在新中国,尽管在立法上还没有完整的民法典,但是在理论上和《民法通则》的编制上,尽管受前苏联的影响较大,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也还是受到德国法的影响较多,因为几十年前的苏联民事立法也还是受到德国的影响较大。

但是在近年来,英美法的影响在逐渐加大。

例如,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例和理论体系上,已经摆脱了德国法将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来编制的传统做法,而是将其作为民法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使其与债法、物权法等有着同等的地位。

这说明,两大法系包括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在内,都在融合之中。

在现今的民事立法中,如果仅仅依据某一个国家的立法例来作为自己国家民事立法的参考蓝本,而不借鉴各个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

  中国民法典的编制,是中国在新世纪、新千年进行的一项重大的立法活动,又是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事业50多年的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必须具有中国的特色。

因此,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而不是拘泥于德国的立法模式。

我们的意见是,要把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体例做出综合的比较,采用最科学的方式,编制中国民法典的体例。

  从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上说,民法是一部权利法,是一部权利保护法。

这种权利,就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从民法典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上讲,一是调整人身关系,一是调整财产关系。

因此,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关于人法和财产法两分法的体例,就有值得借鉴的优势。

同样,体现权利的授权和权利的保护,英美法单独设立侵权行为法的体例,也是具有科学依据和严密逻辑的。

同样,德国法在编制物权法和债权法、继承法的体例上,也确有精当之处。

综合考虑,我们的看法是,中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应当采用下列方法编制:

  民法典分为四编,这样避免将民典编得过于琐细。

第一编是总则,内容不应当过多。

第二编是人法,编制与人有关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法律行为、人身权利和亲属关系。

第三编是财产法,包括物权、债权(包括合同)和继承。

第四编为侵权行为法,重在对权利的保护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

这样编制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完整、内容完备、体例科学、形式完美并且清晰、严密。

  二、编制中国民法典的方法

  编制中国民法典,第一,是立足于现行的立法基础上,将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用部分全面地吸收进民法典中。

因为这些现行法律规定的条文,都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中大多数是成功的。

第二,对现行法律中的不适当的概念、条文进行改进,例如"与财产权有关的财产权"、"承包经营权"等概念,都是不伦不类的概念,应当坚决剔除。

第三,补充立法中遗漏的内容,例如情势变更原则等。

  要大量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尽可能吸收好的内容和条文。

做到兼收并蓄,建立一部最先进的民法典。

  三、中国民法典的内容设计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内容,由于已经制订了完整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这些内容不再规定在民法典中。

对于知识产权法还缺乏的内容,在制订相关的时候再法律进行补充,使之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

  对于国际私法的内容,应当规定在总则之中,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订中国国际私法典。

  第一编总则

  [说明]

  民法典的总则不同与民法通则,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和法国民法典的序编。

将两部法律的内容综合,规定一编有特点的总则编。

这就是吸收法国民法典序编的内容,加以丰富;同时,将德国民法典的关于人法的部分抽出,放入人法编之中。

  这一编的内容,主要规定民法总的规定,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场合的内容。

建议设七章: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立法依据与调整对象

  [内容]规定立法的根据和目的,规定民法典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基本原则

  [内容]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二、公平原则;三、正义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民法效力

  [内容]规定的内容是:

一、对人的效力;二、时间效力;三、地域效力;四、民法典与民法特别法的关系效力。

  第二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权利的概念

  [内容]规定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取得

  第二节权利的种类

  [内容]民事权利的体系:

一、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人身权利的体系;三、财产权利的体系。

  第三章权利客体

  第一节物

  [内容]规定物的概念,物的特征,物的种类。

  第二节动产

  [内容]规定动产的一般内容。

  第三节不动产

  [内容]规定不动产的一般内容。

  第四节有价证券

  [内容]规定有价证券的一般内容。

  第五节从物和孳息

  [内容]规定从物和孳息的概念以及与主物和原物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权利行使

  第一节权利行使的原则

  [内容]规定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第二节自力救济

  [内容]规定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五章期日、期间

  [内容]不分节,规定两方面的内容:

一、期日、期限的含义;二、期日、期限的效力。

  第六章诉讼时效

  第一节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效果,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二、规定诉讼时效主张不采职权主义,采用当事人主义,不经当事人主张法庭不得主动援引;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期间

  [内容]一、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5年,原来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二、规定最短诉讼时效期间,将需要采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规定下来。

但是不应少于3年;三、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四、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内容]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及其后果;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及其后果;三、诉讼时效延长及其后果。

  第七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原则

  [内容]规定涉外法律关系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具体规定

  [内容]规定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冲突的原则和准据法。

原则上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加进其他民事法律中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二编人法

  [说明]

  人法,是关于人的法律,规定的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行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以往的民法典中,除了法国民法典之外,其他的民法典,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责中规定财产关系,将财产法作为民法的中心内容,例如,就有认为民法就是一部调整商品经济的法律的说法,并被奉为经典之说。

在我们看来,民法是一部人法,就是一部人的权利法,因此,民法典首先就应当规定的,是人法。

将这一部分规定清楚了,民法的地位就清楚了。

在我们建议的这种民法典编制体例中,就突出人的地位,突出人的权利,是人在现今的世界上,是主宰。

而财产,不过是人的权利的客体,是为了人的存在的物质条件。

因此,财产权利应当让位于人身权利,使人身权利成为人的权利中居于主要地位的权利。

  设置人法编,以及在人法编钟的内容的编制,就是基于这样的思想。

  第一分编人

  说明:

本编专门规定民法典中的人的内容。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民法中对人的规定,应当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来。

在这一点上,法国民法典作的是最好的,专门制订人法,将对人的规定置于民法典的首位。

制订中国的民法典,应当借鉴这样的经验。

有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就是民法研究中重财产关系,轻人身关系倾向,在制订民法法律和研究民法理论中,将财产关系放在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首位,将对人身关系的调整放在第二位。

这种认识是有害的。

近年来,在民法研究中,有些人已经改变了这种做法,收到很好的效果。

在制订民法典中,应当借鉴这样的经验。

  很多人主张,将有关人的问题放在民法典的总则之中,不再单列人法的内容。

理由是有关人法的内容较为单薄,难以列为一编。

我的意见是,将所有关于人的内容都列在一起,人法编的内容就非常丰富。

  按照这样的思路,人法这一编就可以分为四个分编。

这就是第一分编,解决民事主体的问题,分别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根据实际的情况,将合伙规定为第三民事主体。

第二分编规定法律行为,这是人的行为,可以规定在人法中。

第三分编规定人身权利,这是这一编的重点,将人身权和身份权规定清楚。

在这一点上,与各国的成文法是不同的。

在各国的民法典中,对人身权的规定,都不具体、不全面,而中国的民法通则在这一点上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效果很明显。

因此,在这一部分中,要把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集中起来,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分编是亲属关系,亲属是人的关系,是人的最重要的关系。

在这里把亲属关系规定好了,就为继承法编的规定打下了基础。

  这里要处理的,最重要的是夫妻财产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

按照常理和常规做法,这一部分应当放在亲属法中,顺理成章。

但是,我们既然要把人法和财产法分开,就应当在这里也把它分开,避免在人法中有财产法的内容,在财产法中有人法的内容。

因此,将亲属法中有关财产的内容都放在财产法中,在物权的分编中,专门规定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

这样,在层次上是清楚的,在实践中也好掌握。

  第一章自然人

  第一节权利能力

  [内容]规定:

一、规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在特殊情况下,对出生前和死亡后的利益进行延伸保护;三、死亡时间的推定。

  第二节行为能力

  [内容]规定:

一、完全行为能力为18岁,16岁至未满18岁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认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婚姻能力除外;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6岁以上不满18岁;三、不满6周岁以下的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这个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起点是10周岁,规定得过高,不切合实际,应当改进,以6周岁为宜;四、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制度;五、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宣告失踪

  [内容]规定:

采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四节宣告死亡

  [内容]规定:

采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二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

一、法人须依法设立;二、法人的机关;三、法人的责任。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

  [内容]规定:

一、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人设立的登记。

  第三节法人的机关

  [内容]规定:

一、法人的权力机关;二、法人的执行机关。

  第四节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内容]规定:

一、法人不经登记不得解散,人格不消灭;二、规定解散的原因;三规定解散的清算。

  第五节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内容]规定:

一、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成立时产生,在终止时消灭;二、法人的筹备和清算时的资格。

  第六节非法人团体

  [内容]规定:

对非法人团体做出规定,确定成立非法人团体的条件,对责任的承担等。

  第三章合伙

  第一节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

一、规定合伙的主体资格;二、合伙的不同种类;三、合伙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合伙的设立

  [内容]规定:

一、合伙设立的形式;二、合伙设立的程序,登记的,协议的;合伙事务的执行;四、合伙的决议。

  第三节入伙

  [内容]规定:

一、入伙的条件;二、入伙的效果。

  第四节散伙与清算

  [内容]规定:

一、散伙的条件及其后果;二、清算,债务的承担,红利的分配。

  第五节联营

  [内容]规定:

规定合伙式的联营,联营的组成,联营适用合伙的一般规定。

  第四章住所

  第一节住所

  [内容]规定:

一、自然人的住所;二、法人的住所。

  第二节居所

  [内容]规定:

居所的界定和意义,如何确定。

  第三节营业地

  [内容]规定:

营业地的意义,确定的方法。

  第五章监护

  [内容]规定:

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顺序;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监护顺序;三、监护机关;四、幼儿园、小学校、精神病医院的监护责任。

  第二分编法律行为

  说明:

法律行为一般是民法总则的内容。

在我们所世纪的民法典中,将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行为加以规定,因此,将这一部分放在人法编中。

  在规定法律行为的时候,不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概念,就适用法律行为的概念。

同时,对在制订民法通则中使用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等概念上的混乱,进行调整,使用规范的、各国通用的概念。

  第一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内容]规定: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二、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二节意思表示

  [内容]规定: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二、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三、意思表示的解释;四、意思表示的瑕疵。

  第三节条件和期限

  [内容]规定: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内容]规定:

;一、行为的绝对无效;二、行为的相对无效:

三、行为的效力待定

  第五节无效、撤销和追认

  [内容]规定:

一、绝对无效;二、撤销;三、追认;四、无效后果的救济。

  第二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权的发生

  [内容]规定:

一、代理的定义;二、法定代理;三、指定代理;四、委托代理;五、紧急情况下的代理。

  第二节表见代理

  [内容]规定: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二、表见代理的构成、三、表见代理的效果;四、责任。

  第三节无权代理

  [内容]规定: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二、无权代理的效力;三、本人的追认;四、相对人的保护;五、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节间接代理

  [内容]规定:

一、间接代理的概念;二、间接代理的效力;三、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相对人的选择权;四、代理人的责任。

  第三分编人身权利

  说明:

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与财产权利共同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

  在以往的成文法典中,对人身权利的立法,基本上是分为下述几种立法例;一是在总则中规定"人格"的一部分,规定人身权利,如瑞士民法典;二是在总则中规定一部分,在侵权法中规定一部分,如我国台湾的民法;三是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身权利,如德国民法典。

这些立法例,都忽略了人身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降低了人身权利在人的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这些做法,是过去将民法认为是财产法的观念分不开的,

  我们认为,民法首先是人的法,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律。

在人的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人身权利。

因此,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权利,应当把人身权利摆在首位,优先规定。

这一点,在民法通则的立法中,已经有了很好的实践,这就是,把人身权利在民事权利的一章中,单独规定一节,使之在民法中的地位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

在制订民法典中,一定要发扬这个优良传统,不能轻易放弃这一好的做法。

  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应当突出一般人格权,这就是要借鉴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对一般人格权做出严谨的规定,充分发挥这一基本权利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权利。

  在人格权中,要规定好生命健康权和其他具体人格权。

要吸取这些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这些权利的性质和内容做出详细的规定。

  在身份权中,可以简略规定,其详细内容放在亲属法中规定。

  第一章通则

  [内容]规定:

一、人身权利的定义和基本属性;二、人身权的基本分类;三、人身权的行使;四、死者、胎儿人身法益的保护;五、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章人格

  [内容]规定:

一、人格的界定;二、人格的内容;三、人格的作用;四、人格的保护方法。

  第三章生命健康权

  第一节生命权

  [内容]规定:

一、生命权的内容;二、生命权的意义;三、禁止任何人对生命权的侵害。

  第二节健康权

  [内容]规定:

一、健康权的含义;二、健康权的内容。

  第三节身体权

  [内容]规定:

身体权的含义;二、身体权之于人的意义;三、身体权的内容。

  第四章其他人格权

  第一节名誉权

  [内容]规定:

一、名誉的含义;二、名誉权的内容;三、名誉权的处分;四、死者的名誉。

  第二节姓名权

  [内容]规定:

一、姓名权的内容;二、命名权、使用权和改名权;三、姓名的合理使用。

  第三节名称权

  [内容]规定:

一、名称的含义和价值;二、名称权的内容;三、名称的管理;四、名称的合理使用,名称的使用合同。

  第四节肖像权

  [内容]规定:

一、肖像的含义;二、肖像权的内容;三、肖像的合理使用;四、死者的肖像保护。

  第五节隐私权

  [内容]规定:

一、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空间为隐私内容;二、隐私权的内容;三、隐私的处分。

  第六节人身自由权

  [内容]规定:

一、身体自由权;二、意志自由权。

  第七节贞操权

  [内容]规定:

一、贞操男女平等;二、贞操的内容。

  第八节信用权

  [内容]规定:

一、信用的含义;二、信用权的内容;三、商誉和商品信誉。

  第九节知情权

  [内容]规定:

一、知政权;二、社会知情权;三、个人知情权。

  第五章身份权

  第一节荣誉权

  [内容]规定:

一、荣誉权的取得;二、荣誉权的内容;三、荣誉权客体的所有权。

  第二节配偶权

  [内容]规定:

一、配偶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内容主要是保持个人的独立人格;二、权利平等。

  第三节亲权

  [内容]规定:

一、共同亲权的原则;二、亲权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权利:

三、亲权主要内容是义务;四、身上照护权;五、财产照护权。

  第四节亲属权

  [内容]规定:

一、亲属权的范围;二、亲属权中的扶养权。

  第四分编亲属

  说明:

亲属是自然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以人的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因而,亲属属于人法的范畴。

在社会主义民法体系中,始终将亲属、婚姻等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与否认公法和私法基本划分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今天,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基本划分,也应当承认亲属法的民法性质。

因此,应当明确,亲属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人法的范畴。

  民法确认亲属的基本意义,在于确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稳定社会的秩序。

因此,人法的关键内容是人的身份权。

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同时,也要确定亲属的范围,发生义务关系的近亲属范围。

  婚姻关系,是亲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生一切亲属关系的基础。

在亲属法中,应当着重规定婚姻的发生,管理,权利义务,离婚,离婚之后的亲子关系等等。

在这里,我们建议,对婚约要适当规定,加以适当的调整,纳入法制的轨道,避免现在这样的无秩序。

对于现代社会通行的同居即亚婚姻,也应当做出规定,进行适当的法律调整,例如,同居要有协议,解除同居要有适当的处理规则,使这种社会现象受到法律的约束。

  亲属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财产的关系。

鉴于本大纲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分别加以规定,因此,夫妻财产和家庭财产列入财产法中,在所有权中单设夫妻财产权和家庭财产权一节。

这样并不繁琐。

  第一章通则

  [内容]规定:

参照婚姻法的总则内容规定,规定亲属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亲属

  第一节亲属的发生

  [内容]规定:

一、结婚;二、出生;三、收养;四、亲属种类;五、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第二节亲属关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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