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物料提升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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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料提升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B13

徐州达盟九里景秀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物料提升机安全)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m2)

层数

层高(m)

檐高(m)

物料提升机数量

徐州达盟九里景秀工程

16

2.8

4

(上述内容参照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1.2资质、资格审查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2.1物料提升机的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安装和拆卸业务(注意承包工程范围应符合规定)。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1.2.2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家拆装单位完成。

1.2.3劳务分包企业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1.2.4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1.3方案审查

1.3.1项目监理部对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1)拆装单位编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的9.1.3]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装位置及示意图

4)专业安装、拆除技术人员的分工及职责

5)辅助安装、拆除起重设备的型号、性能、参数及位置

6)安装、拆除的工艺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

7)主要安全装置的调试及试验程序

说明:

物料提升机任意部位与建筑物或其它施工设备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米,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JGJ88-2010的9.1.5)

电压(kv)

安全距离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3)起重机械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手续: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由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实施。

1.3.2审核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制定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实施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核。

1.4物料提升机进场安装、拆除报审验收程序

1.4.1物料提升机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所附资料包括:

(1)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项安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产权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颁发的“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4)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5)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7)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8)安全技术交底

[说明:

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1.4.2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安装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1.4.3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

1.4.4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使用登记,填报《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审查合格后,区县建委应当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颁发使用登记标志。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4.5物料提升机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并核对原件,合格后在《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上签字、盖章:

所附资料包括:

(1)拆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专项拆装方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工、起重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4)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拆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拆卸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6)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7)安全技术交底

[说明:

对于不需要现场安装的起重机械,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1.4.6拆装单位上报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经工程所属区县建委网上确认后,拆装单位将从网上打印《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报项目监理部,方可进行拆除作业,项目监理部留存《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1.5物料提升机拆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的重点工作

1.5.1查物料提升机基础验收的资料,确认合格后方可同意安装单位安装。

项目监理部应备存下列资料:

(1)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2)基础土层承载力实测资料;

说明:

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荷载。

30M及以上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

对30米以下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础土层的承载力,不应小于80kPa;

②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厚度不应小于300MM;

③基础表面平整,水平度不应大于10MM;

④基础周边应有排水设施。

1.5.2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物料提升机的统一编号及拆装单位资质(JGJ88-2010的3.0.11条)检查物料提升机标牌,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商名称和产品制造日期(JGJ88-2010的3.0.12条);进一步核查物料提升机出厂编号与统一编号的一致性。

1.5.3根据《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核查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及其操作资格证书与所报人员是否相符。

1.5.4检查安装负责人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安装或拆除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

1.5.5检查安全停靠、超高限位等安全装置(防坠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安全停层装置、限位开关)有关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证明。

1.5.6拆装作业时,拆装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拆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1.5.7监督拆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1.5.8禁止擅自在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1.5.9起重机械如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设备事故或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前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1.5.10正常工作状态下的物料提升机作业周期超过1年,应进行使用过程检验,包括结构检验、额定荷载试验和安全装置可靠性试验等。

1.5.11在各楼层平台处,应设置显示楼层的标志。

1.5.12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当钢丝绳端部固定采用绳夹时,绳夹数量不应少于3个,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绳夹夹座应安放在长绳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钢丝绳宜设防护槽,槽内应设滚动托架,且应采用钢板网将槽口封闭。

钢丝绳不得拖地或浸泡在水中。

1.5.13卷扬机安装位置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

卷扬机操作棚应采用定型化、装配式,且应具有防雨功能。

卷扬机宜采用地脚螺栓与基础固定牢固,当采用地锚固定时,卷扬机前端应设置固定止挡。

1.5.14吊笼前后应设置安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第一部分六、机械安全-物料提升机)。

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应全高封闭,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宜采用网板结构,吊笼顶部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轧钢板,并应设置钢骨架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应小于1.8米,进料口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吊笼应在进料口门关闭后才能启动。

1.5.15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应设置防护围栏,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8米。

1.5.16进料口防护棚。

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地面进料口上方。

其长度不应小于3m,宽度应大于吊笼宽度,顶部可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搭设。

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1.5.17停层平台及平台门:

停层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上栏杆高度宜为1.0米-1.2米,下栏杆高度宜为0.5米-0.6米,在栏杆任一点作用1KN水平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且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轧钢板。

平台门的高度不宜小于1.8米,宽度与吊笼门宽度差不应大于200MM,并应安装在台口外边缘处,与台口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平台门下边缘以上180MM内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钢板封闭,与台口上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大于20MM。

平台门应向停层平台内侧开启,并应处于常闭状态。

1.5.18物料提升机架体外侧用立网防护严密。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第一部分六、机械安全-物料提升机)

1.5.19检查临时用电

(1)当施工升降机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照JGJ46-2005表5.4.2规定及附录A安装防雷装置(根据附录A,北京地区年平均雷暴日35.6天/年,当机械高度≥32米时需安装防雷装置)。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5.4.2)

(2)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米。

(JGJ46-2005的5.4.4)

(3)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JGJ46-2005的5.4.7)。

(4)检查施工单位进行的如下电阻检测结果:

1)物料提升机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兆欧,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兆欧。

2)1)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JGJ46-2005的5.4.6)

1.5.20导轨架的安装精度:

导轨架的轴心线对水平基准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0.15%。

1.5.21当导轨架的安装高度超过设计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必须安装附墙架,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附墙架间距、自由端高度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物料提升机自由端高度不宜大于6米,附墙架间距不宜大于6米。

1.5.22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

缆风绳的设置应符合说明书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一组四根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点应在同一水平高度且应对称设置,缆风绳与导轨架的连接处应采取防止钢丝绳受剪破坏的措施;当中间设置缆风绳时,应采取增加导轨架刚度的措施。

缆风绳与水平面的夹角宜在45°-60°之间,应采用与缆风绳等强度的花篮螺栓与地锚连接。

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米时,不得采用缆风绳。

1.5.23地锚应根据导轨架的安装高度及土质情况经设计计算确定;30米以下物料提升机可采用桩式地锚,当采用钢管(48MM×3.5MM)或角钢(75MM×6MM)时,不应少于2根,应并排设置,间距不应小于0.5米,打入深度不应小于1.7米,顶部应设有防止缆风绳滑脱的装置。

1.5.24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5.25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1.5.26不得装载超出吊笼空间的超长物料,不得超载运行。

1.5.27物料提升机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1.5.28物料提升机在大雨、大雾、风速13米/S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进行。

1.5.29施工现场不得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搭设的龙门架或井架物料提升机。

1.5.30物料提升机必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钢丝绳断绳防坠安全器、安全停层装置和限位装置、紧急断电开关、缓冲器,上部越程距离(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3米。

1.5.31物料提升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登记标志、负责人标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第一部分六、机械安全-物料提升机)

1.6物料提升机安装和拆除过程的旁站监理要求

(1)在物料提升机安装和拆除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监督拆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二条)

(2)旁站监理记录表

旁站监理记录表B8

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及气候

旁站监理的部位或工序:

旁站监理开始时间

旁站监理结束时间

施工情况:

(现场安装、拆卸起重机械编号、数量等)

监理情况:

1核查拆、装单位资质情况:

2检查拆、装单位对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3核查拆、装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核查起重机械统一编号;

5拆、装单位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包括起重机械安装位置、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安装工艺程序或拆卸顺序、安装装置的调试情况、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

存在问题:

处理情况: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名称:

专职安全员(签字):

总包单位名称:

专职安全员(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名称:

旁站监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1.7安全检查规定

(1)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等安全检查,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参加。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

(2)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安全专项检查用表

 

编号:

现场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检查项目名称

检查时间

项目监理部参加人员

施工单位参加人员

 

安全检查内容描述

 

 

项目监理部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项目监理部采取的纠正措施

□口头指令

□《工作联系单》工作联系单编号:

□《监理通知》监理通知编号:

□《工程暂停令》工程暂停令编号:

《安全隐患报告书》安全隐患报告书编号:

说明

1采取“口头指令”的形式,监理人员应将复查整改结果记录在本人的监理日记中,以便追溯。

2采取《工作联系单》时,监理人员应将复查整改结果记录在项目监理部的《监理日志》中,以便追溯。

1.8资料要求

1物料提升机基础验收资料

(1)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2)地基承载力实测资料。

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附:

(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起重机械登记编号、物料提升机标牌复印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专项安装方案及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

(4)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附:

操作人员及安装人员、电工、起重信号工上岗证书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7)拆装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8)起重机械技术使用说明书

(9)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3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4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物料提升机)

5现场安装完毕后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使用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7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8安全停靠、超高限位等安全装置有关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证明。

9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

附:

(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专项拆除方案及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表AQ-B2-1)

(3)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附:

操作人员及拆除人员、电工、起重信号工上岗证书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5)拆卸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

(6)拆装单位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7)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10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11安全技术交底

12接地电阻检测资料

13物料提升机安装和拆除过程的旁站监理

14现场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

说明:

1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包括:

安全停靠装置;超高(低)限位装置;信号装置;断绳保护装置;限重装置;制动装置

2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从2003年6月起开始办理,在此之前各生产厂家使用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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