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工程施工方案09年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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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工程施工方案09年新编

起重吊装工程施工方案

编制依据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3、《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一、一般规定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并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操作证或机动车驾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机械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合理使用,严禁超载或扩大使用范围。

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

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动力与电气装置

1、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的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2、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保护接地干线或保护接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警示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5、各类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6、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

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

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负荷,严禁倒接线。

7、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荷供电。

8、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9、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m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ms。

三、起重吊装机械

基本要求: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的重物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

5、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抢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降到地面。

履带式起重机

1、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

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2、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路线应坚实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3、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1、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2、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脚,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

3、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4、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5、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6、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7、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塔式起重机和其它垂直升降机械设备

1、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3、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检查混凝土基础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5、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活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6、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7、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8、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作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酬将控制器手柄板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换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9、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位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

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10、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

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11、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应立即停止作业,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

12、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13、检修人员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4、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15、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垒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16、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设计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设计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3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17、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18、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19、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2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20、对于下回转的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21、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22、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23、施工升降机防坠落安全器必须灵活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24、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25、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的控制开关。

26、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27、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活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28、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措施、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起重吊装工程中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进行安全技术教肓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攀高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进行体格检查。

3、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所堆放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应及时清运,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和防寒措施,对水、冰、雪、霜及时清除。

对进行作业的高耸建筑物预设防雷装置,遇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停止作业。

并在事后对安全设施逐一检查,修理完善。

5、对临边高处作业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⑴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的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水塔周边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⑵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⑶井架与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⑷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6、进行洞口作业及因其它需要而产生使人、物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作业时,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措施:

⑴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栏杆、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设施。

⑵电楼进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井内每隔二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⑶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设置稳固的盖件。

⑷施工现场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防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置红灯示警。

7、洞口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须符合:

⑴边长在1500㎜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⑵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及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⑶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的窗台等竖向洞口,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⑷对邻边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它竖向的孔、洞口,均应设盖或加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8、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

利用其它设备的臂、架进行攀登。

9、悬空作业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

10、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

吊装中的构件及石棉板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⑵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11、操作平台上应显著标明容许荷载值。

平台上人和物料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荷载,应配备专人监督。

12、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13、起重吊装工程中的高处作业,均应按照JGJ80-91的相关规定。

五、检查与验收

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塔吊检查评分表(表3.0.11)和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表3.0.12)逐项检查合格后再进行起重吊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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