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部门粮食出入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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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门粮食出入库应急预案

粮食部门粮食出入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x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国家、省、市、县政府宣布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或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或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种情况。

 1.2.1国家级。

指国家宣布进入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

 1.2.2省级。

指省政府宣布进入省级粮食应急状态。

 1.2.3市级。

指三个以上(含三个)县(市、区)或xxx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紧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

1.2.4县级。

指县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县粮食应急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按照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要求开展。

同时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建立粮食应急机制。

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保证粮油供应,稳定粮油市场秩序。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

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时、处置果断。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

 为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县应急委员会成立xxx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县

—3—

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1.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xxx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

县政府分管领导,副总指挥:

县粮食局局长、县政府后勤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成员:

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xxx火车站、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xxx国家粮食储备库、县商贸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统计局、县农发行、县庄稼人粮食责任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成员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xxx火车站、县交通局、县粮食局、xxx国家粮食储备库、县商贸局、县农发行有关人员组成。

 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2.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指挥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2)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当地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3)向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完成县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应急工作指挥

—4—

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县发改委、县物价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2)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县发改委及时向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3)县粮食局、县商贸局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供应网络建设,如国家下达动用中央储备粮调控计划,xxx国家粮食储备库、xxx庄稼人粮食责任有限公司应积极搞好投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市场应急供应的需要。

 (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县交通局、xxx火车站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

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

 (7)县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县级粮食生产用种储备和调运,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生产,努力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8)县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9)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期间粮食生产和消费。

 (11)县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2.3乡(镇)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由乡(镇)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控。

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6—

县粮食局和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以及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监控粮食市场的异常波动,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收集,并定期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

 3.2应急报告

 县粮食局会同县发改委建立全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局、县发改委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7—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应急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确认是否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按照县应急预案的规定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并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2)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乡(镇)保持联系,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同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3)及时向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情况。

 (4)必要时联系新闻媒体作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4.1.2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

 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1.3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应急指挥部应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必要时提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2)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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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粮源组织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4)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2应急处理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并向省、市发展改革委及省、市粮食局报告。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直有关部门要服从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不同程度的应急状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2.1县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县级应急状态时,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挥下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筹措粮源增加市场粮食供应量。

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系统,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粮价,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供应。

如当地粮食企业的商品库存粮不足时,要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

如仍不能满足市场应急供应时,县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上报请求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申请。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

—9—

测动态走向。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打击造谣惑众者。

 (5)动用种子储备组织扩大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总量。

 4.2.2国家、省级和市级应急处理

 当出现国家、省级或市级应急状况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县级应急状态应急处理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4.2.2.1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供应市场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县统筹安排的原则,提出省、市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请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动用省、市级储备粮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动用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库存成本、价格;

 ②动用省、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③动用省、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④其他配套措施。

  县粮食局负责已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入库库点,及时提报运输重点计划,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投放市场的储备粮原则上实行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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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也可实行取货制。

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如动用省、市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市内应急供应时,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动用中央储备粮的申请。

 4.2.2.2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有权统一紧急征用社会上的粮油、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必要时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包括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

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最高限价。

粮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根据县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终止实施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情况适时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及粮食应急供应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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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落实地方粮食储备的利息和费用,确保在应急的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控粮源。

 5.2保持必要库存量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必要时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

 5.3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主要包括:

 5.3.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要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厂作为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任务。

5.3.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点。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企业、军粮供应站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5.3.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路线、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的运输。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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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应急指定粮食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

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当出现全县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和社会,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3.6县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运输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5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供应工作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通信联络方式改变时要及时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保证通信畅通。

 5.6培训演练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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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支出和应急动用省、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开支,经审核后,报县政府及时进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对粮食应急动用的省、市级储备粮按实际动用数量及时补充省、市级储备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与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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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的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粮食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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