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成品油损溢核算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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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成品油损溢核算管理办法范文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企业

成品油损溢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

公司)油品销售企业成品油损溢的管理,规范成品油损溢数量和

金额的确认,统一账务处理,依据《股份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股

份公司油品销售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股份公司销售

企业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成品油损溢工作的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的各级成品油销售企业,

包括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企业(以下统称

公司)。

联营、参股、特许、加盟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做好成品油验收、保管环

节的计量盘点工作。

进销存各环节产生的商品损耗(溢余)由相

关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进货环节溢耗由经营管理部门或物

流部门控制,保管环节商品溢耗属于油库的由物流部门控制,属

于加油站的由零管部门控制,所有成品油溢耗均由数质量部门

审核把关。

财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的价值管理,按照成品油验收、

盘点结果和有关审批后的凭证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保证账

实相符。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成品油损溢量是指财务账面库存数量

 

与实物数量之间的差异,如果账面数量大于实物数量则为损耗,

反之则为溢余。

第五条 在运输、保管和零售过程中发生的成品油损溢,应

区分定额内损(溢)(以下简称定损)和超限额损(溢)(以下简称超

损),根据内控权限审批后,分别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对于计入费

用的商品损耗应按发生环节和形成原因在进货运输损耗、油库

保管损耗、销售运输损耗、油气站损耗科目中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条 成品油库存商品账的核算一律采用质量单位(千克)

为基本计量单位,以体积单位(升)为辅助计量单位。

其中:

加油

站的进销存台账数量以升为计量单位,实行“升进升出”,由财务、

业务部门在核算和统计数量时统一折算成质量单位。

 

第二章成品油进货损溢核算管理

第七条 财务部门依据商品入库验收单和进货发票进行校验,

审核无误后进行成品油进货损溢账务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进货环节发生的损溢,应按照商品入库验收单

上注明的定损和超损量及金额,将定损部分计入“待摊进货费用-

运输定额损耗”科目,超损部分暂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挂

账(ERP 上线企业可按本企业科目配置处理,原理相同,下略)。

具体分录如下:

借:

库存商品-购进(发票购进量)

贷:

在途物资(发票购进量)

 

2

 

借:

待摊进货费用-运输定额损耗(定损,溢余以红字反映)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超损,溢余以

红字反映)

贷:

库存商品-在途损耗-购进损耗-购进定额损耗

库存商品-在途损耗-购进损耗-购进超额损耗

第九条 对于进货过程中发生的超损(溢),应根据已查明

原因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确认超溢属于供应商多发且需要继续结算的:

1.收到对方发票

借:

在途物资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借:

库存商品-购进

贷:

在途物资

2.冲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蓝字)

贷:

库存商品-在途损耗-购进损耗-购进超额损耗(蓝字)

二、确认超溢对方不再追索的:

借:

销售费用—商品损耗—进货运输损耗(红字)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红字)

三、超定额损溢由发货方补发成品油的: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蓝字)

3

 

贷:

库存商品-在途损耗-购进损耗-购进超额损耗(蓝字)

四、超定额损溢由发货方退还油款的:

借:

银行存款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五、对方确认少发并重新开具发票的(原发票未抵扣退回),

按以下步骤做相关账务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1.冲销原购进账务处理

2.冲销原入库账务处理

3.按照新发票重入购进

4.重做入库账务处理

六、对于由运输方原因造成的短缺,向运输方开票销售发票

抵减超损的:

借:

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同时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销售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红字)

贷:

库存商品-在途损耗-购进损耗-购进超额损耗(红字)

  七、对于已投保的商品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或因操作失误,

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的:

4

 

借:

其它应收款、现金等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八、对于因非人为及灾害原因造成的扣除赔偿后须由本公

司负担的净损失,应由经营管理部门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数质量部门及财务部门复核确认,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在当期费

用中列支,具体分录如下:

借:

销售费用—商品损耗—进货运输损耗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九、发生盗抢等案件时,企业要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并积极向保险部门申请办理索赔手续。

对于因自然灾害、盗抢等

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扣除各种赔偿后应由本公司负担的,应

由经营管理部门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经数质量部门及财务部门复核确认,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确认为

财产损失,具体分录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第三章油库保管损溢核算管理

第十条 油库应按计量管理规定对成品油库存进行计量盘

5

 

点;月末,数质量部门牵头,物流部门、财务部门参与对油库实物

库存进行盘点,根据实际计量数据,计算出以质量千克为单位的

实物库存量,编制盘点表。

第十一条 为确保账实相符,各公司应将按照实物盘点结果

计算出的实物库存量与财务账面库存数量之间的差异,及时转

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溢余以红字

反映)

借:

库存商品-商品盘盈(溢余)或

贷:

库存商品--商品盘亏(损耗)

第十二条物流部门应按月(有条件的按日、五日、旬)分析

成品油非正常损溢原因,报数质量部门审核;财务部门根据数质

量部门审核并按权限报批后形成的处理意见,进行以下账务处

理:

1. 属于定损的,在费用中列支:

借:

销售费用—商品损耗(减:

溢余)-油库保管损耗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 因自然灾害、盗抢等原因造成的非常损失,企业应及时

将盗抢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属于已购保险的成品油形成

的损失,要配合有关部门向保险公司(或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

请赔偿。

对赔偿不足部分形成的净损失,财务部门可根据数质量

部门签批的意见和有关证明材料, 按股份公司规定的处置权限

6

 

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分录如下:

借: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借:

其它应收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员失误等造成的损失,应向责任人

追偿,赔偿不足须由本公司负担的净损失,按照内控要求履行审

批手续后,列入当期损益:

借:

销售费用—商品损耗 -油库保管损耗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第四章成品油内部移库损溢核算

第十三条油库至油库发生内部移库时, 物流部门开出《内

部移库通知单》并传至油库,移出库按照实测密度发出成品油并

填制以质量千克为单位的发油凭证传至移入库;移入库接卸并填

制以质量公斤千克为单位的商品入库验收单。

财务、业务部门按

照《发油凭证》和商品入库验收单进行账务和统计处理:

减少发货

油库的库存,同时增加移入油库的库存。

第十四条 油库对加油站发货时,物流部门开出以质量千克

为单位的《内部移库单》,油库按照实测密度换算成升对加油站

发油,分别以升为计量单位和千克为计量单位填制发油凭证。

 

7

 

务、财会以《发油凭证》上的质量数减少发货油库的质量库存,同

时增加移入加油站的质量库存,并以《发油凭证》上的体积数增

加移入加油站的体积库存。

第十五条 收货计量损溢在定额内的,暂不处理,并入移入

油库(加油站)当日计量损溢;超定额的,双方需积极配合查找原

因,属于运输方责任的需由运输方赔偿,属于其他原因的,参照

第九条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自生产企业进货直接配送到加油站油品产生的

损溢参照第八、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成品油销售量的确定

第十七条成品油的批发及直销应根据实际计量数据,计

算出以质量为单位的销售量后登记有关账簿。

第十八条 物流部门应按月计算分品号的成品油全省加权

平均密度(区域间密度差异较大的省公司,可按区域计算加权平

均密度),经数质量部门审核、主管经理审批后,数质量部门及时

通知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作为下月全省折算密度依据。

第十九条加油站的进销存数量均以升为计量单位,在加

油站环节不需换算成质量单位。

加油站销售日报表以升为计量

单位确认销售量,财务部门、业务部门按照数质量部门上月末下

达的全省分品号的成品油加权平均折算密度,将加油站的销售

数量折算成质量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8

 

第二十条 加权平均密度的计算方法

一、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可每日公布各油库实测密度(实测计

重密度),业务、财务部门按当日(班)移动加权平均密度乘以当

日(班)销售升数(交接班泵码数)计算加油站销售量。

当日(班)移动加权平均密度=(日初库存千克数+本日(班)验

收千克数)/(期初库存升数+本班验收升数)。

二、不具备按照每日计算加权平均密度的企业,按照如下公

式确定全省当月平均密度:

1、各油库于每月 26 日前按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期间各

品种对自营加油站发货量(千克)、每批次发货实测密度(实测计

重密度)计算出加权平均密度,连同上述期间对自营加油站的发

货量,经所在地市公司物流部门复核后,于 26 日前上报省物流

中心。

具体公式如下:

油库分品种加权平均密度=

∑ 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本油库每批次发货实 测密度 ⨯ 对应自营加油站发货量(kg)

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本油库各批次对自营加油站的发货量(kg)合计

2、省级公司物流中心按各油库上报的加权平均密度及对自

营加油站的发货量,计算出各品种的全省(或分区域)下月加权

平均密度后,于 27 日前报省数质量部门;经省数质量部门审核、

主管经理审批后,数质量部门于月末前通知财务部门。

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本省(区域)下月加权平均密度=

 

9

 

∑ 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每座油库加权平均密度 ⨯ 每座油库对自营加油站发货量(kg)

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各油库对自营加油站发货量(kg)合计

 

第六章加油站成品油库存损溢的核算

第二十一条加油站应按照计量管理规定对成品油库存进

行每日计量盘点(有条件的加油站可采用交接班盘点)。

月末,按

加油站体积数填制《加油站商品盘点月报表》,由加油站站长、计

量人员签字确认库存数量及“损溢分析”,零售部门将盘点换算成

以质量为单位的实物库存量及损溢数据, 报数质量管理部门审

核后,转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盘点表与财务账面库存数量核

对后,将盘点损(溢)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

溢”,会计分录同第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门根据按权限审批后形成的处理意见,

区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属于定损(溢)的,在费用中列支,具体分录如下:

借:

销售费用—商品损耗(减:

溢余)—油气站损耗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因自然灾害、偷盗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处理程序

及会计分录同第十二条规定。

3.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人员失误等造成的损失,应向责任人

追偿,赔偿不足须由本公司负担的净损失,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

批手续后,在费用中列支,具体分录如下:

 

10

 

借:

销售费用—商品损耗—油气站损耗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销售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

细则,并报油品销售事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油品销售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试行。

以前

油品销售事业部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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