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4335639 上传时间:2022-11-2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保山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市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参照云南省省级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其中:

赴市内出差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情况确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 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市外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赴市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第十四条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

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住群众家里的,应当直接向住户交纳住宿费,交纳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赴省外、省内(含市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

其中:

在隆阳城郊坝区(板桥、河图、汉庄、辛街、金鸡)内进行流动性工作,每人每天50元,到城郊坝区以外其他乡(镇)出差,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县城及县城以上住宿费必须附公务卡刷卡凭条。

住宿群众家里的,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报销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隆阳城区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在隆阳区永昌、兰城办事处执行公务及到保山飞机场接送人员,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及差旅费支出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及保山市实施办法处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保山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09〕200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保山市市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天津

450

320

河北

450

310

山西

480

310

内蒙古

460

320

辽宁

480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450

310

黑龙江

450

310

上海

500

350

江苏

490

340

浙江

490

340

 宁波

450

330

安徽

460

310

福建

480

330

 厦门

490

340

江西

470

320

山东

480

330

 青岛

490

340

河南

480

330

湖北

480

320

湖南

450

330

广东

490

340

 深圳

500

350

广西

470

330

海南

500

350

重庆

480

330

四川

470

320

贵州

470

320

云南

480

330

西藏

500

350

陕西

460

320

甘肃

470

330

青海

500

350

宁夏

470

330

新疆

480

34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小学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