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零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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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零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罗湖区零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杜绝零星工程管理真空,加强零星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零星工程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零星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罗湖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调原则】零星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区安委办统筹协调,明确各街道、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督促责任落实,并将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条【监管原则】零星工程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各街道办事处统筹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零星工程项目,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业领域内零星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主体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零星工程,是指未达到施工许可证申领限额、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零星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以及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施工工程)。

(二)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三)零星安装和拆卸作业(包括空调、广告牌、雨棚、充电装置、光伏发电设备、机械式停车库、入户燃气管道以及其他各类设备、管线等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四)零星高处施工作业(包括建筑外墙清洗、外墙装饰、外墙维修等各类建筑外墙施工作业,彩钢板拆装等各类临高、临洞口边作业,各类借用高处作业平台的施工作业等)。

(五)其他未达到施工许可证申领限额、未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零星施工、安装、高处作业活动。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行业监督】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零星工程安全监管的业务指导、抽查检查、线索移交、跨街道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工作。

具体包括

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零星工程安全监管的业务指导;

定期组织抽查和检查,督促各监管主体认真履职,确保本行业领域零星工程活动全部纳入日常监督和管理;

抽查、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发现存在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或其他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受理超出街道办事处查处职责和范围、跨街道执法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开展本行业领域零星工程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

(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零星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要点和措施,对各街道、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零星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知识培训;指导、检查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区物业管理年度考核。

(二)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农贸市场等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

(三)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环境保护和水务建设领域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

(四)区教育局负责管辖的学校、幼儿园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

(五)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加强对项目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制定项目验收、考核标准,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验收、考核内容。

(六)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管辖的医院、社康中心等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

(七)区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广告牌安装和建筑外墙清洗等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

(八)区安监局负责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

(九)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负责依法查处存在规划违法和土地违法行为的零星工程项目,以及应当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十)区社区网格办应明确社区网格员在出租屋、城中村等区域内零星工程的安全巡查、处置职能;建立考核机制,督促网格员对出租屋、城中村等区域内的零星工程开展排查,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录入社会管理工作网格管理系统,分拨到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十一)罗湖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各派出所对管辖区域内零星工程涉及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二)罗湖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的公路、桥梁、交通运输设施零星工程安全监管。

(十三)其他区属部门、驻区单位、区属企业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零星工程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属地监管】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是零星工程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建立完善辖区内零星工程监管机制,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零星工程的开工登记备案、监督管理、日常巡查和查处整治等工作。

(二)建立零星工程网格化管理体系,把零星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把监管任务细化到网格,实行网格化监管。

(三)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强化网格巡查作用,督促指导社区工作站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全面掌握辖区零星工程活动动态。

(四)督促本辖区零星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前往物业管理单位(有物业管理单位情形)或街道办事处(无物业管理单位情形)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五)对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零星工程施工活动加强监管,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充分发挥社区工作站、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公司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管理资源,充实监管力量。

(六)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开展零星工程施工活动,包括委托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受理无物业管理单位零星工程的开工登记备案手续(受理单位和个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督促填写《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签署《履行零星工程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出具《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回执》等)、提前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向单位或个人发放《零星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等)等。

(七)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零星施工单位资质、施工作业人员资格及其培训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八)负责辖区内零星工程施工活动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零星工程施工活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依托综合网格、社区工作站、各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公司将零星工程施工活动开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防范事故的安全知识宣传到户、到人,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提高零星工程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鼓励并发动市民积极举报零星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九)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受理并查处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零星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职权范围内的零星工程违法违规行为。

(十)对超出街道办事处查处职责和范围、跨街道执法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告本办法第五条列明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投资方监督责任】零星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建筑活动的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具体包括: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自觉接受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各类零星工程施工活动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禁止将零星工程施工活动委托给非企业组织(如个人、包工头等)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零星工程施工作业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包括《零星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等)或者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零星工程施工作业活动进行核实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上报监管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零星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零星工程完工前的整个施工作业期间,应将《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回执》、《零星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等张贴于施工作业现场显著位置。

建筑活动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销号。

第八条【施工方主体责任】承接零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对施工作业活动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开展零星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确保施工作业活动中的人员安全和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二)零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盖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使用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并及时更换易消耗的劳动保护用品。

5.施工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防止违规违章施工作业行为。

7.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第九条【第三方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工程的监督管理。

(一)受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与建设单位或个人签订零星工程管理服务协议(含安全生产权责内容),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监管,并及时将开工登记备案信息上报给所属街道办事处。

(二)将有关零星工程施工作业的注意事项和违禁行为(参照《零星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等)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企业。

(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零星工程施工活动,发现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各类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四)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零星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物业管理区域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和防范零星工程施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充分发动物业小区人员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零星工程施工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登记备案程序

第十条【提交资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零星工程开工前,应按照零星工程类型,准备好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备案材料》),前往物业管理单位(有物业管理单位情形)或街道办事处(无物业管理单位情形)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备案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填写《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附开工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二)根据管辖权限,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开工登记备案受理单位进行备案(有物业管理单位情形的,在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无物业管理单位情形的,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三)开工登记备案受理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登记备案表和相关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零星工程,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回执》;对于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补正;对于不符合开工登记备案条件或无法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日常巡查检查要求

第十二条【检查频率】各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业对本辖区、本单位内所有零星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应组织人员每周巡查检查不少于1次。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内的零星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应组织人员每月抽查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检查要求】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零星施工活动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查处并督促整改;发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查处,同时抄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检查重点】各街道办事处、区属企业在组织开展零星工程日常巡查检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零星工程抽查检查时,对零星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是否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作业。

(三)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需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作业人员是否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五)施工作业区域是否有护栏围挡、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六)是否在明显位置张贴《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回执》、《零星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等相关文书。

(七)对照《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考核通报】区安委会将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驻罗湖处以上单位开展零星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区政府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从严查处】对零星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承接零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超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限的,移送区级相关执法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失职追责】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驻罗湖处以上单位在查处零星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区委组织部、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局等部门依据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105号)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健全机制】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驻罗湖处以上单位、区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零星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方案或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或个人,是指投资进行零星建筑活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区安委办、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文件时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范本)

2.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备案材料

3.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回执(范本)

4.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

5.履行零星工程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6.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

7.零星工程管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物业管理单位使用)

 

附件1:

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

一、基本信息

零星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或个人

负责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施工企业名称

负责人姓名

及联系方式

 

零星工程类别

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2.房屋装饰装修□;

3.零星安装工程□;4.零星高处施工作业□。

建设规模

总投资:

万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开工申报登记资料(逐一列明)

1.

2.

3.

4.

5.

6.

三、备注

1.申请单位(个人)应准确填写零星工程基本信息;

2.申请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或个人:

(盖章/签字)申请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签字)联系电话:

附件2:

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备案材料

一、限额以下零星工程应提供的资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原件)。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原件)。

二、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应提供的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合法权益的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

(三)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合同(原件)。

(四)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经装饰装修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装饰装修方案(原件)。

(六)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需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其他零星工程应提供的资料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原件)。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经施工企业审批签字盖章的施工方案(原件)。

附件3:

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回执(范本)

零星工程名称:

零星工程地址:

零星工程类别:

计划工期:

零星工程规模:

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或个人:

施工企业:

本零星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已将有关资料报我单位办理开工申报登记,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零星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认真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深圳市罗湖区零星工程开工登记备案表》为一式三份,开工登记备案单位和建设单位或个人各一份,其余一份张贴于施工现场。

 

监管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

各装修业主、装修公司、施工队:

作为零星装修或施工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有如下的安全管理法定义务:

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

二、不能转包、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三、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保用品进行施工;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绳,涉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

四、配电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电安全隐患,作业梯地面应平稳、梯子牢靠、脚底防滑;

五、在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六、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七、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技术规程作业;

八、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如未履行上述管理义务,您将面临以下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予以相应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违反上述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96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对作业现场进行查封和停产停业整顿。

(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事故等级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并由公安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告知单位:

年月日

 

附件5:

履行零星工程施工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本公司(本人)受(委托人)委托,现需对(工程名称)进行零星工程施工作业,特就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等法律责任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已详细阅读《零星装修和施工安全风险告知书》、《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已完全知悉并理解上述规定和规范标准的安全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愿意严格遵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妥善处理零星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保持施工作业现场整洁干净。

如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

承诺人:

日期:

 

附件6:

零星工程安全检查要点

一、用电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一)用电环境无积水。

(二)电线无乱拉乱接、无重物压迫、摩擦。

(三)带电作业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绝缘工具。

(四)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五)临时用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六)电气设备、电源插头必须使用“三脚”插头,插座必须有接地线。

二、高处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一)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管,杜绝单人现场作业。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体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安全帽、安全绳、防滑鞋等安全防护用品,扬尘等作业环境应佩戴护目镜和耳塞,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

(四)作业地面应当清洁、平整,作业梯应平稳固定,四脚梯、人字梯应有防滑动的设置,脚手架安全绳应挂靠于牢固处且长度适当。

(五)临边、临深地带应设防护栏、防护网和警示标志,悬空作业应有固定立足点。

三、装修施工作业安全检查要点

(一)施工作业现场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落实

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二)装修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有较

强的安全防护意识,无“三违”现象。

(三)装修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召开班前安

全会,强调施工作业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四)施工作业安全员应对施工现场实施不间断的安全检

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出入口)、“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可靠,并确保正常使用。

(六)装修施工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脚手架,立杆基础必须平

整、夯实,立杆底部设置垫板和扫地杆。

立杆、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牢固。

(七)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八)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

(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各种电气设备和施

工机械设备按规定接零或接地,并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

 

附件7:

零星工程管理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零星建筑活动的实施内容;

(二)零星建筑活动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管理服务费用;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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