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解之共同犯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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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解之共同犯罪

单项选择题:

(2010年)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但注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因此C选项错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

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

因此甲主观上为过失,乙是故意,A选项正确,当选。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

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A。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

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

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C

【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A选项中“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不当选。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B选项中,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B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C选项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选项,公安人员甲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注意:

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

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C。

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考点】牵连犯、共犯人的分类

【参考答案】A

【解析】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因为中介公司不知有假,因此该公司与甲不成立共犯关系,因此甲也不成立教唆犯,A选项错误,当选。

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实行犯,包括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和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其中直接正犯是指亲手实施犯罪,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本题中,甲亲自实施了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并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因此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B选项正确,不当选。

本题应选A。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其目的是为了伪造自己是房主的假象,从而实施诈骗行为。

因此其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证件的行为时是手段行为,诈骗行为是目的行为。

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

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对于甲应以诈骗罪一罪处罚,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2009年):

6.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教唆犯。

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

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

例如:

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因此,B项错误。

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

因此,C项错误。

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

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

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7.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犯罪的认定。

本题“甲、乙共谋行抢”,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共谋抢劫,故不能以共同抢劫作为判断标准。

甲乙二人没有形成抢劫的共同故意,此时认定为抢夺的共同故意更合适,属于共犯中“过限行为”,也就是说甲属于在共同抢夺中单独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乙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故意,仍属抢夺罪。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2008年: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

A

  解析: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关键问题是判断乙构成何种犯罪。

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后面说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对考生的迷惑,这里的掩埋尸体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

综上本题应选A,即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罪。

13.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

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答案:

B

  解析: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本题中,乙构成拐卖妇女罪没有问题,关键是甲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的共犯。

从拐卖妇女的定义可知,成立拐卖妇女罪的主观要件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甲不存在以出卖为目的的主要要件,因此,主客观不相符,甲不成立拐卖妇女的共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

丙收买妇女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娶妻为目的,甲与丙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甲与丙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共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项。

2007年:

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358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故此A项所说的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帮助犯论处是错误的。

《刑法》第240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应该是拐卖妇女的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所以C项是正确的。

根据《刑法》第320条和322条的规定,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成立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不是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

2004年:

18.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答案:

B

解析:

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

多项选择题:

2010年:

5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考点】吸收犯

【参考答案】 AD

【解析】本题考查处断一罪中的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A选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仅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

A选项当选。

B选项将盗窃来的汽车出卖的行为属于销赃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两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不属于吸收犯,B选项不当选。

C选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

D选项,实施制造毒品行为会伴随着持有毒品,因此持有行为被制造行为吸收,成立吸收犯。

D选项当选。

本题应选AD。

2009年:

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

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

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6.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

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BC

  解析:

本题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共犯。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题中,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至于有毒的具体成分并不在明知的范围内。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另外,本题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即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第141条的规定,C项正确。

村办酒厂和刘某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因此,D项错误

2008年:

5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

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

BCD

  解析:

甲雇乙杀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A的说法正确,不当选。

同时,题干中说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

因此,D项说法错误,应该选。

乙本想杀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乙无论结果把丙杀死了还是把丁杀死了,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此,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BC的说法错误,应选。

53.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

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

ACD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本案中,周某与高某事先没有通谋,高某只是在周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加入进来的,属于承继的共犯。

周某先实施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后高某以共同抢劫的意思提供帮助行为,构成承继的共同抢劫犯罪。

故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所以主犯又分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两种,本案中,周某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故周某是抢劫罪的主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高后在本案中只是辅助了周某的抢劫行为,因此是从犯。

所以C和D是正确的。

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B选项,肖某的本意是抢夺手机,但是在抢夺后为了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将被害人打伤。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就是抢劫罪,所以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所以B是正确的。

《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9条第二款就是所谓的教唆未遂。

而本案中,肖某犯了丁某教唆的抢夺罪,尽管后来肖某的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也不影响丁某教唆的既遂。

所以A是正确的。

被教唆人肖某未满18周岁,所以根据《刑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丁某教唆肖某的行为从中处罚。

所以C是正确的。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

丁某和肖某在抢夺行为中构成共犯。

2004年: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

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

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

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

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

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

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

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

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

BD

  解析:

本题中,甲乙二人不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造成事故是二人的过失造成的,属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

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所以本题应选BD两项。

2003年:

48.下列与犯罪故意和共犯有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一开始不知道现住自己家的张三是罪犯而收留,但在知道其是杀人犯后仍然加以隐藏的,可以构成窝藏罪

  B.乙为发展公司业务而正常申请贷款100万元。

取得贷款不久,公司业务停滞,乙便将贷款转贷牟利,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C.丙发现李四挪用公款所取得的款项放在家中,尚未使用,就“借用”李四的公款50万元购买毒品,丙属于挪用公款罪共犯

  D.丁(非国家工作人员)一开始并不知道丈夫田某多次受贿的事实,但在行贿人王五告知丁其有求于田某时,丁接受了王五提供的财物,丁构成受贿罪

  答案:

ABD

解析:

A正确,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B正确,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C错误,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

丙知道李四家中有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

2002年:

3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淮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

ABC

  解析:

共同犯罪的特点是须两个人以上,有共同的故意、有共同的行为。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因此甲乙属于共同犯罪。

虽然最终到底是谁的直接攻击行为导致丙重伤无法查清,但是这并不重要。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是由每个犯罪人的单个的犯罪行为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

犯罪的危害结果是由共同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每一个单个的犯罪人的行为也和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作为共同犯罪人的甲乙2人均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选ABC三项。

35.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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