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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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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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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基本要求

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

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

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

业务部门职责

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第七条?

风控部

风控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机构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关培训,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机构的适当性自查,对本机构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处理因投资者适当性产生的纠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和分级

第八条?

了解投资者信息

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并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配套材料: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九条?

信息真实

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要求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本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投资者分类的,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要求投资者及时告知本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机构投资研究部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十条?

投资者类型

本机构实施投资者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本机构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

专业投资者分类

专业投资者分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认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投资者向本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经投资研究部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

第十三条?

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认定为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二)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

投资者提出申请,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投资研究部应当受理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

第十四条?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认定为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投资者提出申请,提供近一个月本人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投资研究部应当受理审核,确认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认定为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第十五条?

普通投资者分级

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划分为:

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和C5。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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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评估问卷

本机构制作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以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

问卷内容应当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问卷应当根据评估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

投资研究部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研究部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投资研究部要根据投资者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风险等级进行综合评估,并在收到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类型以及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十七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C1类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研究部应当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其他情形。

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主动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需要符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要求。

第十八条?

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按普通投资者的分级标准评估为【C5等级】以上(含本级)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股权、非标资产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九条?

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流程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投资研究部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转化申请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投资者填写转化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投资研究部在收到投资者提交的转化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投资研究部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向其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投资研究部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应当告知其评估结果及理由。

该等告知工作,应在审核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专业投资者转普通投资者

一般机构专业投资者和自然人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应当书面告知本机构。

投资研究部应当将其重新分类为普通投资者,按照普通投资者的要求履行适当性义务。

专业投资者转普通投资者的流程与时间要求,参照普通投资者转专业投资者流程和时间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分类基本要求

投资研究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和分级,并对投资者就分类分级的结果、依据和理由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本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

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投资者填写信息表和历次变动的内容;

(二)投资者过往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评级时间、风险测评结果;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及对应风险等级变动情况;

(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五)本机构风险评估标准、程序等内容信息及调整、修改情况;

(六)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数据库运维保障

【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后续评估及调整

投资研究部应当至少每【两年】对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投资研究部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

第四章?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

第二十五条?

议事规则

【工作委员会】采取【记名/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

【工作委员会】会议每次须由至少【3】名成员参加,评估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得【2】以上(含)成员同意视为通过,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表决结果(含产品风险评级内容)由风控部以书面形式留档保存。

风控部负责人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产品或者服务的评审方式

【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产品或服务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

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按照其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

R1、R2、R3、R4、R5。

第二十八条?

划分风险等级调查信息

【工作委员会】应当充分了解、更新本机构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行方式、类型及组织形式、托管情况、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划分风险等级考虑因素

【工作委员会】划分风险等级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

(一)本机构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

【工作委员会】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估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审慎评估的产品或服务

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的;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公开交易市场,或因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集中度过高的;

(五)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六)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会认定的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产品或者服务的准入条件

投资研究部应当审慎审核投资者是否存在以下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金融投资经验;

(三)其他情形;

本机构不得向存在以上情形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委托其他机构销售的义务

本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委托销售合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研究部委托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或受托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适当性管理的适用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均应当在相关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五章?

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适当性匹配原则

本机构按照“适当的产品(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投资研究部应当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其他匹配要求。

第三十五条?

适当性匹配标准

适当性匹配按照下表标准。

投资者

分类结果

投资者

评级结果

可直接匹配的产品

或者服务风险等级

投资者主动购买可以匹配的更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普通

投资者

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R1

不适用

C1(非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

R1

R2、R3、R4、R5

C2

R1、R2

R3、R4、R5

C3

R1、R2、R3

R4、R5

C4

R1、R2、R3、R4

R5

C5

R1、R2、R3、R4、R5

不适用

专业

投资者

不再细分评级

R1、R2、R3、R4、R5

不适用

第三十六条?

适当性不匹配的处理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以外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研究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本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本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本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

(五)本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本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产品的投资期限、品种与普通投资者拟投资期限、品种不匹配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提示。

第三十七条?

对普通投资者的告知义务

投资研究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包括: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本机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本机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按照本办法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三十八条?

独立决策并承担风险的告知业务

本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应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本机构的适当匹配意见,独立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本机构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本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者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其依法承担的投资风险、责任及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特别注意义务

投资研究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增加回访频次等。

本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R5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四)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第四十条?

信息变化

投资研究部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一条?

禁止违规匹配

投资研究部不得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R1风险等级以外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资研究部认为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不得主动向客户推介。

第四十二条?

告知、警示要求

投资研究部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六章?

适当性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适当性留痕要求

通过营业网点、上门拜访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投资研究部应当进行全过程录音或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确认,并完整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与销售隔离

本机构销售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的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服务的匹配。

第四十五条?

适当性回访要求

本机构应当由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在普通投资者中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

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投资研究部必须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回访:

(一)购买或接受R5风险等级产品或者服务的;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适当性回访内容

适当性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本机构;

(二)投资者是否亲自、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了相关信息、调查问卷;

(三)受访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并需要告知本机构;

(四)投资者是否已知晓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五)投资者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八)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适当性培训

风控部每年组织【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机构制度、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投资者信息采集、投资者风险披露与提示等。

第四十八条?

适当性自查

风控部应当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

适当性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适当性制度建设、人员考核与培训、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资料保管、投资者投诉处理、业务风险与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构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向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监督问责

本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从业人员在经营管理中不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或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造成潜在合规风险或给本机构造成损失的,【工作委员会】有权进行处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涉及员工违规违纪的,按照本机构相关用工制度规范处理。

第五十条?

披露规定

风控部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本机构的适当性管理办法;本机构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网站、经营场所等披露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类政策和自查报告等。

第五十一条?

信息保密及保存

本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对履行适当性管理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不当利用。

投资研究部应妥善保存其收集的投资者信息和资料,对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资料、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五十二条?

投诉和纠纷的处理

本机构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投资者投诉或纠纷的,投资研究部应准确记录投资者的投诉内容,上报风控部,投资研究部尽快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用词释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自2017年7月1日起,首次在本机构购买产品及接受服务的新客户,以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新产品或接受新服务的已在本机构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老客户。

(二)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三)本办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五十四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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