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青少年犯罪之我所见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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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少年犯罪之我所见一.docx

当前青少年犯罪之我所见一

当前青少年犯罪之我所见

(一)

论文摘要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青少年犯罪作为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讲,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国家,大都是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

精力旺盛、好动,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很容易偏激、任性。

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

他们的犯罪动机有时十分简单,一般没有预谋,即使有预谋也是一种很简单很快速的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有的个性过于自私,又不懂得自我调节,做事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在顺境中还能平安无事,一旦遇到挫折和挑战,马上就会变形、变态的做出不可思议的应对,对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

一个好的社会环境是青少年健康成长所必须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一个新的问题也就出现在了我们的面前,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影响最大的还是血气方刚的青少年。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青少年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教育培养好祖国的接班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乡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特征原因预防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的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近年来,青少年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并且有不断抬头的趋势。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青少年犯罪作为当今社会最普遍、最严峻的问题之一,从世界范围来讲,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世界各国均形成了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大军的主体,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国家,大都是面临着青少年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

在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青少年犯罪率大幅上升,据国家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统计,全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

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加上犯罪黑数,实际上还要高于这个数字,就我市来讲,从2001年至2004年这四年中,受法律追究,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达到1450人,其中:

18岁-25岁的青年人为928人,占64%;14岁-18岁的未成年人为522人,占36%。

即使在本市这样一个小小的地级市,这样的数字也是惊人的,也就是说,在这四年中,平均每天就有1名青少年被告人因为触犯法律而被法院判处刑罚,如果加上因为违法而被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劳教的人数,总数字更是怵目惊心!

本文就当前的青少年犯罪,阐述一下笔者自己的观点。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的特征:

1、犯罪的突发性和随意性。

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心理上、生理上都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心理和情绪上的变化复杂,极不稳定。

精力旺盛、好动,理性意志薄弱,逞强好胜心切,很容易偏激、任性。

为所欲为,稍有诱因,一触即发。

他们的犯罪动机有时十分简单,一般没有预谋,即使有预谋也是一种很简单很快速的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寻求刺激,有的个性过于自私,又不懂得自我调节,做事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在顺境中还能平安无事,一旦遇到挫折和挑战,马上就会变形、变态的做出不可思议的应对,对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有这样一个案例:

有一名在校女生与男生发生冲突,男生给了他一巴掌,一气之下,她冲回家拿起菜刀,回到学校砍了那个男生两刀。

强烈的报复心理使她失去了理智。

2004年4月12日下午,上蔡县四高二年级学生张某为争一个篮球,持匕首将同学冯某杀死。

还有就是马加爵的案件,马加爵这三个字差不多已经成为了杀人狂魔的代名词。

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不会因为案件的了解而终止的。

实际上马加爵并非天生就坏,他也有过艰难的童年,有过贫困的生活,有过刻苦读书的时期,也有过理想和追求。

但哪怕他上了大学,他的心理仍然是不成熟的,不健全的,马加爵这个人的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很少跟人交流沟通,他有什么事情很多都闷在心里面,得不到宣泄,排解不了,当时媒体提到马加爵来自农村,跟很多同学相比,可能他的生活不富裕,受到过某种歧视才导致他最终杀人,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现在我们国家这种状况下,贫困生也仍然很多,不是只有马加爵他一个人,同时本案中的四名被害人,绝大多数也是贫困生,特别像最后一名受害者家里面,经过调查以后,感觉他家里的生活、经济、物质状况跟马加爵相比差得很多,跟马加爵家没法比,更穷。

另外一个也可考虑,像我们国家那么多贫困生,如果大家都因为你自己自卑或者因为自己没钱,家庭条件不好,别人随便什么刺激一下,你都要实施这么过激的行为,那这个世界肯定要大乱了。

2、以侵犯财产罪为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

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当前,受社会上一部分富裕起来的人潇洒消费的影响,部分青少年产生了强烈的畸形的物质消费欲望,盲目追求享乐,当通过正当渠道不能满足欲望时,往往通过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来获取,甚至不惜杀人越货。

如:

目前成功告破的发生在西安三桥杈杨村的“9、20”重大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均为青少年,其中一名只有15岁,9月20日凌晨,为掠取钱财,几人窜入一游戏厅内,将看守游戏机的68岁老汉谢某手脚捆绑并用被子等物捂得严严实实(后经法医鉴定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然后把室内10台游戏机内的主线路板抢走贩卖。

我市近四年来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数都是侵犯财产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中,抢劫案占了很大比重。

从一些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抢劫案来看,大都是高年级的学生抢劫低年级的学生,如:

中专生抢中学生、中学生抢小学生,社会上的闲散青少年抢劫校园里的青少年学生,大都是使用轻微的暴力,抢劫少量的钱财,一次得手,频频作案。

如:

我市上蔡县公安局于2005年8月17日成功抓获王某(14岁)、葛某(17)两名抢劫犯罪嫌疑人,王、葛二人曾于2005年8月份两次抢劫蔡都镇的一名学生,并多次伙同他人在上蔡县城实施抢劫。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时感到很棘手。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抢劫三次以上就算多次,量刑就在十年以上至死刑。

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多次抢劫的财物加起来也不过三、五块钱而已。

3、团伙犯罪居多。

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

渴望友情,乐于合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

青少年往往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封闭自我,更爱与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群体。

容易相互影响。

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可能共同作案,形成共同犯罪。

据统计:

60%-70%的青少年犯罪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去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

这一方面是,对青少年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互相挑动、互相依存,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另一方面,青少年渴望被同龄人关注的心理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在学习压力巨大的学校里都无法得以完全的满足,于是他们转向社会,和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交往,结成小团体。

这种小团体的不良现象往往就是团体化犯罪的前身。

如果加上某种人为化的组织,最后演变为青少年犯罪黑帮。

2002年11月,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成功打掉了以犯罪嫌疑人冉某(14岁)为首的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该团伙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成,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分出排名等级,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该“梅花帮”成立后,有组织的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财物、猥亵未成年少女、敲诈勒索他人,恣意横行,无所不为。

今年3月份,西安市公安局成功破获了一个以绑架、抢劫、伤害为手段,连续作案的青少年黑社会团伙“山合社”,这个团伙自去年11月份成立以来,已作案20多起,他们还有所谓的“三合社”章程,里边有11条组织结构和纲领,据被捕的6人交待,他们经常看暴力录像,他们的组织就是模仿香港某影片成立的。

4、青少年犯罪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发展。

在犯罪手段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趋向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犯罪手段残忍,情节较为严重,而且不计后果,1998年12月5日,浙江省温岭市两名分别16岁和17岁的少女用水果刀将女学生杨眉杀死,且杀人后无动于衷,理由仅仅是杀人者的男友对被害人有好感。

还有部分青少年作案手段隐蔽,有意破坏现场,具有明显的反侦查意识,2004年1月14日,在上蔡县芦岗乡居住的刘某被人杀死并抛尸于西洪乡境内一机井中,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18岁)、杨某(15岁)被抓获归案,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

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察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青少年犯罪有了明显成人化、智能化特点,青少年年少气盛,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不计后果,且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其具体表现为:

第一、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有的青少年谋财害命,焚尸灭迹;有的报复杀人;有的因早恋矛盾杀害对方,有的因邻里矛盾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甚至家庭矛盾上升为暴力犯罪。

第二,暴力抢劫,近年来,青少年抢劫犯罪由原来的随意性向特定性方向发展,犯罪手段由原来的拳脚施暴、口头威胁转向使用武器,如手持棍棒、匕首、屠刀、枪支等作案。

第三,暴力强奸,这部分青少年犯罪分子手段恶劣,如中学生结伙拦截妇女的强奸轮奸案件等。

第四,智能性犯罪日益增多,有的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有的利用通讯工具作案。

如:

1998年2月2日,袁某利用手提电脑侵入中国公共媒体网络,并非法取得网络系统管理的最高权限,致使网络系统管理员失去对网络的管理权。

同样,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也同样引起人们的忧虑。

有这样几个案例:

13岁男童邓某的母亲在被害人母亲处买水果,因缺斤短两而图谋报复,1996年2月2日,邓某采取哄骗手段,将被害人4岁幼女张某叫到自己房间,用绳子勒死后移尸于一间废弃的男厕所内,并对尸体进行解剖,残忍至极。

还有一个12岁的初中生韩某,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班主任黄老师严肃批评,遂怀恨在心,萌生报复念头,1997年9月12日,韩某纠集他人将黄老师打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法律处理的难度就越来越大。

如:

不久前电视台报道了某县一起入室凶杀抢劫案,一个刚满14岁,还在读初中的陈姓少年,因为羡慕同学有随身听,面自己却家境贫寒,家里买不起这个东西,经过周密的计划,于深夜潜入邻居家,趁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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