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实验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自检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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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实验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自检表
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院實驗場所
安全衛生管理自檢表
環安衛中心製作
91.11.27
說明:
本檢查表乃依據「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製作,該要點經教育部91.10.16.台(九一)環字第九一一一八四三四號令公布,針對學校實驗場所應必須達成之部分明令之,惟學校各實驗場所仍受勞安衛法之規範。
壹、一般性安全衛生
檢查對象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備註
實驗場所
(採光及照明: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314條,如附)
(換氣標準: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2條,如附)
1.保持整潔,注意採光、照明、通風與換氣。
□合格
□不合格
2.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跌倒、滑倒、踩傷之安全狀態,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合格
□不合格
3.空氣應充分流通,必要時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合格
□不合格
4.應有適用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合格
□不合格
5.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
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合格
□不合格
6.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應設置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
7.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並張貼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
8.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工作人員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
9.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應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
抽氣櫃
1.通風管道定期維護,避免因累積易燃物質造成火災。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設備
維護頻率:
視使用情形而定
2.操作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時,須設置具有防爆玻璃的抽氣櫃,並規定其確實使用適當之防護裝備。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實驗
電氣安全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269條,如附)
1.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造成感電之虞者,應設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
□合格
□不合格
2.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
□合格
□不合格
3.操作工作空間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合格
□不合格
4.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鋪、衣架等。
□合格
□不合格
5.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合格
□不合格
6.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電氣器具。
□合格
□不合格
7.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合格
□不合格
8.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合格
□不合格
9.配電箱有護罩,電線電路絕緣、包覆良好,標示電壓、電流及分路。
□合格
□不合格
消防安全
1.應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並應依消防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合格
□不合格
2.應標示消防安全設備,必要時簡要標明其使用方法。
□合格
□不合格
3.安全門及安全梯應明顯標示,並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作期間保持暢通。
□合格
□不合格
4.緊急照明裝置正常運作。
□合格
□不合格
5.實驗室之門須依規定達到防火級數,並依適用的防火安全標準設置。
□合格
□不合格
6.通往防火出口之路徑在設計時應避免經過危害區,或配合適用的法令規定。
□合格
□不合格
防護設施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如附))
1.有噪音、高溫、低溫、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之工作場所,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如耳塞、耳罩、防塵口罩、呼吸防護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物等,並規定其確實使用。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
2.從事電氣工作時,應使其配戴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
3.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置備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
4.個人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
□合格
□不合格
5.個人防護(器)具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應妥予保存。
□合格
□不合格
檢查頻率:
視使用情形而定
6.個人防護(器)具應置備足夠之數量。
□合格
□不合格
急救藥品及器材
應予以明顯標示、檢查並更新。
□合格
□不合格
災害搶救器材
1.應依實驗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災害搶救器材,如緊急洩漏處理設備、清除同位素污染物之藥劑、強酸鹼中和劑等,並定期維護。
□不需設置
□應設置而未設置
□已設置且定期維護
□已設置未定期維護
2.設置充足的沖眼器、緊急沖淋設施,並定期保養,保持正常運作。
□不需設置
□應設置而未設置
□已設置且定期維護
□已設置未定期維護
作業程序及守則
1.制訂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守則。
□合格
□不合格
2.具備自動檢查記錄、標準作業程序或使用指引。
□合格
□不合格
教育訓練
對實驗室人員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合格
□不合格
緊急通報資料
陳列緊急通報圖示及負責人資料。
□合格
□不合格
資源回收
1.從事資源回收。
□合格
□未做資源回收
2.執行資源回收宣導工作(如回收桶(點)完整標示、張貼文宣)。
□合格
□不合格
3.資源回收物儲存地點維持整齊清潔無異味。
□合格
□不合格
4.資源回收物分類確實。
□合格
□不合格
工作場所維護
1.未有老舊設備堆積,確實修繕及報廢。
□合格
□不合格
2.實驗室中未有人員飲食及吸煙跡象。
□合格
□不合格
3.生活垃圾確實清理。
□合格
□不合格
4.實驗室無工作廢屑、灰塵堆積。
□合格
□不合格
5.節約水電能源(如隨手關燈、關緊水龍頭)。
□合格
□不合格
貳、化學性安全衛生
化學物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備註
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
應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物
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
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設施。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爆炸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著火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氧化性物質
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引火性液體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上述
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危害性物質
1.符合化學品採購申請程序,備有取用紀錄及存量清冊。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2.毒性化學物質有專人上鎖妥善管理。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3.化學藥品依危害等級、相容性分類儲存放置。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4.化學藥品容器安全密封保存,並依其特性正確標示圖示。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5.化學藥品容器不得放置於地面及高過人體眼睛以上位置。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危害性物質
6.備有化學藥品MSDS,實驗室人員曾詳閱並了解其放置位置。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7.設有使化學藥品不傾倒、不溢漏之措施。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廢棄物管制
廢液依教育部提供「學校實驗室廢液暫行分類標準」予以妥善分類貯存、標示圖示及註明其主要成份。
□合格
□無此類物質
□不合格
參、高壓氣體安全衛生
一、一般高壓氣體□無此類物質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備註
1.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合格
□不合格
2.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合格
□不合格
3.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合格
□不合格
4.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合格
□不合格
5.
應安穩放置,並固定及裝妥護蓋。
□合格
□不合格
6.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合格
□不合格
7.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合格
□不合格
8.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合格
□不合格
9.
搬運時,場所內移動應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合格
□不合格
10.
搬運時,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合格
□不合格
11.
容器應確實標明所裝氣體名稱。
□合格
□不合格
二、毒性、腐蝕性、可燃性高壓氣體□無此類物質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備註
1.
管制人員進出。
□合格
□不合格
2.
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2條
3.
不得貯藏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
□合格
□不合格
4.
貯存或實驗場所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當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合格
□不合格
5.
實驗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合格
□不合格
請參見「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6.
可燃性氣體貯存場所之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並應有適當之滅火器材。
□合格
□不合格
肆、放射性安全衛生□非此類場所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備註
1.
其操作及防護設施,應依原子能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合格
□不合格
2.
輻射操作室空間配置恰當。
□合格
□不合格
3.
備齊輻射物質或設備之使用証照。
□合格
□不合格
4.
操作人員具合格証照(qualified)。
□合格
□不合格
5.
輻射操作室具有安全防護配備,作業安全無虞。
□合格
□不合格
6.
明確標示「輻射防護規則」。
□合格
□不合格
7.
出入口及適當地點應張貼輻射警示標誌及警語。
□合格
□不合格
8.
備有輻射性實驗使用紀錄本,並詳細填寫使用人姓名、使用時間、使用核種、設備、強度、數量等相關資料。
□合格
□不合格
9.
每學期進行乙次自動檢查,並留存記錄備查。
□合格
□不合格
10.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誤用或遺失。
□合格
□不合格
11.
備有個人防護用具(手套、工作衣等)並正確使用。
□合格
□不合格
12.
備有輻射偵檢儀器並定期校正(每年乙次)。
□合格
□不合格
13.
放射性廢棄物分類收集、貯存,並有適當屏蔽。
□合格
□不合格
14.
輻射物質採購、廢棄物保存之流程合乎規定。
□合格
□不合格
伍、生物性安全衛生□非此類場所
項
管制要求
查核情形
備註
1.
應與公眾地區以門相隔。
□合格
□不合格
2.
對於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工作人員感染疾病。
□合格
□不合格
3.
含蒸氣之管線需以絕緣材料覆蓋。
□合格
□不合格
4.
依實際需要,設置腳控、膝控或自動控制的潔手設備。
□合格
□不合格
5.
提供讓生物醫療廢棄物(袋)存放之空間,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合格
□不合格
6.
高效率過濾裝置之濾紙,應定期更換。
□合格
□不合格
7.
飲水機定期維護並備製記錄。
□合格
□不合格
8.
環境之清潔衛生及病媒防制狀況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第二百六十八條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對地電壓(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工作環境
甲
乙
丙
○至一五○
九○
九○
九○
一五一至六○○
九○
一○五
一二○
第二百六十九條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對地電壓(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工作環境
甲
乙
丙
六○一至二五○○
九○
一二○
一五○
二五○一至九○○○
一二○
一五○
一八○
九○○一至二五○○○
一五○
一八○
二七○
二五○○一至七五○○○
一八○
二四○
三○○
七五○○一以上
二四○
三○○
三六○
前項開關或控制等設備之背面無需置換或調整零件,且所有接線都不必從背面即可接近者,背面得不必保留工作空間。
但由背面始能從事停電部位設備之工作者,其背面至少應留有八十公分之水平工作空間。
第三百十二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左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1、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2、其換氣標準如下: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5.7以下
5.7~14.2
14.2~28.3
28.3以上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0.6以上
0.4以上
0.3以上
0.14以上
第三百十三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6、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照度表
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20米燭光以上
全面照明
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50米燭光以上
一、全面照明
二、全面照明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
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
100米燭光以上
一、全面照明
二、局部照明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2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300米燭光以上
一、局部照明
二、全面照明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
500至10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10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七、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第三百十四條雇主對於左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
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
7、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第二百七十七條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4、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