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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实验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自检表.docx

1、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实验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自检表國立台灣大學生命科學院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自檢表環安衛中心製作91.11.27說明:本檢查表乃依據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製作,該要點經教育部91.10.16. 台(九一)環字第九一一一八四三四號令公布,針對學校實驗場所應必須達成之部分明令之,惟學校各實驗場所仍受勞安衛法之規範。壹、一般性安全衛生檢查對象管制要求查核情形備註實驗場所(採光及照明: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3、314條,如附)(換氣標準: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2條,如附)1. 保持整潔,注意採光、照明、通風與換氣。合格不合格2. 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跌倒

2、、滑倒、踩傷之安全狀態,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合格不合格3. 空氣應充分流通,必要時設置機械通風設備。合格不合格4. 應有適用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合格不合格5. 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合格不合格6. 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應設置使人員安全上下之設備。 合格 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7.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並張貼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合格 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8. 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工作人員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合格 不合格 無此類

3、場所9. 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應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 合格 不合格 無此類場所抽氣櫃1. 通風管道定期維護,避免因累積易燃物質造成火災。合格 不合格無此類設備維護頻率:視使用情形而定2. 操作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時,須設置具有防爆玻璃的抽氣櫃,並規定其確實使用適當之防護裝備。合格 不合格無此類實驗電氣安全(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269條,如附)1. 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造成感電之虞者,應設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合格不合格2. 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合格不合格3. 操作工作空間應依

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辦理。合格不合格4. 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鋪、衣架等。合格不合格5.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合格不合格6. 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電氣器具。合格不合格7. 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合格不合格8. 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合格不合格9. 配電箱有護罩,電線電路絕緣、包覆良好,標示電壓、電流及分路。合格不合格消防安全1. 應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並應依消防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合格不合格2. 應標示消防安全設備,必要時簡要標明

5、其使用方法。合格不合格3. 安全門及安全梯應明顯標示,並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作期間保持暢通。合格不合格4. 緊急照明裝置正常運作。合格不合格5. 實驗室之門須依規定達到防火級數,並依適用的防火安全標準設置。合格不合格6. 通往防火出口之路徑在設計時應避免經過危害區,或配合適用的法令規定。合格不合格防護設施(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如附)1. 有噪音、高溫、低溫、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之工作場所,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如耳塞、耳罩、防塵口罩、呼吸防護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物等,並規定其確實使用。合格 不合格無此類場所2. 從事電氣工

6、作時,應使其配戴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合格 不合格無此類場所3. 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置備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合格 不合格無此類場所4. 個人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合格不合格5. 個人防護(器)具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應妥予保存。合格不合格檢查頻率:視使用情形而定6. 個人防護(器)具應置備足夠之數量。合格不合格急救藥品及器材應予以明顯標示、檢查並更新。合格不合格災害搶救器材1.應依實驗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災害搶救器材,如緊急洩漏處理設備、清除同位素污染物之藥劑、強酸鹼中和劑等,並定期維護。不需設置應設置而未設置已設置且定期維護已設置未定期維護

7、2.設置充足的沖眼器、緊急沖淋設施,並定期保養,保持正常運作。不需設置應設置而未設置已設置且定期維護已設置未定期維護作業程序及守則1.制訂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守則。合格不合格2.具備自動檢查記錄、標準作業程序或使用指引。合格不合格教育訓練對實驗室人員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合格不合格緊急通報資料陳列緊急通報圖示及負責人資料。合格不合格資源回收1.從事資源回收。合格未做資源回收2.執行資源回收宣導工作(如回收桶(點)完整標示、張貼文宣)。合格不合格3.資源回收物儲存地點維持整齊清潔無異味。合格不合格4.資源回收物分類確實。合格不合格工作場所維護1.未有老舊設備堆積,確實修繕及報

8、廢。合格不合格2.實驗室中未有人員飲食及吸煙跡象。合格不合格3.生活垃圾確實清理。合格不合格4.實驗室無工作廢屑、灰塵堆積。合格不合格5.節約水電能源(如隨手關燈、關緊水龍頭)。合格不合格貳、化學性安全衛生化學物管制要求查核情形備註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應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物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設施。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合格無此類

9、物質不合格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上述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危害性物質1.符合化學品採購申請程序,備有取用紀錄及存量清冊。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2.毒性化學物質有專人上鎖妥善管理。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3.化學藥品依危害等級、相容性分類儲存放置。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4.化學藥品容器安全密封保

10、存,並依其特性正確標示圖示。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5.化學藥品容器不得放置於地面及高過人體眼睛以上位置。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危害性物質6.備有化學藥品MSDS,實驗室人員曾詳閱並了解其放置位置。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7.設有使化學藥品不傾倒、不溢漏之措施。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廢棄物管制廢液依教育部提供學校實驗室廢液暫行分類標準予以妥善分類貯存、標示圖示及註明其主要成份。合格無此類物質不合格參、高壓氣體安全衛生一、一般高壓氣體 無此類物質項管制要求查核情形備註1.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合格不合格2.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合格不合格3. 盛裝容器和

11、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合格不合格4.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合格不合格5. 應安穩放置,並固定及裝妥護蓋。合格不合格6.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合格不合格7.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合格不合格8.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合格不合格9. 搬運時,場所內移動應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合格不合格10. 搬運時,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合格不合格11. 容器應確實標明所裝氣體名稱。合格不合格二、毒性、腐蝕性、可燃性高壓氣體 無此類物質項管制要求查核情形備註1. 管制人員進出。合格不合格2. 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合格不合格請參見

12、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2條3. 不得貯藏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合格不合格4. 貯存或實驗場所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當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合格不合格5. 實驗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合格不合格請參見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6. 可燃性氣體貯存場所之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並應有適當之滅火器材。合格不合格肆、放射性安全衛生 非此類場所項管制要求查核情形備註1. 其操作及防護設施,應依原子能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格不合格2. 輻射操作室空間配置恰當。合格不合格3. 備齊輻射物質或設備之使用証照。合格不合格4. 操作人員具合格証照(qualified)。合格不

13、合格5. 輻射操作室具有安全防護配備,作業安全無虞。合格不合格6. 明確標示輻射防護規則。合格不合格7. 出入口及適當地點應張貼輻射警示標誌及警語。合格不合格8. 備有輻射性實驗使用紀錄本,並詳細填寫使用人姓名、使用時間、使用核種、設備、強度、數量等相關資料。合格不合格9. 每學期進行乙次自動檢查,並留存記錄備查。合格不合格10.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誤用或遺失。合格不合格11. 備有個人防護用具(手套、工作衣等)並正確使用。合格不合格12. 備有輻射偵檢儀器並定期校正(每年乙次)。合格不合格13. 放射性廢棄物分類收集、貯存,並有適當屏蔽。合格不合格14. 輻射物質採購、廢

14、棄物保存之流程合乎規定。合格不合格伍、生物性安全衛生 非此類場所項管制要求查核情形備註1. 應與公眾地區以門相隔。合格不合格2. 對於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工作人員感染疾病。合格不合格3. 含蒸氣之管線需以絕緣材料覆蓋。合格不合格4. 依實際需要,設置腳控、膝控或自動控制的潔手設備。合格不合格5. 提供讓生物醫療廢棄物(袋)存放之空間,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合格不合格6. 高效率過濾裝置之濾紙,應定期更換。合格不合格7. 飲水機定期維護並備製記錄。合格不合格8. 環境之清潔衛生及病媒防制狀況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百六十八條 雇主對於六

15、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對地電壓(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 (公分)工作環境甲 乙 丙至一五 九 九 九一五一至六 九 一五 一二 第二百六十九條 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對地電壓(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 (公分)工作環境甲 乙 丙六一至二五 九 一二 一五二五一至九 一二 一五 一八九一至二五 一五 一八 二七二五一至七五 一八 二四 三七五一以上 二四 三 三六 前項開關或控制

16、等設備之背面無需置換或調整零件,且所有接線都不必從背面即可接近者,背面得不必保留工作空間。但由背面始能從事停電部位設備之工作者,其背面至少應留有八十公分之水平工作空間。 第三百十二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左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1、 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2、 其換氣標準如下: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5.7以下 5.714.2 14.228.3 28.3以上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0.6以上 0.4以上 0.3以上 0.14以上 第三百十三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各工作場所

17、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 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 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 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 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6、 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照度表 照明種類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20米燭光以上 全面照明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50米燭光以上 一、全面照明

18、二、全面照明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 100米燭光以上 一、全面照明 二、局部照明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2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300米燭光以上 一、局部照明 二、全面照明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 500至1000米

19、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10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七、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第三百十四條 雇主對於左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 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二、 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三、 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 五、 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 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 7、 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第二百七十七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 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2、 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3、 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4、 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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