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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地震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新泰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新泰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上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泰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地震应急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1.3指导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各单位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震前、震时、震后各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地震应急工作的总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的应急活动。

1.5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地震志愿者在自救互救和震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各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以先进技术手段为支撑,进行科学决策。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调度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市地震局是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本市发生M≥5.0级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发生M<5.0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进行支援,指导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人员组成

本市发生M≥5.0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破坏性地震,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

市长。

副指挥长:

有关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法制局、市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地震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水利和渔业局、农业局、卫生局、统计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粮食局、广播电视局、旅游局、文体局、安监局、外经贸局、气象局、人防办、食品药品监督局、环保局、商贸局、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市联社、城市资产运营公司、科协、新泰供电公司、新泰移动通信分公司、新泰联通分公司、人行新泰支行、驻新保险机构、震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1.2主要职责

(1)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确定和宣布临震应急或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向灾区派出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市救援队)。

协调驻军派遣抢险救灾队伍。

(4)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5)根据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需要,报请批准在灾区实行和解除特别管制措施。

(6)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7)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8)协调跨县、市、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

2.2.1人员组成

主任: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

由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武警中队、市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安监局、建设局、规划局、科技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地震局、统计局、新泰供电公司、新泰移动通信分公司、新泰联通分公司和震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2.2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震情和灾情,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与市地震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并加强协调。

(4)接待慰问团和上级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5)具体安排市委、市政府慰问团的活动。

(6)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并督促落实。

(7)处理救灾支援、咨询等事宜。

(8)协调指挥一般地震的救灾工作。

2.3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和救灾工作。

2.3.1人员组成

指挥长:

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

市人武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有关负责同志。

成员: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驻新部队、武警、市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统计局、地震局、新泰移动通信分公司、新泰联通分公司、新泰供电公司和震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3.2主要职责

(1)直接组织指挥灾区抢险救灾,控制灾害扩大。

(2)组织救治、转移伤员,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区基本生活条件。

(3)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考察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提出紧急援助的意见和建议。

(6)接待安排外来救援人员,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7)协助当地政府接收、调配救灾物资。

(8)提出地震应急期调整和实行特别管制的建议。

(9)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稳定。

2.4重要事项决策

市地震局根据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向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建议启动本预案,确定响应级别。

必要时,建议立即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会议。

主要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通报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本预案;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决定派遣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遣市救援队、市公安消防部队等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对灾区组织紧急支援;组织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请求上级政府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支援和有关部门进行对口支援;建议市政府呼吁兄弟县、市、区援助和通过省地震局、省红十字会呼吁国内救援组织支援;建议市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台与省、泰安市地震台网中心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处理、传递和存贮,并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省、泰安市地震局。

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进行灾情速报。

市地震局联络泰安台网中心及全市地震宏观观测点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和上报,对全市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并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中期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市地震局加强对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视区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意见,要求市直各单位及乡镇(办事处)做好防震应急准备。

市地震局强化对短期地震预报的震情跟踪工作,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短期预报意见及异常情况决策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要求市直各单位及乡镇(办事处)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强化防御措施。

主要措施是:

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提出应急要求和防御措施,必要时建议组织避震疏散;督导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I级预警(红色):

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

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M≥5.0级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

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M≥5.0级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3.2预警发布

市地震局向市政府提出本市行政区内的地震短期预测意见,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决策发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地震灾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市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发生M≥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市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发生6.0≤M≤7.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在本市发生M≥5.0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发生5.0≤M≤6.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的地震灾害。

发生4.5≤M≤5.0级地震,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和IV级响应。

I级响应:

启动条件是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I级响应:

启动条件是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II级响应:

启动条件是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IV级响应:

启动条件是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1.3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

I级响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II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III级响应由泰安市政府决定;IV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本市发生M≥4.0级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与泰安市、省地震台网中心完成地震动参数确定,震后30分钟内与泰安市地震局、省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核实有关地震参数,形成《震情快报》报市政府和省、泰安市地震局。

4.2.2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

当市内发生M≥4.0级地震时,市地震局和地震台(网)站应采取有效措施。

多渠道、多手段搜集灾情信息,及时报市政府和省、泰安市地震局。

灾情速报分为《灾情简报》、《灾情要报》和《灾情详报》。

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灾情简报;震后2小时内上报《灾情要报》;震后6小时内上报《灾情详报》;之后每隔6小时上报一次《灾情详报》。

4.2.3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民政部门,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时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旅游、国土、城市资产运营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建筑物损坏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信息后,应在3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泰安市地震局、省民政厅及省红十字会,并及时续报。

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政府有关部门和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侨)办或市台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外(侨)办、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震情灾情公告

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市地震局,根据有关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指挥与协调

4.3.1I级响应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市政府配合上级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4.3.2II级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启动《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4.3.3III级响应

在省、泰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政府配合泰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泰安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泰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

(1)了解震情、灾情,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并向上级政府和地震局报告。

(2)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3)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灾区和涉灾地迅速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4)请求上级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指导和协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5)视情况派遣市救援队,必要时请求上级救援队支援。

(6)视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进行援助。

(7)向灾区发慰问电。

4.3.4IV级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督导地震应急工作,由灾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预案。

(1)市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报告省、泰安市政府,抄送省、泰安市地震局、省民政厅、泰安市民政局。

(2)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督导灾区所在乡镇(办事处)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地震应急工作,预防和平息地震谣言、误传事件。

(3)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指导和协助灾区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稳定生产、生活秩序;必要时请求上级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支援。

(4)市政府根据灾情和受灾地乡镇(办事处)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支援的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4.4地震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4.1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4.2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2)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3)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应急行动

4.5.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市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

人武部按照有关报批程序迅速调集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4.5.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各医疗单位要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及时派出医疗队救护灾区受伤人员。

市商贸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灾区提供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市卫生防疫部门提供所需的疫苗。

4.5.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公安局、公路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协助地震部门派出的先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尽快抵达震中区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必要时可以调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民用运输力量。

4.5.4通信保障

移动、联通新泰分公司等有关通信企业尽快组织力量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恢复民用通信;优先抢修、恢复城市通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4.5.5警报保障

市人防办根据市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放临震警报信号。

4.5.6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帮助灾区供电单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

对储有可燃气(液)体厂矿企业的恢复供电,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4.5.7气象保障

市气象局要尽快组织力量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提供灾区气候背景资料,出动移动气象台进行现场气象监测,调阅卫星、雷达等非常规资料,准确预报未来天气,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4.5.8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市经贸局、民政局、商贸局、粮食局、市联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调运粮食、食品、饮用水与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5.9灾民安置

市民政局负责调配帐篷、衣被等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妥善处理遇难者的善后事宜,统计灾区伤亡人数。

4.5.10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建设局、城市资产运营公司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5.11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中队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4.5.12重要目标警戒

市公安局、武警中队增加警力,加强对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13消防与环保

市公安消防大队严密监视和防范火灾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市环保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发生。

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害。

4.5.14次生灾害防御与排险

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城市资产运营公司、煤炭局、化工、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的次生灾害险情,根据各自的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展。

4.5.15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评估

市地震局与省、泰安市台网中心密切配合,加强地震现场震情监测预报和震情、灾情速报,布设震中区临时地震台网;在震后48小时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初步确定地震类型,对较大余震争取做出临震预报;组织协调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宏观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等工作。

市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统计局抽调有关人员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4.5.1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乡镇(办事处)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抗震抢险救灾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5.17呼吁与接受紧急援助

市民政局、侨办、地震局等部门在征得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和国内民众团体提供援助,提出紧急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资金需求。

市民政局负责发出救灾援助呼吁;接受并安排境外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接受并安排国际社会和国内各地政府、民众团体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8宣传报道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地震局依据市、省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5.19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以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委宣传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人员在新泰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境外民间机构、企业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成员,由对口管理部门安置;在新泰工作、学习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留学生,由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境外在新泰的旅游人员,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并将接待安置情况报市侨办。

4.5.20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市民政局及时为灾区发放救灾款。

4.5.21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4.6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在实施救援前,各部门、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搞好自我防护,防止意外伤害,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群众安全防护

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4.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达到上述条件的,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应急期间的有关紧急措施,由决定机关宣布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5.2地震灾害损失评定

市地震局牵头组织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地震现场灾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报省、泰安市地震局审定。

5.3保险

保险机构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及时组织人员,尽快查勘灾情,为已投保的受灾单位和居民理赔。

5.4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泰安市地震局。

6、其他保障措施

6.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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