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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定八套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定(八套)

说明:

本资料贴合实际,可编辑亦可直接使用,共八套。

目录: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规定

(二)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三)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标准(四)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标准(五)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标准(六)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标准(七)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标准(八)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定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线路的装接、拆除手续程序、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行政区域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0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6-01)

3职责

3.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3.3 安全监察部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在生产、基建、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用电设施(如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线路。

4.2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用电线路。

4.3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

4.4 需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

4.4.1 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书面申请单。

4.4.1.1 使用部门;

4.4.1.2 使用原由;

4.4.1.3 使用容量;

4.4.1.4 电压等级;

4.4.1.5 使用地点;

4.4.1.6 使用期限;

4.4.1.7 负责人员;

4.4.1.8 执行人员。

4.4.2 部门负责人审批。

4.4.3 安全监察部批准。

4.4.4 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4.4.5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办延期手续。

4.5 临时工、外包工因施工需要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由用工部门办理书面申请单,报安全监察部批准,严禁私拉乱接。

4.6 机组检修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管理

4.6.1 机组A级、B级、C级检修和抢修现场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可免办临时用电线路申请手续,但必须由专业电气维护人员或电气检修人员装接。

4.6.2 检修工作结束后,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装接人员拆除。

4.6.3 机组A级、B级检修结束后五日内,C级检修后三日内,检修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全部拆除;抢修现场工作完毕必须立即拆除。

4.7 临时用电线路装设一般要求

4.7.1 装设之前,应核算负载大小和所接电源容量,后者应大于前者。

4.7.2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7.2.1 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7.2.2 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

4.7.2.3 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4.7.2.4 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

4.7.2.5 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4.7.2.6 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7.3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开关、插座、箱、盘、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4.7.3.1 所接用电设备,不论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加装控制开关及保险丝。

4.7.3.2 开关、插座不得放置地面。

4.7.3.3 负载分路较多,必须安装临时电源箱,配备足够的控制开关、熔丝、插座等。

4.7.4 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4.7.4.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

4.7.4.2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7.4.3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7.4.4 严禁将导线任意敷设在地面上或搁置在高温热体上,不得绕在设备和金属构架上。

4.7.4.5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

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7.4.6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米,室外大于3.5米,跨越道路大于5米(指最大弧垂)。

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7.4.7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度至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4.7.4.8 临时用电线路不准与电话线、广播线交织在一起,与低压线交叉时,不应直接相碰;与高压线交叉时应符合安规规定的距离。

4.7.4.9 临时用电线路需要敷设在地面上或容器内时,应在电源侧加装可靠的触电保安器等保护装置,如是胶皮线,则应有硬质套管或其它防割破皮线的措施加以保护。

4.7.4.10 用电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8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要求

4.8.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

4.8.2 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

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8.3 临时用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8.4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8.5 临时用电线路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8.6 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8.7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8.8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

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

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8.9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

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8.10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8.11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8.12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

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

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

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

电焊线不能有裸露。

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8.13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导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

行灯严禁接用220伏电源及灯泡。

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

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

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8.14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

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米,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8.15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

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8.16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8.17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专业电气人员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

4.8.17.1 安装,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8.17.2 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4.8.17.3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8.17.4 当发现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中有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4.8.18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安全监察部按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承包考核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规定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程序以及架设、使用和拆除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时用电线路审批管理规定。

2引用文件

GBJ58-19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3术语和定义

临时用电线路

是指用于建筑施工、大型装配以及临时用的电器设备和移动电动工具等未按电气安装规范敷设的电气线路。

4临时用电线路的审批程序

4.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供电公网上乱接线,凡因科研、生产、试验、改造等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必须由使用人填写《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安全管理部审批,并转安全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使用。

4.2安全管理部应根据《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的内容,严格审查,在线路设施负荷允许的情况下,才能批准使用,并核定使用期限。

4.3未经批准擅自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属违章用电,由安全管理部依据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进行处理。

5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

5.1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3芯线或4芯线橡套软线,线芯必须与负荷匹配,其长度室内不超过10m,移动设备的电源线其长度不超过2m。

5.2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或悬空架设,距地面高度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5m,跨越道路应大于6m。

5.3临时用电线路不能沿树木捆绑,临时线与支撑物间,线与线间应有良好绝缘。

5.4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门窗、水管间距离应大于0.3m。

5.5临时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零)线。

5.6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害的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5.7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有一总开关,每一分路应设有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严禁从线路直接引出,不能以插销代替开关分合线路。

5.8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接线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合格证的专业人员进行。

5.9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完毕,必须经使用单位和安全管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准送电使用。

6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要求

6.1从架设之日起,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期满后立即由动力处室拆除,并通知安全管理部,否则以违章用电处理。

6.2临时用电线路不允许超期使用,如确系工作未完、需要延期使用的必须另办延期使用手续,延长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凡不办理延长使用手续者,按违章用电处理。

6.3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视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6.4严格按《临时用电线路审批表》中的内容、范围用电,不得超压、超负荷用电,不得转供。

6.5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遵守安全用电有关规定,禁止在临时线上私自搭接其它用电负荷。

6.6临时用电线路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人要始终保持用电线路的安全可靠,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找电工排除,凡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人身、设备、火灾事故,按其事故情节和损失程度,对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6.7供电线路设施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要有隔离设施,使用单位应该有持证人员操作及定期检查,若经检查有不规范安装或操作行为,必须改正,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7临时用电线路的拆除

7.1临时用电线路需拆除时,使用单位应报告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派专业人员拆除,并对搭接电处按安全规范处理好,其它人员不得私自拆除。

7.2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临时用电线路安全检查要点

8.1查易燃易爆场所有无临时线。

8.2查经审批使用的临时线范围,不得超限、超范围使用。

8.3查临时线使用期限是否超过规定期限。

8.4临时线是否沿墙或悬空架设,室内架设时距地面高度是否大于2.5m,室外架设是否大于4.5m,跨越道路是否大于6m。

8.5临时线是否沿树木捆绑。

8.6测量检查临时线与门窗、水管、和其它设备的距离是否大于0.3m。

8.7手拉检查临时用电设备保护接地(零)线是否松动。

8.8查是否有一总开关,每一分路是否有与负荷相匹配的熔断器。

8.9临时线是否绝缘良好,导线面积是否与负荷相匹配。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三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九条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第十条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标准四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临时电源的安全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临时电源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职责:

3.1安监部负责公司临时电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3.2设备管理部负责临时电源的管理。

4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4.1总则

4.1.1为加强对临时电源的安全管理,保证正常的用电秩序,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4.1.2公司及参加我公司设备检修、安装、调试等工作的外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标准。

4.1.3本标准所指的临时电源是指因现场工作需要而从电源的开关、箱、检修专用箱、盘上搭接的临时性的电源或通过电源插头直接从检修电源插座上插取的电源。

4.1.4本标准由安监部门和生产各部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4.2临时电源敷设程序

4.2.1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现场敷设临时电源时,临时电源用户的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向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使用地点、使用时间、需要负荷量及其他特殊要求。

4.2.2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安排人员会同临时电源用电项目负责人到现场确定临时电源位置。

4.2.3在运行管辖的配电盘、专用盘、备用开关等设备上搭接临时电源,应办理工作票并经运行人员同意后后方可进行搭接工作。

4.2.4电气检修人员自行搭接的临时电源的范围仅限于检修电源盘。

4.2.5所有临时电源必须由持证的电工在指定的检修电源箱内接电源,严禁没有电工证的人私自接线。

如没有电工的与公司项目负责人联系,按排电工接线。

4.2.6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在运行管辖的设备上拆除临时电源必须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4.3临时电源的敷设要求

4.3.1临时电源必须按规定加装漏电保安器,否则禁止使用。

4.3.2临时电源所用的线材一律使用绝缘良好的动力电缆线。

4.3.3接临时电源必须遵循便于架空和避免跨越通道的原则,使临时电源接线不影响他人工作,又能保证电源线的自身安全。

4.3.4临时电源应遵循就近原则,一般情况在工作地点附近使用临时电源。

4.3.5临时电源电缆线不够长而需要加长时,接头必须牢固,绝缘包扎良好。

4.3.6临时电源线必须进行临时固定,穿越通道必须架空,架空高度:

室内>2.5米;室外>4.0米;跨越道路>6.0米(均指最大弧垂)。

4.3.7禁止将临时电源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以及放在地面或铁栅栏上。

4.3.8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器的拖线盘。

4.3.9使用插座电源(380V、220V)必须使用相应的插头,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电源孔内。

4.3.10使用临时电源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电动工具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

4.3.11禁止将临时电源线引入未经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4.3.12严禁在有爆炸、火灾的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

4.3.13临时电源的敷设要求参照安全性评价检查表的有关部分。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监部和生产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井下机电硐室安全管理规定五

1、井下机电硐室和变配电设备安装都必须要有设计,设计应考虑该硐室服务期间内设备最多、容量最大时的情况。

2、采区变电所应实现双回路或环形供电,高突及高瓦斯地区的变电所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3、永久性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它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

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巷道交通。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通凤。

装有铁门时,可加设向外开的栅栏铁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5、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

6、井下中央变电所和水平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如确需设在回风流中,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8、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峒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如果硐室深度小于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9、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10、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11、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硐室内。

严禁设集油坑。

机电硐室内不应有滴水。

峒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带油的电气设备,如果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12、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按规定给予高温补贴。

13、机电峒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每个入口应有不少于2只合格的灭火器、0.3m3黄砂及6个砂袋,并备有一把铲子。

灭火器材应放置在峒室内入口处明显的地方。

14、峒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入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和场所名称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峒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5、井下变电所(中央、水平区域、一翼、为2个及以上采区服务)及为高瓦斯头面供电的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专人巡回检查。

鼓励采用新技术,实现变电所无人值守。

值班人员一般为1人,严禁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任何工作。

钥匙管理:

供电范围内的采掘等单位按单位配置,由采掘电钳工现场交接;机电值班室、专职检查人员按需配置。

专职巡回检查人员由防爆检查员担任,24小时内巡查1次。

16、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护管可用钢管制作,封堵材料可用黄泥或其它不燃性材料。

17、有专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内应有:

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干部上岗制度、包机制度、停送电制度、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终结制度)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供电系统图,巡回检查记录薄、要害场所登记薄、干部上岗登记薄、事故记录薄、交接班记录薄。

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内应有:

供电系统图、巡回检查记录薄、事故记录薄。

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图上应注明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信号装置的规格型号,电缆截面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和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并有标志牌,在牌上注明用途、保护整定值和包机人。

18、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

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检漏保护装置。

19、变电所内必须清洁卫生,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摆放整齐,四线吊挂分开,接地线符合规定。

2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原某市煤局机(81)280号文件中的《机电硐室管理规定》废止。

仓库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六

1.0目的

建立有效和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办法,采取各种措施,持续满足国家安全法规要求,严格控制仓库运作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0范围

招商局物流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各仓库的安全管理

3.0引用文件

4.0职责

按公司运作安全管控体系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自职责

5.0工作程序

5.1库区用电管理

(1)仓库照明原则上必须使用节能灯,且库内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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