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成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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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成果

项目名称

探析小额诉讼的程序与实践价值

项目起止时间

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

负责人

姓名

年级

学院

学号

联系电话

E-mail

钟标平

10

福建警察学院

10125194

139********

1130217962@

项目组成员

徐海江

10

福建警察学院

10125193

152********

1505914495@

林伟

10

福建警察学院

10125195

137********

980014576@

黄成华

10

福建警察学院

10125179

137********

1162935237@

 

福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课题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小额诉讼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四)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之比较

二、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三、大陆法系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启示

(一)日本小额诉讼程序

(二)台湾小额诉讼程序

四、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具体设计

(一)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三)设置小额诉讼法庭

(四)鼓励本人诉讼

(五)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

(六)简化诉讼程序,适当扩大法官职权

(七)上诉问题

(八)确保判决执行问题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构建

摘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额民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这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造成案件积压成堆的严重现象。

目前如何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及时、高效的解决小额民事纠纷成为我们所面临的一大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因其能简单、便捷、快速、高效的解决生活纠纷,而备受各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注。

我国首次将小额诉讼程序提上立法层面,但拘于对该制度程序理论研究的不足,在立法上对小额诉讼的具体适用程序规定上存在较大的问题,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

不过就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务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对日本、台湾的现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研究,借鉴其成熟的程序设计并结合我国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探索出适合我国审判工作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从而让小额诉讼所蕴含的价值功能最大限度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体现出来。

关键字:

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价值

Abstract:

Inrecentyears,withthedevelopmentofsocialeconomy,moreandmoresmallcivildisputecases,thejudicialorganstobringhugepressure,causingabacklogseriousphenomenonofpiles.Nowhowtomakethelimitedjudicialresourcesinatimelyandefficienttosolvesmallcivildisputesbecomeabigproblemweface.Becauseofitssmallprocedurecanbesimple,convenient,fastandefficienttosolvedisputes,lifeandthetheoreticalcircleandpracticaldepartmentsconcerned.Onthecountryforthefirsttimeasmallprocedurelegislationlevel,butthelimitedapplicationofthesystemtheoryresearch,thedeficiencyofthelegislationonsmalllawsuitprocedureprovisionsshallbeapplicabletothespecificproblemsofthelarger,bringseverechallengejudicialwork.ButatthemomentsmalllitigationprocedureapplicableinjudicialpracticeproblemscanbethroughthesmallJapan,Taiwan'scurrentprocedureapplicablecasestudies,drawlessonsfromthematureprogrammingcombinedwiththeexistingproblemsofourcountryjudicialapplicationexploresmallproceedingssystemsuitabletoChina'sjudicialwork,tomakeasmallfunctioncontainsthevalueofthemaximumintheprocessofjudicialpractice.

Keyword:

smalllitigationprocedureefficientvalue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产生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程序,已经存在几十年了,现今还在飞速的发展着。

由于它具有独特的法学理念和价值功能,在理论界备受学者们关注。

其中,以美国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起源于20世纪初期,最早是采用小额法庭这种特殊的程序方式来处理标的较小的纠纷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首创于1913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

而后,小额诉讼程序在美国各州迅速的传播开来,于1920年马萨诸塞州率先在全州范围内采用小额诉讼制度。

目前,小额诉讼制度在全美国已基本上得到了普及,大部分州的法院都引进了这一制度。

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并未有关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应规定。

而在二战以后,受美国的影响,日本废除了区裁判所,建立了简易法庭。

但该简易法庭的简易程序并没有真正起到小额诉讼制度的作用,不过是通常程序的简化而已。

因此,1996年颁布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引进了小额诉讼制度,在该法第六编专门创设了与简易程序完全不同的小额诉讼制度。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所谓小额诉讼程序,就是指基层法院在受理诉讼标的较小的纠纷时所使用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简便、快捷、有效的诉讼方式处理小额纠纷,预防因诉讼拖延造成的劳力、时间、费用的浪费。

我国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订新增小额诉讼程序,可谓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大突破。

日本法学家小岛武司认为:

“小额法院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意义上的小额法院,即作为一种简易法院或一审法院;另一种是理想型小额法院,即世界各国在当代司法改革中追求的一种新理念基础上的小额程序,本身是一种正在发展的、处于未完成状态的事物。

范愉教授认为:

“小额诉讼程序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没有严格的区别,小额诉讼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补充和完善;狭义的理解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专门对小额诉讼进行纠纷解决,比简易程序更加简化的一种独立程序。

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在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诉讼标的较小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作为一种新型的程序,小额程序所追求的是一种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而且比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灵活,能够更迅速地审结案件,节省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

因而,它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使小额纠纷的当事人能够‘接近正义’,获得司法救济。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1.适用范围比较明确。

首先,管辖法院的特定性。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才符合适用案件类型,而且适用的案件标的额有严格的限定。

一般仅限于诉讼标的较小的金钱给付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与小额诉讼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根据纠纷的复杂性确定的,所以其适用范围较为广范。

2.一审终审制的严格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所适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进行上诉。

3.程序方便、快捷、灵活,一般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

以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为例,起诉状和答辩状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文本,亦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进行;诉讼费用低廉,庭审时间较短;判决书的格式可以简化,通常情况判决只需主文而不附理由;在充分保障原审诉讼当事人选择救济方式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上诉等。

简易程序虽然也追求程序的简单便捷,但是小额诉讼程序比其更加易于操作。

4.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亲民化的特点。

有学者指出设置小额诉讼的本意乃在于“试图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来接近市民,并经常为市民所利用,进而达到法院亲近市民之目的”。

由于受到法条的严格规定,传统诉讼程序形成了严肃的庭审氛围,这就容易造成当事人人格上的紧张,加大了解决纠纷的难度。

而小额诉讼程序尽管也具有诉讼性质,但其程序相对宽松,形式简化,双方当事人在一种比较随和的诉讼氛围中参与案件庭审,这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双方对立的关系。

同时,小额诉讼程序以亲民平民的方式号召普通大众打官司,使一般人无需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需请专业律师协助,也能亲自出庭应诉,而且出庭次数少、审理时间短。

(四)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之比较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与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从这里可以看出: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其目的都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加快速简捷的完成诉讼程序,节约成本,实现司法资源的最大利用。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小额诉讼肯定是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必都是小额诉讼。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适用范围不同:

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案件,彼此之间争议并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范围相对比来说有些广泛;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较简易程序更小,仅适用于诉讼标的额特别小的案件。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只有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诉讼成本不同:

小额诉讼程序较诉讼费用与普通程序相同的简易程序而言,小额诉讼程序更加注重保护普通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小额诉讼程序在诉讼成本上远远少于简易程序。

在这种程序下,不会再出现诉讼费用过高,甚至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平民诉讼程序。

另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追求效力优先原则,时间上并没有特别要求,相较简易程序来说,时间成本大大降低。

  3.程序规定不同:

简易程序规定虽比普通程序更为简化,但是其根本上还是要遵循完整的诉讼程序,仅仅是在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程序、传唤方式、审理模式和期限等五个方面的简易,说到底只是形式上的简化;而小额诉讼程序本质上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有的地方甚至有很多非诉讼程序的规定,规定比较独特,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等。

4.审判制度方面的不同。

一般简易程序适用的还是两审终审制,这点与普通程序相同。

如果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有异议仍然可以通过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而二审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相当繁琐和浪费时间。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

对于案情明确的小额案件一审就足够,这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优化了司法资源,力求对小案件一次审理即告终结审结,避免造成过多的额外资源的耗费。

二、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社会正处于过渡转型阶段,民事纠纷数量种类繁多,且不断增长,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立法者本意是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帮助减少诉讼成本、司法资源也能够合理匹配、使在司法程序更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程序设计中,极大地满足了当事人以诉讼成本最低,最迅速解决纠纷的需要。

然而,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我国在目前都还处于摸索适用阶段,司法实务中小额诉讼适用率普遍较低,在审判实践中,其快审快结的优势作用也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小额诉讼程序没有像当初立法者期待那样的高效,而就法院方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了解不够,对小额诉讼程序认同度不高。

作为新生制度的小额诉讼,还未得到社会各阶层地广泛理解和接受的情况下。

而法官按照一审终审下判,当事人是不会理解,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甚至于当事人会对司法公正的产生质疑。

再加上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实施规定的缺失,宣传不到位,使得有些当事人会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剥夺了其上诉权,甚至觉得一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效果更好,会质疑小额诉讼程序的效力。

另外不少当事人出于司法权利的不信任,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这一特殊性存有顾虑,担心一审终审的限制会直接剥夺了他们的上诉权,也就失去第二次救济机会,还有些人根本不愿丧失上诉权的目的就是想拖延时间。

另外,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操作简捷,就有些当事人害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影响行使诉权。

(二)法官存有畏难心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主动性不高。

首先,新法实施后,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的小额诉讼程序相比较适用多年的简易程序来说,法官更偏爱简易程序。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还要有当事人的配合。

例如,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作为前提,庭审时间就是自由的,还能马上开庭,然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同意放弃诉讼权利的例子不多。

而按照通常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进行诉讼活动的话,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趋向同质化,这也是造成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热情不高的原因。

另外,站在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的角度来说,办案法官是有顾虑的,案件没有二审程序的监督和制约,扩大了法官的裁判权利,加大了法官的审判压力,如在程序或者实体出现问题,必须启动再审程序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因而法官更愿意于通过二审终审程序来把关。

再者,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就需要审查,异议成立的,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增加了工作负担,造成了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主动性不强。

最后,小额诉讼案件的实质要件,比如立案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较差。

对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主要由法官自主决定,该决定又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法官更倾向于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三)司法审判中“送达难”困扰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问题。

一些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在启动小额诉讼程序上存在困难,以至带给法院很大的工作负担。

现今人口流动的频繁,法院如果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寻不到被告人,送达时间就不得不延长,而小额诉讼的答辩期为7日,举证期为10日,小额诉讼程序要求案件在立案后1个月内审结,审理时间的缩短无疑是给法官的审判工作以压力,案件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转为简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了,这就给一些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难题。

(四)由于立法规定过于抽象原则,而且司法解释的空白,小额诉讼案件在立案、审理、程序转换、裁判、文书制作等环节,一定有处理上不规范的问题,这就给基层法院推动小额诉讼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程序上的困惑,也就影响着小额诉讼程序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三、大陆法系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启示

(一)日本小额诉讼程序

日本在参照借鉴了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建立了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其小额诉讼程序有如下特点:

(1)在适用范围上,诉讼标的金额小。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68条第1项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诉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支付请求事件。

日本小额诉讼基本仅限于以借款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财产案件,物的交付请求不包含其中。

(2)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滥用,当事人申请小额诉讼的次数规定了在一年内,向同一简易法院申请不可超过10次。

(3)诉讼程序更加简便。

原则上,小额诉讼经过仅有的一次审理法官就要作出判决,而对于其判决,法律禁止提出上诉,允许提出异议。

(4)审级救济的特殊性。

对小额诉讼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限在规定期限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

出现败诉一方反对判决的情况,则只能借助重新听审的方式实现;法官也可以通过具有良好道德的“公证调停人”进行调解协商小额诉讼案件。

(5)诉讼判决的简易性。

法庭辩论终结后,即宣布判决,判决书可以以辩论期日的笔录来代替,笔录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以上一些规定可以看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的同时,也兼顾考虑到了诉讼的效率,虽然判决可能会导致在某些情况下裁判出现不公,但相比司法效率大幅度提高层面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反而使民众更加贴近司法,受到社会的好评如潮。

(二)台湾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的增加,是于1999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修正案中。

其特点如下:

(1)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八规定,对于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的请求给付金钱、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之下、十万元之上的上述三种诉讼,当事人可以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程序简便,我国台湾地区为更好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弹性期日规则》,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如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小额诉讼也可以使用专门的表格化诉状等。

(3)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除了严重违反法律外,当事人不得上诉、抗告。

(4)判决执行具有特殊性,一经宣判,立即生效。

(5)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有关证据调查方面,台湾民诉法第四百三十六条之十四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之裁判:

一、经两造同意者。

二、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之请求显不相当者。

”该条文体现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实行法官依职权裁量。

台湾在全面推行小额诉讼程序中,充分体现了"接近正义"的司法裁判原则。

与此同时,首创了分期付款制度、债务的附条件免除制度、加重给付制度等,是为了促进小额诉讼程序高效解决,实现小额诉讼案件程序正义和价值正义地有机统一。

四、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具体设计

虽然日本、台湾在小额诉讼程序设计方面有所不同,但追求的价值方向大概相同的。

对于新法视域下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方面,可以在综合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并借鉴日本、台湾的程序设计,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完善。

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调解前置程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往往案情简单,所涉利益范围较小,双方当事人对抗强度较低。

小额诉讼程序灵活便捷的设计更适合当事人积极寻找较快解决问题纠纷的途径,促进当事人和解,使得调解成功率更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我国在基层法院审理小额速裁案件来看,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往往占据很大比例,真正进入法庭判决的案件很少。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基础出发,小额诉讼程序建立调解前置是具有可行性的。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小额诉讼事件应当经过诉前强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进入审判程序。

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亲自出庭,如果当场调解不成,法院可以立即审理并当场作出判决。

这样既充分发挥了小额诉讼程序的本质性效果,也尊重到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方式的权利,还体现出我国司法救济程序的亲民化特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处理纠纷。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各国立法一般以确定金额的标的为适用条件,如:

美国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兑换成人民币大约是4万元;日本为30万日元以下,兑换成人民币大约是2万元。

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于给付金钱的诉讼,对离婚、收养等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案件则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地区差异较大,所以在确定诉讼标的时必须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新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我国将小额诉讼程序受案范围的标的额确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三)设置小额诉讼法庭

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诉讼案件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进行审理。

设置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是世界各国建立小额诉讼的普遍做法。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速裁法庭,建议将实践中的速裁法庭稍做改造,作为小额诉讼的专门法庭。

在小额诉讼法庭内,配备专职法官,专事小额诉讼的审判。

同时,也可以让在法院虽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学培训,但有丰富生活经验和较强调解能力的法官参与其中,让法律素质高的法官全力解决案件纠纷,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四)鼓励本人诉讼

为减少诉讼成本,鼓励当事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对抗色彩,小额诉讼程序不提倡律师参与。

鉴于不鼓励律师参与,当事人无法得到程序方面的帮助,不知道何时准备案件。

因此,小额诉讼法庭的书记员有义务帮助当事人准备文件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也可以设置小型咨询所,让当事人询问有道。

(五)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

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并在程序保障上不如普通程序,所以,小额诉讼程序不是一种完美的程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有风险的程序。

为了弥补这种不足,有必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的权利。

具体而言,原告起诉时有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被告则可对其选择提出异议。

(六)简化诉讼程序,适当扩大法官职权

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当天立案,并且采取尽可能简便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

如果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审判人员可以当天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可以不经审前准备程序而直接开庭。

法庭审理也不受法院调查、法庭辩论先后顺序的限制,两个阶段也不必严格划分,由审判人员以合适的方式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依法判决,判决一般应当庭宣布。

(七)上诉问题

小额诉讼如果允许上诉的话,势必延长小额诉讼的审理周期,造成案件拖延审结,浪费时间,这与小额诉讼的效率原则相悖,但也要注意防止在没有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有悖于当事人利益和小额诉讼宗旨的恶果,因此我们在实行一审终审制的前提下要确立小额诉讼的特殊规则,即在小额诉讼裁判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上诉。

笔者认为:

可以借鉴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做法,限制上诉,但允许复议。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如果是派出法庭作出的判决,允许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提出复议,法院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如果是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得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由法院新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

但是,如果原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时,可以例外地允许当事人上诉,是否受理则由第二审法院裁定。

(八)确保判决执行问题

小额权利人不仅关心自己的问题能够得到法院的裁判,更重要的是在于法院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贯彻执行。

所以法院对于小额权利人的胜诉判决应尽快付予执行,使其尽早实现权利。

避免案件判决完结后的拖延,造成小额权利人的担忧甚至恐惧。

必要的时候法院可采取向债务人收取执行费的方法及通知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逾期苛以罚金的方法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保障权利人最终的问题的圆满解决,法院判决顺利执行。

总之,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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