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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事故案例实用word文档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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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事故案例

篇一:

车险事故实例

说说事故后扣留事故车辆和制作事故认定书期限。

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俗称暂扣证)。

同时,又规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

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之内,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假设现场调查1日内完成,在3日内最后一天委托检验鉴定,包含超期限的,当事人拿到报告最长为66日。

均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公安交管部门应该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注意,此时可以领取事故车辆、行驶证及扣押物品了)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级部门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终止复核)。

上级公安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之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呼呼,好啰嗦的条文!

好多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都会想知道的问题,不过现在基本可以清楚的知道了,法定事故车辆扣留时限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送达时限了。

当然,还有事故车辆被财产保全等其他特殊情况,后面再说。

有人问:

出了交通事故,调解有期限吗?

要求赔偿有期限吗?

---------------------------------------------------------

那就继续说说事故调解和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限。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有网友贪省力,车辆外观有点碰擦就扔给修理厂搞定。

有无良厂家,车辆进去的时候是百把块钱修补个漆面,进去后,变成了几千块的换件了,大灯水箱冷凝器一换,大把的费用赚到了。

有网友问了,怎么能发现和知道呢?

有类似情形的,可以查询保险公司自己保单下的理赔记录。

有网友等来年的保费涨价了,才追查发现,原来早先发生了这样的理赔事宜,保费涨价了。

奉劝网友们还是要谨慎。

车祸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部分能找对方赔吗?

车祸导致软组织损失,对方小汽车全责,我们是电瓶车。

我老公休了66天,我休了22天,去处理的时候解决人员说软组织损失规定只有15天的休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陪15天的工资,营养费等。

15天的时候我们还不能下床走路,我膝盖上缝了好几针了,我老公的脚踝一直肿着,鞋子都穿不进去。

请问保险公司不赔的损失我们能找对方陪吗?

我老公因为休了这么多天,季度奖和年终奖全没了,这能找对方陪吗?

我膝盖上的几条疤痕跟蜈蚣一样,夏天裙子都不敢穿了,以后要去激光磨皮治疗,这费用对方该承担吗?

以上这些费用对方有权不赔吗?

对方不肯陪我们该怎么办?

是软组织损伤,打错字了,呵呵

----------------------------------------------------

1肇事者与保险公司是民事合同关系。

受害者和肇事者是民事侵权关系。

这是二码事情。

所以,当然直接找对方索赔。

假设对方没保险,就不赔偿你了?

没这道理呀!

2伤情可以鉴定的(三期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按照鉴定结果法院诉讼也支持的。

3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计算。

4疤痕治疗,属于后续治疗,原则上待实际发生后当事人另行主张。

当然,也可以事故处理前司法鉴定后,一并处理。

5对方不赔么,诉讼。

交通事故中我是全责,驾驶的是中型普通客车我的驾驶本是B2E,对方的车是辆奔驰维修费是34000,我的车没修

定损员当时也没说我的驾驶本与准驾车型不符就直接给定损了,然后走正常的理赔手续,对方的34000我也赔完了先垫付,我去理赔的时候也没说什么就把材料交完了说是大概10左右能到帐,交完材料两天后给我打电话说是我的驾驶本与准驾车型不符不给赔付,说是最高给赔付201X块,没搞错吧!

如果当时定损的时候定损员说不符,在当时还可以想其他的办法,现在再说不给赔付该怎么办啊?

求帮助,谢谢!

----------------------------------------------------

很难。

准驾车型不符,是无驾驶资格情况之一。

走正常途径,很难有结果。

你的业务员呢?

出了事情怎么人都不见了呢?

早就该提醒你了!

---------------------------------------------

当时定损员应该告诉我赔不了,我就可以走其它途径了

---------------------------------------------

明白你的意思,所以说,走正常途径,很难有结果。

正常途径包括评理、诉讼等等。

保险,有高手内行服务和没服务,区别还是很大的。

当然不能骗保,骗保可是金融诈骗。

楼主:

赔说时间:

201X-05-1811:

23:

19

5月4号的傍晚,本人电瓶车与一辆SUV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当时报警处理,右肩剧痛120送人民医院急诊,拍片之后医生说是软组织伤,嘱咐修养10天。

晚上8点多交警打我手机让我第二天去处理,医院检查后说我是软组织伤,并无骨折现象,我就答应了交警隔天去处理。

5月5号上午去二中队处理,汽车任了全责,赔了点误工费,我也没异议,签字画押,处理结束。

5月6号---5月14号我在家休养,右肩疼痛一直没有好转,想想软组织伤也好的快的为,怎么不见好,后不放心,叫老公陪我去人民医院复查,医生检查后让我重新拍片,影像诊断右侧锁骨中远段骨折。

医生当时要我马上住院,手术费用2-3万,后去寻找认识的医生咨询,医生说那锁骨肯定事故中已经受伤断裂或者裂痕,只是当时拍片没有显示出来,又说我事故了解的太快了,倒霉。

5月14号晚打电话给汽车当事人,说明情况后他叫我找他汽车保险公司,然后就不接我电话了。

晚上打电话给二中队的处理我们事故的交警,他说你们签字画押了我们就不管了。

求论坛的朋友们给我出出主意,看我这个事情该怎么办,毕竟关系到2--3万钱的事情了,对我们工薪阶层来说是很大的事情,又要吃痛苦又要受罪还要掏钱,郁闷痛苦煎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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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这么紧张的。

身体是自己的,有病情当然先看病最重要。

然后把看病的所有资料保留好,费用也自己先垫着。

已经在交警队调解结束,也没事的,后期可以诉讼法院,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讼理由是存在重大误解,要求对于原来未预料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对病情的误解误判断,所以提前与对方调解结案,存在未预料的损失。

楼主:

赔说时间:

201X-05-1812:

31:

33

我车子182800买的1年了保险买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不计免赔。

保险公司是怎么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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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太宽泛了。

全部讲岂不是要开课了!

~呵呵

交强险保额是12201X,是强制三责险,简单理解就是赔对方最高可以这么多。

三责险是商业保险,要看你自己买了多少保额,50万还是100万。

车损险如果你买了182800,就是如果车子全损,实际价格高于这个保额的,按照这个保额处理。

实际价值低于这个保额的,按照实际价值处理。

不计免赔险,是按照事故责任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由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承担。

有具体问题,再咨询吧

楼主:

赔说时间:

201X-05-1812:

45:

14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驶离现场保险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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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分析。

看事故认定书文字怎么组织了。

12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

(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6)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

(7)行为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

四、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14、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本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

篇二: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理赔原则一:

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

读者安先生打来电话投诉,7月11日早晨,他开着自己的别克车出门,路上为躲避对面来车而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

车子熄火了,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安先生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

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

安先生很不理解:

自己并没有在水中启动车,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其实,保险公司理赔处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安先生解释清楚,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各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

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

7月10日由于是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表示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发生在第二天的车辆涉水事故,很多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记者,该事故已经不属于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所以不会进行赔偿。

车主提示:

开车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

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

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理赔原则二:

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

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透露,这次因暴雨涉水受损的报案车辆中,超过一半的车辆会不同程度地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约有90%的司机在水中熄火后会再次启动车辆。

”除了太平洋财险,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

“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这正是7月10日暴雨中受损的很多车辆得不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原因。

记者采访维修厂和保险定损人员后了解到,发动机是否受损和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

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

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

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是正常的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和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

这类损失一般在修理厂需要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

但是如果是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和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

损坏。

”一位资深修理人士如是说。

需要“严重表扬”的是太平洋财险公司。

太平洋财险把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受损列入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暴雨过后,在太保投保的受损车辆除一些未按时年检的车辆外,基本都能得到赔偿。

当然,这一条让车主高兴的条款也使太保北分“狠狠赔了一笔”。

根据太保北分的初步测算,在太保报案的暴雨涉水车辆约140多辆,总赔款估计会超过160万元。

其中最高的单笔赔案是一辆发动机受损的VOLVO轿车,估计缸体修理和换件的费用需要15万元左右。

据了解,太保的这一条款是在去年开始实行的。

由于去年暴雨天气极少,这样的赔案在去年只是个别发生。

车主提示二:

水中熄火别再启动

不管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水中启动车辆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

如果不小心陷入水中熄火,应当马上拨打救援电话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拖车。

如果能推动,就先把车推出来停在路边或干燥的地方。

车辆出险后自行修理,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可以。

因为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同时,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车辆在修理中损坏是否赔偿?

保险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遭受的损坏,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李先生的爱车该保养了。

周日,正好有时间,李先生开着爱车来到某修理厂。

修理厂的小张师傅非常热情,帮助李先生办好相关的进厂修理手续。

李先生说:

“那我将车开进去。

”小张忙说:

“不用了,我帮您开进厂去,您到客户休息室喝杯水,看会儿电视,一会儿车保养好后,我再给您开回来。

”李先生听了,非常满意,就将车钥匙交给小张,塌塌实实地到休息室休息去了。

没过多会儿,小张推门进了休息室,满脸不自在。

李先生还以为车辆保养完了,心里还纳闷,这么快?

真不错。

谁知小张怯生生地对李先生说:

“实在对不起,我倒车时一不小心将您的车撞在铁柱子上了。

真对不起。

”李先生一听,“嗡”的一下,好心疼啊。

自从买了车以后,一直当成心肝宝贝,从来没有剐过、蹭过,今天?

?

李先生夺门而出,看着凹瘪的后杠,心里那滋味就别提了。

有心向小张发怒,但是看到他稚气、委屈、怯生生的表情,李先生心软了。

还好,刚上了保险,赶紧报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以后,

立即派理赔人员赶到修理厂。

一切查勘工作完成了,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将李先生叫到一边,说:

“李先生您先别着急,我们刚刚听了您讲述的事故经过,并对受损车辆进行了鉴定。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非常抱歉地告诉您,您爱车遭受的这种损失,保险公司将没办法赔偿。

”李先生一听就急了,“为什么?

我上了保险了,我的车撞坏了,应该属于你们条款中的什么‘碰撞’责任呀!

你们为什么不赔?

疑问解答:

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

确实李先生爱车的这种损失是由于碰撞造成的,属于保险条款中“碰撞”这一保险责任。

但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可以赔付了,还要看一下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是否规定了不予赔付的情形。

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

“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李先生的车是在修理厂保养期间,由修理厂的员工驾驶过程中发生的碰撞事故,因此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无法赔付李先生爱车的损失。

那李先生就只好自认倒霉了吗?

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第二百五十一条对“承揽合同”的定义,修理合同应该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李先生可以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向修理厂进行索赔

两个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直击全险与全赔的区别

由于不少车主在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保险服务等情况下就投了保,投保之后也不仔细看条款及合同事项,因此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这也给后期索赔造成了麻烦。

这里,主要通过两个真实的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来说明为什么买了这项保险,却没有如愿地得到理赔。

案例一:

投了不计免赔车辆保险,不代表就遇见事故就能够全赔

今年6月,云南玉溪的陈小姐为自己的爱车买保险时,特意挑选了一份不计免赔险,她认为,所谓不计免赔险就是不管什么情况下都可以赔偿的保险,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开车的风险了。

可就在前不久,刘小姐外出办事时发现车身被人用利器划伤,当时她没在意,直到理赔时,被告知车身划痕险有15%的免赔率,这意味着她要自行承担15%的维修费。

刘小姐感到纳闷:

难道买了不计免赔险也不能获得全赔吗?

盛大保险网的保险专家解释:

不计免赔险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和“附加险不计免

赔险”。

陈小姐买的就是“基本险不计免赔险”,这是个附加条款,如果投保者选择了这一条款,那么在事故发生后,在车损和第三者责任内保险公司会承担她本人应该承担的部分风险。

也就是说,陈小姐开车出了事故,交警认定她要承担20%的责任的话,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的她可以不承担责任,而转由保险公司承担。

但是“基本险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

陈小姐所投保的“车身划痕险”属于附加险种,因此“基本险不计免赔险”不能对其免赔率部分进行赔偿。

在此情况下,陈小姐可考虑购买附加险不计免赔险来转嫁风险。

案例二:

“全险”非“全赔”,购买汽车保险的典型误解

最为典型的就是,不少车主误以为给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得到“全赔”。

今年8月份四川成都的李先生把车停在路边过夜,早上起来发现车子的玻璃和玻璃导槽被人撬坏,引擎盖上部分油漆被划伤,同时还有一个倒车镜被敲坏。

由于是新车,李先生特意为爱车买了“全险”,即为该车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盗抢险。

在理赔中与保险公司在定损时,李先生认为既然“投了全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盗抢险或车损险定损理赔给予全部赔偿,而保险公司则只同意按照单独玻璃险进行理赔。

争议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优保网的保险学者提醒:

“全险”一词在法律上和保险术语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们通俗用语,人们习惯性地将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主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

因此,“全险”并不等于全赔。

这个案例提示各位车主,选择签订汽车保险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楚每个险种项下的责任条款是什么,也就是理赔的前提是什么。

即使购买了所谓“全险”,也不一定会获取全额赔偿。

投保人选择机动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了解自身的风险和特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所需要的风险保障。

对于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有产品应进行充分了解,以便购买适合自身需要的机动车辆保险。

不过,话说回来,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

另外,即使车主买了不计免赔险,也还有车主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

保险专家在此提醒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问清险种再购买,或者让保险代理公司根据你的车型量身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以上的第一种情况,不计免赔险是不起作用的。

如当车损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另外,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车辆保险理赔案例

下面以具体案例分析理赔时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事故车以修复为主

有一辆富康车发生撞车事故,车撞得很严重,车身变形。

富康是承载式车身,如果车身变形,将对车的安全性、操纵性造成很大的影响。

保险公司委派的修理厂初步定损是3.5万元,以修理为主。

保险的作用之一是经济补偿功能,赔偿的原则是以修复为主。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车辆还能修复,在保证修理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倾向于以修为主。

如果不能保证修理质量,则一般要换件。

从修理厂的角度来说,其当然是愿意修理,因修理厂可以从工时费和配件方面多挣一些利润,特别是小规模的修理厂。

保险公司是以实际损失为定损依据。

假如在发生碰撞事故后,安全带并没有断裂,但安全带在出事故、受强烈冲击之后已经超过其疲劳极限的,理应更换,此时车主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技术证明和检测结果,在证明确实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更换。

(2)出了交通事故,公了比私了好

出了交通事故,找关系不是办法,履行正常手续更好一些。

很多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怕扣分,倾向于私下解决。

实际上,通过交通队解决的办法要好一些,起码对自己是一种保护。

特别是撞人的事故,撞人之后双方私下写个协议,撞人的驾驶员认为赔些钱,以后就太平了,但假如被撞的人今后一旦有问题,那么这个协议则是无效的,被撞的人仍然可以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有一个车主将一个骑自行车的小孩撞了,交警也去现场了,此车主因害怕长期拖下去,就赔了5咖块钱给对方。

当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赔付要有明细:

医疗费多少、误工费多少、自行车修理费多少,结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笔钱。

再举一个事例:

在四环路边上,联防队员拦截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将停未停,在主路上与联防队员纠缠的时候,一位车主开车将摩托车驾驶员给挑起来了,摩托车没熄火又撞伤了联防队员。

联防队员当时就没收了该车主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摩托车主要求该车主赔一笔钱私了。

像这类事情就不能私了。

因为即使签了协议,日后还会追究汽车驾驶员的责任。

况且,被撞的人主动提出私了,一定有原因。

当时开摩托的人被联防队员拦截,欲停又跑,估计是有问题。

交警来了以后,发现对方的摩托车和驾驶证根本没有年检。

在这种情况下,性质就变了。

如果当时赔了一笔钱,那后面的事情就说不清了。

由于当时的情况确实属于追尾,警察判定:

各修各车

,双方负同等责任。

篇三: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一】驾驶员因自身行为死亡,近亲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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