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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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临安监发[2011]39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临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等文件精神,市安监局制定了《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以下简称《评审指南》)和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基本要求。

第5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应急处置程序及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和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编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分析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救援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及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编制。

  第八条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编制:

  

(一)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二)针对某一种类的风险,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措施和应急队伍、物资保障等内容。

  (三)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处置人员职责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十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针对该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要素评审)。

应当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意见,并附专家名单和签字(见附件1)。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危险分析的全面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专家库,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市、县(区)两级安监部门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评审、颁布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程序(见附件一)。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要素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名单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

(六)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并修订完善后,应当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

  

(一)中央、省属驻临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文本(均包括电子文本,下同),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分别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按规定抄送市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实施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未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确定如下:

  

(1)各市直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区安监局。

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所在县区安监局备案。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分别报市、县区安监局备案。

  具体为:

生产单位、甲类经营(除加油站外)单位、储存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区安监局。

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县区安监局备案。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区安监局。

经营(零售)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区安监局备案。

  (4)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区安监局,其他矿山企业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县区安监局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型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文本,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生产经营单位,其预案报县区安监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评审书或论证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论证书的格式参照应急预案备案评审书。

应急预案文本,应使用A4纸单独装订成册。

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登记及形式审查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按规定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材料应当分类存档,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5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

应急程序、措施的要点应当张贴在生产现场,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年度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计划于每年的一月底前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演练前对同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的,应急演练七日前应公示告知。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在演练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应急预案备案部门。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单位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在本年度十二月底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四)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或产生新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周围环境改变,本单位事故可能导致对外部环境影响发生重大变化或外部环境变化会对本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6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人员,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原材料,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是指:

工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

批发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交通运输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邮政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住宿和餐饮业,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临安监发【2010】26号文件《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评审书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评审书

(试行)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

1、备案单位基本情况

(一)

(二)(三)由预案单位填写。

2、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四)由涉及到的备案单位填写。

3、危险物品储运技术要求由备案单位填写。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由备案单位填写。

5、委托书由预案单位根据(临沂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填写。

6、预案评审参加单位意见表及评审单位代表组成表由参加评审的单位除专家组以外的单位、人员填写。

7、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和要素评审意见依据分工由专家组填写综合意见和个人填写意见,其中个人意见可加附页。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由预案单位填写上报。

9、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受理由市政府政务大厅市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

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形式评审由市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查填写。

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审查表、登记表由市安监局填写。

 

备案单位基本情况

(一)

备案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或其他许可证件

单位地址

总资产

安全投资

产品

行业

原材料

中间产品

单位技术、工艺流程、装置、设施、危险有害因素及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简介:

备案单位基本情况

(二)

工艺技术简介:

 

主要设备设施简介:

 

辅助工程简介:

 

备案单位基本情况(三)

生产(经营)区周边状况

内部

 

外部

 

储存区周边状况

内部

 

外部

 

序号

项目

品名

燃点

自燃点

闪点

爆炸

极限

毒性

物理

性质

 

化学

性质

 

数据

来源

 

备注

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四)

危险物品储运技术要求

品名

包装要求

储存要求

运输要求

数据来源

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事故类型

应急救援措施的对策与建议

 

 

 

 

 

 

 

 

 

委托书

委托单位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行业类型

从业人数

生产(经营)规模

资产总额

万元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委托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参加评审单位代表意见

参加评审单位代表的意见

审查时间

审查地点

 

 

参加评审单位代表名单

参加评审的单位代表名单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签字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评审人签字

总则

编制目的

目的明确,简明扼要。

编制依据

1.引用的法规标准合法有效。

2.明确相衔接的(国家、省市、县区)上级预案,不得越级引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体系*

1.能够清晰表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细化到公司、车间、岗位)应急预案组成和衔接关系(推荐使用图表)。

2.能够覆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火灾、爆炸、中毒等)。

应急工作

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2.结合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

3.本着应急管理责任明确,应对措施正确有效,应急响应及时迅速,应急资源准备充分,立足自救的原则。

适用范围*

范围明确,适用的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合理。

危险性

分析

生产经营

单位概况

1.明确有关设施、装置、设备以及重要目标场所的布局和主要原料、产品、员工应急处理能力等情况。

2.需要各方应急力量(包括外部应急力量)事先熟悉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内容。

应描述事先熟悉的具体措施。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1.在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有明确的分析方法),并指出事故可能产生的次 生、衍生事故,形成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2.能够客观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诱因、影响范围及后果。

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

体系

1.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各级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

2.明确各级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指挥机构

及职责

1.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

2.应急指挥部门和各级应急组织成员的职责明确。

同时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3.各应急救援小组设置合理,应急工作明确。

预防与

预警

危险源

管理

1.明确本单位对危险源监测监控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预防管理措施。

2.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预警行动

1.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和流程。

2.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

信息报告

与处置*

1.明确本单位24小时专业应急值守电话。

2.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内容要求与处置流程。

3.明确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

4.明确向事故相关单位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

5.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

6.明确与外界新闻舆论信息沟通的责任人以及具体方式。

应急

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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