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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09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发展战略 2

第三章基础设施规划 4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

第五章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6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7

第七章近期建设规划 7

第八章实施措施 7

附件1:

规划成果要求 8

附件2:

规划文本、说明书和图纸要求 8

附件3:

文本和说明书参考格式 9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陕西省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陕西省行政辖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编制。

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规划范围。

第三条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城镇规模和空间发展布局;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生态涵养、农田保护和村庄布点等土地利用范围;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划定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明确风景名胜、水源保护、基本农田和五线(道路红线、市政黄线、绿地绿线、水域蓝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等强制性内容;规划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电信等区域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作为指导城乡统筹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计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是指导同级城市、镇(乡)、村规划的编制依据。

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依据本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同时与交通、环保、教育、卫生、电力、水利、农业、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体地域的发展定位与战略,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制措施,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突出地方特色,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公共安全。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同时对远景规划提出设想。

第七条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保护、交通、土地利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县域现状总人口20万以上的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资质等级必须为甲级。

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章发展战略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应明确在陕西省(陕北地区、关中地区、陕南地区)三大区域内的发展定位。

明确县(市)在市域内与主城区和其他相邻地域的发展关系,提出县(市)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动力、主要方向和整体速度。

结合区域发展的需要,确定区域空间开发的方向与类别,明确区域空间的结构和开发模式。

按照缩小城乡差距、以城带乡的思路,明确城乡一体化应对的核心问题,提出相关发展思路。

第十一条结合设区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纲要,明确区域的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应包括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区域基础设施发展目标、社会公共设施发展目标、生态环境发展目标等方面。

第十二条以各设区的市、县(市)近几年常住人口统计为依据,结合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预测近期和远期的人口规模。

分析乡村人口的外流状况,确定乡村人口规模发展目标,引导乡村人口适度聚集。

以规划编制前一年的城镇化水平数据为基准,根据近几年城镇化水平的发展态势,结合设区的市、县(市)经济发展态势和未来的发展目标,预测城镇化水平。

第十三条提出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设想,并针对特色农业进行功能布局。

坚持工业发展方向与生态环境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倡导产业进园区发展模式,提出重点工业空间发展规模与布局设想。

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类型。

确定第三产业发展地域空间布局以及商贸、物流等行业网络结点设置。

依托历史文化、风景名胜、民族民俗等资源优势,提出发展建议。

第十四条产业协调发展要明确一、二、三产业的产业链模式以及在地域空间上的联系。

产业协调发展要明确产业分工与协作发展的途径,突出地区产业特色以及相应的功能定位。

第十五条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应对城镇化发展进行详细论述,内容宜包括城镇化的推进时序和推进途径。

结合设区的市、县(市)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人口流动等方面,制定出适宜的城镇化推进途径和时序。

第十六条明确城乡一体化空间发展原则,分析战略性空间资源的现状,针对战略性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需要,提出城乡空间的结构和发展战略,在此基础上提出城镇协调发展空间分区,并提出发展要求。

第十七条提出各城、镇(乡)、村的人口规划规模、等级和职能的结构性安排,可按照中心城区、重点镇、一般镇(或乡)、中心村进行设置。

针对不同等级,对重点城镇提出其在区域中的发展定位、用地标准、规模和产业发展重点。

第十八条对各行政村按照中心村和基层村的行政村体系进行规划。

提出行政村撤并的建议意见,明确重点发展、限制发展和需要撤并的村庄。

第十九条从保护生态环境、空间资源和优化空间结构等方面研究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城乡一体化空间管制的原则和目标。

提出空间管制分区原则和标准,结合规划要求,明确城镇建设区、乡村建设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控制区等管制分区的范围和面积,分别提出基本管制要求与措施。

第二十条开展生态功能区划,确定城乡生态区域的功能定位,协调环境与经济、人口的发展关系。

根据环境问题的相似性、环境整治方向的一致性、城乡人群的活动方式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对城乡空间进行综合生态功能分区,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

提出生态保育、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的发展原则和目标。

构建合理的生态网络和区域绿地系统,优化城乡空间结构,提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治理、面源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防治、自然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的生态建设规划对策。

第二十一条提出城乡生态保护规划管理对策、水环境综合防治;提出放射源环境安全管理措施;明确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持电磁辐射环境良好状态;提出农业污染的整治措施。

第三章基础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结合城乡一体化区域的区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自然地形、交通建设基础条件等,提出城乡一体化区域交通发展的规划原则、目标和发展策略。

第二十三条确定城乡一体化区域对外交通系统(公路、轨道、水运、航空等)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

结合区域交通干线走向、城镇体系布局、自然地形条件等,分析区域设区的市、县(市)道路系统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区域公路网的规划设想;确定区域设区的市、县(市)道路系统布局,确定区域内县、乡公路的线位、等级标准。

以区域公路网、城镇居民区、农村集中居民点为依托,合理划分城乡客运站场等级,优化客运站点布局;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规划布局、区域对外交通等,合理确定区域内物流中心的等级、规模。

第二十四条提出城乡供水发展目标;确定城乡用水量标准,预测城乡用水总量;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确定城乡水源地选择原则及防护措施、城乡重大供水设施布局、供水区划。

第二十五条提出城乡排水发展目标;确定排水体制;估算城乡污水总量,确定城镇污水处理等级及综合利用措施,城乡重大排水设施布局,排水区划,提出乡村污水收集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确定用电量指标,预测用电负荷;选择供电电源,确定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确定主要发电厂、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供电区划。

第二十七条确定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确定邮政设施标准、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主要邮政设施布局;确定主要电信设施的位置、电信干线走向,电信区划。

第二十八条依托区域资源,结合区域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城乡供热方式、估算供热负荷、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确定热源位置、供热量、热负荷,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供热区划。

第二十九条提出城乡燃气发展目标;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供应规模、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系统和压力等级;确定主要调压站和贮存站的位置和容量以及输配干管走向、管径、供气区划。

第三十条确定城乡环卫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预测城乡生活固体废弃物总量,确定城镇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提出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及处理处置措施建议。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三十一条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保障、服务等设施。

在各部门专项规划基础上,结合现状分布特点及设区的市、县(市)城乡居民点配置情况,按照城乡统筹、优化调整、分类分级配置社会服务设施。

第三十二条明确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中等职业六类教育设施的数量、配置标准、建设要求与布局。

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远程教育学校要明确布局、建设数量及配置标准。

第三十三条明确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的配置标准、建设要求及布局。

第三十四条根据地方传统与文化特色,提出文化事业发展的目标,确定文化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第三十五条提出体育事业发展的目标,确定体育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

第三十六条根据区域居民的生活水平和需求,合理配置商贸设施,并确定等级和规模。

第三十七条合理配置城乡敬(养)老院、残疾人教育、康复设施,并确定等级、标准以及空间布局。

第三十八条根据区域旅游事业发展水平和需求,合理配置旅游服务设施,并确定等级和规模。

第五章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三十九条确定城乡一体化区域内需防洪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泥石流)的范围及设防标准;确定设防方案与防洪堤坝走向。

第四十条提出城乡一体化区域内消防安全布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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