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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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

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

1)企业现有凭照能力大于5000吨/年。

2)企业已经完成调整重组;

3)生产线安全评价为安全级;

4)产品属于行业鼓励发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动化测控设施的生产线;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验收的生产线。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4.核定单元划分

4.1生产区的划分:

被核定生产区域内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和设施。

4.2品种的划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填写的产品为准。

5.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基数

5.1生产品种考核分类及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种分类:

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分类。

2)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工业炸药及其制品:

万吨/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计。

5.3日有效工作时间

按实际计算,最长不超过15小时。

5.4设备利用系数

设备利用系数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径(装药直径小于等于35mm)炸药,根据装药机等工作状况由专家现场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径或袋装炸药(包括震源药柱、起爆具等)为99.5%;

散装(袋装25kg以上的)炸药为99.9%。

6.生产能力核定方法

6.1制药工序能力核定

现场考核、计算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取其中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为该工业炸药生产线的制药生产能力。

6.1.1工序范围

由原材料准备经混合制成具备包装条件的半成品为止。

6.1.2确定最小生产能力的工序

由考核专家参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核算生产线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

当一条生产线具备生产多品种条件时,且不同的生产品种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考核、计算其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W1,W2,W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Xi(X1,X2,X3,……)进行核定。

6.1.3制药能力核算方法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生产能力Wi=最小工序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产品合格率=(吨/年)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制药能力Wmix=

6.2装药包装能力

6.2.1装药能力

按照实际配置的装药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规格最小工序装药生产能力Zi=装药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设备台数×合格品率=(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装填不同品种规格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的,应分别计算最小工序装药能力Zi(Z1,Z2,Z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种规格生产线最小装药能力Zmix=

6.2.2包装能力核算方法

按照实际配置的包装机性能和台数进行现场考核核定;

单一品种最小工序包装生产能力Bi=包装机生产能力/小时×年工作日×日有效工作时间×设备利用系数(0.9)=(吨/年)

当生产线具备包装多规格品种时,且不同品种规格的产能有显著区别时,应分别计算最小包装能力Bi(B1,B2,B3……),并按照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规格品种比例Yi(Y1,Y2,Y3,……)进行核定。

多品种生产线最小包装能力Bmix=

6.3仓储能力

6.3.1硝酸铵仓库

固体硝酸铵仓储能力应满足表1要求。

表1不同生产规模配备硝酸铵仓库的要求单位: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5000

5000<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年产量>20000

最小仓储能力

200

年生产能力的4%

年生产能力的3.5%,且不低于400

不低于700

最小仓储能力是指生产区内储存能力和总库区内储存能力之和。

使用液体硝酸铵的,由现场专家根据储罐、专用运输车以及运输距离等有关情况予以核定。

6.3.2生产区内成品中转仓库

生产区与总仓库相距10km以上、且生产区域内年产量超过8000吨以上者,应设成品中转库,由现场专家核定其是否满足生产周转需要,单个仓库存量不得大于20吨。

6.3.3成品仓库

当生产包装型炸药时成品仓库应满足表2要求。

表2不同生产规模不同品种配备成品仓库能力的要求单位:

年产炸药量

年产量≤10000

10000<年产量≤20000

>200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上的包装型产品

年产量的4%,且不低于200

年产量的3.5%,且不低于400

年产量的3.0%,且不低于700

保质期为4个月以下的大包或散装型产品

不低于7个工作日的累计产量;

6.3.4仓储能力

按照上述仓储条件,以各环节中最小的仓储能力为该生产区域仓储能力。

6.4其它辅助设施核定

6.4.1“三废”处理能力

以满足环保要求为依据。

根据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情况,核算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环保要求,若“三废”处理能力小于实际生产能力,则应以具有“三废”处理能力作为核算依据。

6.4.2供水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清扫、消防储备用水等情况,再考虑生活用水,校验供水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3热源供应能力

根据生产工艺、生活等情况,校验供热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4供电能力

根据生产、工程、机械加工、生活等因素,校验供电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4.5运输能力

根据危险性原材料供应方式、总库区与生产区之间的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校验运输能力是否满足需要,并以此作为判据。

6.5事故风险评价

6.5.1内外部安全距离评价

根据企业拟申请的生产能力,核定各危险建筑物(工房、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6.5.2事故伤亡人数评价

各生产线的定员定量,应采用事故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中事故伤亡等级划分的原则进行评估。

建筑物危险等级为1.1级的生产线,独立土堤内的任一处危险品发生整体爆炸,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风险应控制在:

原料准备、制药工房,小于等于7人;装药、包装工房或制药、装药、包装全连续化生产线,小于等于25人。

6.6确定各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以上述各环节中核定的最小生产能力为该项目的生产能力。

7.组织机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民爆生产企业工业炸药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防科工委民爆局。

8.承办机构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具体由国防科工委民爆局认可资质的民爆器材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承办。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生产能力核定专项评价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法律责任。

9.工作程序

9.1委托和签订合同

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并出具委托书。

中介机构经分析后接受委托的,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实施。

9.2工作过程

9.2.1工作程序

生产能力的核定按照附录1的程序框图进行。

9.2.2现场核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前期准备

由中介机构按照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程序和要求,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出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目录清单等。

2)现场考核

由中介机构指派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或专家库的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应做好原始记录,被核定方和中介机构现场考评人员均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考核专家应重点审查企业总体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专用生产设备的单机产能;各工种劳动定额的合理性;事故风险等级评价等。

对于自有总仓库能力不足,允许租用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要求的仓库,但运输距离不应超过50公里,并应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辆,且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应明确。

9.3定性、定量核算

经现场考核取得有关数据后,按照上述有关计算方法进行核算。

9.4核定结论

归纳核定全过程的经过,对第6条各环节逐条作出核定小结;并对保持安全评价等级为“安全级”的条件下,生产线具备的最大产能做出最终核定结论。

并填写生产能力核定表,见附录2。

9.5提出安全对策建议

根据现场考核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分别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对控制危险因素提出合理建议。

9.6编制生产能力核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根据考核过程收集的记录,将生产能力核定的过程、计算方法、风险评价、获得的结论、提出的安全对策建议等写入核定报告。

9.7报告审定和交付

按照中介机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作业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审定,并交付被审核单位。

10.附则

本办法实施以前由中介机构负责的生产能力核定(尚未验收批准的)应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

工业炸药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程序框图

申请单位

进入生产

能力核定

风险评估

拒绝接受委托

制药能力

核定7.1款

委托中介

机构

仓储能力

核定7.3款

辅助设施

核定7.4款

事故风险

评价7.5款

确定各生产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包装能力

核定7.2款

各环节最小

生产能力

数据处理

审定结论

专项评价报告

附录2

编号:

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结论汇总表

 

企业名称:

生产线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盖章):

 

年月日

生产线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Mail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考核成员

 

生产线简介:

 

注:

集团型企业以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或独立生产区分别填写

生产线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设施简述:

 

填不下可另附页

各独立生产区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汇总

生产线名称:

序号

单元名称

小时产能(t/h)

核定结论(万吨/年)

1

制药能力

2

装药能力

3

包装能力

4

仓储能力

项目

实际能力

是否满足

硝酸铵

中转库

成品库

5

其它辅助设施

项目

“三废”处理

供水

供热

供电

运输

6

事故风险

项目

结论

内外部安全距离

符合规范()

事故等级

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7

各生产环节最小生产能力

总结论:

依据《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核定暂行办法》,经本安评机构专家对生产线各环节产能定量核定,并按照本评价机构制定的生产能力核定专项安全评价方法,对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价,该生产线在保持安全评价等级为“安全级”的条件下,生产线具备的最大产能为万吨/年。

若生产区内有多条生产线参与核定,则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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