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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调查、评定供应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并对其施加影响,促进其安全行为的改进,强化安全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团体、组织、单位及个人的管理。

3术语

3.1供应商:

指为本公司生产和服务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供应单位。

3.2承包方:

指为本公司各种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进行施工、设备(施)安装的单位。

3.3资质证明:

指供应商和承包方从事某领域的产品设计、生产、经营、施工或服务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职业健康安全的条件,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批准。

4职责

4.1采购部门负责零部件、原材料及辅料、工装模具、物流资源和劳保用品等供应商安全状况的调查和评定,审查其安全资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签订《供应商安全协议》,负责督促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2技改部门、基建部门是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同时签订《承包方安全协议》,并督促承包方提供安全资质证书、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对相关方的管理

5.1对供应商的安全管理

5.1.1采购部门选择供应商时,应收集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

5.1.1.1凡涉及电气设备、特种设备、防雷接地装置等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供应商需具备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应有合格证书;

5.1.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证)。

5.1.1.3凡涉及危险化学品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需具备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证,产品应有合格证书,且应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5.1.2采购部门负责向供应商发放《供应商安全状况调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回收该表。

5.1.3供应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供应商安全状况调查表》,对于反馈不及时、填写内容虚假的供应商按不合格供应商评定。

5.1.4根据调查结果,采购部门填写《供应商安全状况评定表》,评定总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

5.1.5采购部门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台账》,并与合格供应商签订《供应商安全协议》。

5.1.6采购部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监督评定,重点评定其是否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安全状况是否持续改进。

5.1.7采购部门应根据监督评定结果,及时对《供应商安全状况调查与评定结果台账》进行更新,并重新签订《供应商安全协议》。

5.2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

5.2.1资质审查及安全合同的签订

5.2.1外来施工、维修队伍进入公司,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商务合同时,必须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有:

5.2.1.1审查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安全证、施工队长或项目经理安全证、施工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

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5.2.1.2审查法人资格及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如无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则不得与其签订任何形式的工程、维修、服务合同。

5.2.1.3施工、维修单位有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并建立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5.2.1.4审查施工、维修、服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资质:

如在作业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否则不能从事相应作业。

5.2.2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将施工、维修、服务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安技部,并签订安全合同,安全合同有效期为一个施工周期。

5.2.3本公司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施工方案,施工、维修现场环境状况,施工部位的隐蔽工程情况向施工、维修单位交底,并记录存档。

5.2.4外来施工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需到安技部备案。

5.2.5外来施工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5.2.5.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5.2.5.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5.2.5.3安技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2.5.4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2.5.5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安技部审核存档备案。

5.2.7售后服务人员、调试安装人员(独立作业)等相关方如在公司工作超过一周的,也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到安技环保部签订安全合同。

不足一周的按临时性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5.2.8长期在本公司从事零星项目服务、产品运输等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同5.2.1要求。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到安技环保部签订安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

5.3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

5.3.1通过中介机构招收的长期在本公司与本企业员工混岗作业、从事后勤服务的劳务人员由人事部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其资质复印件报安技部审查,并签订安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1年。

5.3.2对劳务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内容和有关要求同5.2.1的有关规定。

5.3.3劳务人员的招收及日常管理按本制度“临时工安全管理”执行。

5.4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5.4.1公司对外出租的经营项目,其出租方代表为公司行政管理部,对出租项目的安全负责。

5.4.2向外租赁时必须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和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

审查内容包括:

5.4.2.1承租或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5.4.2.2承租或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4.3安全合同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且有效期一致。

为加强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企业对承租或承包人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

5.4.4出赁方应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督促承租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易燃易爆部位的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并采取多种安全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5.4.5安技部、保卫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

5.4.6安技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包(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包(租赁)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处罚。

5.5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5.1临时工的招收

5.5.1.1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以上。

5.5.1.2必须进行体检,证明本人没有防碍从事该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5.5.1.3签订的用工合同必须有安全要求,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

5.5.1.4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5.5.2临时工安全管理

5.5.2.1签订2年以下用工合同的临时工,不得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也不得分配到挂钩和大型零部件转件岗位。

5.5.2.2各所在车间、部室要对临时工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

5.5.2.3临时工从事生产、服务的所在车间、部室要按规定标准发给临时工劳动保护用品,并教会使用方法和正确佩戴。

5.5.2.4临时工从事生产、服务的所在车间、部室要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对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5.5.2.5临时工必须服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5.2.6对违章临时工,企业和所在车间、部室有权予以教育和处罚,对严重违章以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企业有权提前解除用工合同。

5.6临时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5.6.1学习、参观、检查、用户监制、咨询、评估、认证、实习人员进入公司的由接待部门到保卫部办理进公司手续,发给其安全须知卡,由接收者签字、并有接待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5.6.2进入生产现场的外来人员由接待部门向其告知生产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陪同引领按指定路线行走。

对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5.6.3对进入公司实习的学生,由人事部组织安全教育,告知实习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及注意事项,并指定专人负责实习工作,不得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人事部对实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5.6.4外来实习、学习人员在公司内超过一周的,由人事部或接待部门到安技部签订安全合同,人事部或接待部门在其实习、学习期间要加强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

5.6.5外来人员在公司内、车间内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录像,不得进入非指定区域参观和逗留。

6附则

6.1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供应商安全管理协议

附件2合格供应商台账

附件3承包(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附件1

供应商安全管理协议

为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供需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下:

一、协议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与我公司有商业往来的所有供应商等合作伙伴。

2、供需双方必须主动紧密配合,履行本协议书的规定,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维护我们所有合作商的共同利益,本协议也将成为我们考察和选择供应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协议单位

需方单位:

XXXXX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供应方单位:

XXXXXX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三、商品安全

1、甲方采购的商品(包括包装物、盛装容器等)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2、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商品(包括包装物、盛装容器等)在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因商品(包括包装物、盛装容器等)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3、甲方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乙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按规范包装,标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必要时可进行小批试用。

4、甲方采购危险化学品时,乙方应将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包装运输、装卸及危化品存储的情况与甲方沟通,特别是储罐的接口形式等,避免造成意外泄漏,形成危险和污染。

5、乙方在商品尚未交接完成时,一旦发生燃烧、爆炸等意外事故,乙方应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扑救,并服从甲方统一指挥。

6、甲方采购特种劳动保护用品时,乙方要提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乙方不能出具特种防护用品标志时,甲方可拒绝采购。

7、甲方采购钢丝绳、化纤吊绳、吊链、电磁吊、吊索具、电焊钳、电焊帽、电焊手套、电气设备、各类气瓶等商品时,应要求乙方出具由有关机构核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书》等安全资质文件。

四、运输安全

1、所有运输到甲方的物品必须属甲方采购的,并出具相关货单以

作证明,凡未能提供货单的物品一律不得进入甲方厂区内。

2、对装载的货物要捆绑牢固,为防止意外应使用集装箱运输。

3、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使用有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的专用运输车

辆,并办理准运手续;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要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

关证件。

4、若发现货物丢失、被窃、调包等安全事故,应在事发后第一时

间通知甲方,并按规定的程序展开调查及时将调查结果向甲方报告。

5、对装卸区域及整个装货过程实施监控,防止非许可人员和非法物料的进入,装完货物经安全检查后,对车箱或货柜进行上锁或封铅,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

6、运输车辆经门卫值班人员核实为甲方接收的货单后,需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登记手续,并向运输司机发给《入厂证》,方可进入甲方指定卸货地点。

7、所有外来物料的检验及交货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有保安员及货仓物料管理员共同核查验收。

8、进入甲方的司机须于指定的“司机休息室”或车辆驾驶室内休息,不得随意进入未经许可进入的区域,运货车离开时,需向门卫值班员交回《入厂证》。

五、约束条件

1、为有效保证本协议的实施,经双方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如违反以上条款将终止合作关系,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法解决,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协议书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1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2

合格供应商台账

序号

供应商单位

供货产品

评定结果

备注

附件3

承包(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承包(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承包(租赁)单位

发包或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或承租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二、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三、乙方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六、约束条件

(一)为有效保证本协议的实施,经双方平等协商,承租或承包单位应向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元。

(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由企业安技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考核规定》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返还承租或承包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甲方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双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八、仲裁

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法解决,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1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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