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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

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全国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建立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探索运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项目是指由国家标准委组织,为巩固和扩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试点成果,在农村综合改革特定领域开展树立标准化先进典型,推广标准化工作经验,传播标准化理念而开展的一系列相关联的活动。

第四条试点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集中评定、分类考核”的原则开展。

示范项目管理工作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国家标准委负责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管理和目标考核。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省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第二章 项目领域

第七条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一)美丽乡村建设领域:

主要包括村镇建设规划,农村生产、生活、生态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生活环境治理,农业生态保护,农业资源综合利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村文化传承,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等。

(二)农村公共服务领域:

主要包括农村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事务与社会管理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

主要包括农资供应,农业生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业金融保险服务等。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领域:

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

(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领域:

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建设,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流转交易服务等。

(六)小城镇建设领域:

主要包括特色小镇建设,城乡发展一体化,投融资机制创新,田园综合体建设,农村三产融合等。

(七)农村可持续发展领域:

主要包括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农业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精准扶贫脱贫等。

(八)其他领域。

第三章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第八条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一)以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也可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承担。

(二)对试点工作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将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纳入本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工作重点。

(三)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或技术研究机构提供支撑。

(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还应将试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优选条件:

(一)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和自然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二)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有一定基本公共服务基础、公共服务管理能力较好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具备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质量较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承担。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基本经营制度实施良好、效果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产权交易流转效果好,服务质量高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六)小城镇建设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体制机制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作重点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七)农村可持续发展标准化试点项目优先选择已采取有效措施,在农村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 试点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同时上报试点实施方案(附件2),实施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试点内容、试点区域、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试点项目申报应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需求为导向,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申报单位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和城乡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试点项目申报应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小城镇建设、农村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中选择某一或若干领域开展。

第十二条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地区试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试点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

第十三条国家标准委不定期组织试点项目申报,并组织专家对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推荐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国家级试点项目,批复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建设期限为2-3年。

第五章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

第十四条应明确标准化对象和需求,因地制宜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并编制标准明细表。

第十五条应依据标准明细表,结合国家政策及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或采用涵盖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服务及评价等各个环节的标准。

第十六条应结合试点地区实际需要,开展标准化理论知识、重点标准宣贯与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和水平,了解掌握标准化方法和标准要求,促进标准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应全面实施纳入标准体系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修订完善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应积极通过标准化试点工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改善、经济发展水平持续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持续增强、农民满意度持续提升。

第十九条应积极探索农村综合改革管理与运行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打造标准化的发展样板。

第二十条应及时总结经验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发挥试点带动作用,引导多方参与,促进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章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第二十一条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

(一)承担的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考核;或承担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项目通过评估,且具备标准化能力,在工作领域内使用标准化方法并取得成效。

(二)已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政府工作重点。

(三)工作经费、技术支撑等基础保障条件良好。

(四)在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领域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并已将试点建设经验上升为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

第七章 示范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向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

第二十三条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示范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国家标准委。

每省同领域示范项目不超过2个。

第二十四条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省级推荐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国家级示范项目,批复开展示范工作。

第八章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任务要求

第二十五条应做好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将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提升到农村发展战略层面,融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战略谋划、能力建设、支撑发展、政策融合。

第二十六条应加强与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工作的深度融合,建立有效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与标准化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发挥标准化在固化实践成果、释放改革综合效应、推动体制机制建立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应在已有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点及面,基本形成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全县域覆盖。

第二十八条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能力建设,承担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展示交流任务,进一步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每年在标准化期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接待标准化工作交流不少于1000人次。

第二十九条应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营造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氛围,每年在省级(含)以上主流媒体至少开展1次标准化专题宣传。

第九章 项目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委应加强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试点示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示范项目的日常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的试点示范项目,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不定期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抽查。

第三十一条试点项目考核要充分尊重农民意见,以农民满意为根本目标,依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见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目标考核表(附件3)。

第三十二条示范项目考核以辐射带动效果为基本评价原则,依据示范项目任务要求,采取年度报告、随机抽查等形式定期确认,具体考核要求见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任务考核表(附件4)。

第三十三条试点工作期满后,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目标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按照任务考核表进行自查自评。

确认符合要求后向所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考核申请表(附件6)和工作总结报告(附件7)。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标准委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工作可委托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国家标准委酌情派观察员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考核专家组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

专家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专家组含试点示范项目所在省份外的专家不少于2人。

第三十六条考核专家组一般采取现场考核形式实施考核。

考核评价程序包括:

1、听取工作汇报;

2、依据考核表,查验资料;

3、现场考察;

4、形成考核评价意见(附件8)并反馈。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在考核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将试点或示范考核工作方案、试点或示范工作总结报告、专家组考核评价意见、专家签字表、试点或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报告、示范任务考核汇总表(附件5)等材料封装存档,存档期不少于6年,相应电子文档和考核意见行文报送国家标准委。

第三十七条国家标准委依据考核评价意见,对考核合格的,予以确认并通告。

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即予确认;仍不能通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项目所在省申报新的试点或示范项目。

第三十八条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试点或取消示范资格。

第三十九条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在试点或示范期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停止试点或取消示范资格;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情况,影响试点示范工作继续开展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影响程度,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后,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或者终止试点示范任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附件1

编号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

项目申报书

 

试点(示范)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实施时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二、

三、编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填写。

四、

五、“试点(示范)名称”应填写为“XXX市(县、区)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

六、

七、“申报单位”应为具体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

八、

九、“推荐单位”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十、

十一、“试点(示范)内容”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小城镇建设”、“农村可持续发展”等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领域中选择某一或若干领域填写。

十二、

十三、“试点(示范)主要参与单位”包括申报单位外的其他单位。

十四、

十五、本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十六、

十七、项目申报材料的填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计算机双面打印,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

十八、

十九、申报材料包括本申报书、实施方案等附件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十、

一、基本情况表

试点(示范)名称

申报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负责人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职务/职称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推荐单位联系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试点(示范)投入经费(万元)

试点(示范)主要参与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试点(示范)内容

 

二、实施方案简述(1000字)

对试点(示范)的现状和工作基础、总体目标、试点(示范)内容、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等进行简要叙述。

 

三、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四、试点(示范)所在地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编号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试点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起止时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

 

年月日

 

编写提纲

 

1.目的意义

2.

说明开展本项目的目的意义。

3.现状与工作基础

4.

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模式简介;说明本地标准化工作基础和支撑能力现状;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情况等。

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结合当地实际和特色,说明开展本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5.试点实施计划

6.

具体说明试点区域、试点内容和进度安排等。

7.考核指标

8.

根据试点内容,设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同时列出分年度的考核指标。

9.组织管理、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

10.

说明实施本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运行机制与保障措施。

11.参加单位说明

12.

说明主要参与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参与本项目的人员结构、单位已取得的主要成果、在本项目中主要承担的内容等。

13.投资总预算、年度预算与资金筹措

14.

说明本项目投资总预算;分年度的经费预算以及资金来源渠道。

15.效益分析

16.

分析说明本项目完成后预期可取得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效益。

附件3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目标考核表

项目

考核点

内容要求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备注

一、基础工作

(20分)

1.试点目标和规划

围绕各自试点实施方案,设定了试点建设目标和具体工作规划。

5

1.目标明确,分阶段落实有效,2分;

2.规划合理,符合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持续推进的基本原则,经村民大会审定通过,3分。

2.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标准化试点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4

1.机构成立、运行的制度文件齐全,2分;

2.机构分工、人员职责明确,2分。

3.组织管理工作

试点单位落实实施方案,加强监督管理和各部分协调配合。

4

1.实施方案清晰,明确标准化试点内容和要求、工作步骤,2分;

2.各部门组织有序,协调配合,1分;

3.建立明确的监督检查制度,1分。

4.保障措施

试点政策制度健全,资金有保障。

7

1.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或政府工作重点,3分

2.试点地区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力度大,作用显著,2分;

3.试点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经费保障,确保试点实施,2分。

二、试点实施

(50分)

1.试点的标准体系

建立了完善的标准体系,内容清晰,关键清楚,体现了试点的特色。

15

1.构建标准体系结构图,3分;

2.制定标准明细表及相应编制说明,6分;

3.标准体系体现试点区域特点,3分

4.标准体系表结构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清楚,指导性强,3分。

2.试点标准研制与修订

围绕试点目标、试点内容与标准体系要求,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满足试点实际标准需求。

15

1.针对试点,有相应的标准化需求分析,有标准制修订计划,3分;

2.对标准明细表中相关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完成100%7分,90%以上6分,80%以上5分,70%以上4分,60%以上3分,60%以下不得分;

3.制修订的标准符合当地实际,5分。

3.标准化宣贯

考核评价试点范围的标准化宣传、培训、指导以及实际效果等方面工作。

10

1.各类公众媒体报道,省部级及以下报道2次,2分;

2.组织多形式的标准宣传,材料、记录齐备,2分;

3.开展标准体系及重要标准培训,资料齐全,4分

4.试点指导记录真实、齐全,整理有序,2分。

计划,通知,过程记录,现场照片,小结等

4.试点标准的实施

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贯彻实施覆盖率,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标准。

10

1.标准明细表中的标准得到全面有效实施,4分;

2.关键重要标准应用效果显著,3分;

3.标准实施记录完整(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评价与改进记录),3分。

三、试点效果

(30分)

1.农民满意度测评

分别从各自标准化试点建设的角度,考核农民对试点运行过程和结果的感受与看法。

10

1.开展村民满意度测评工作,按照村民对试点建设的总体评价进行考核:

优秀7分,良好5分,一般3分,不满意0分;

2.无与试点项目建设相关的投诉,3分。

2.工作模式总结

每个试点应根据目标与实际相结合的需要,总结和提炼有特色的工作模式。

6

1.总结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做法,3分;

2.创新标准化工作模式,凝练总结特色并推广,3分;

3.长效机制建立

通过试点项目,提高本地区相关人员标准化意识,建立标准化长效机制。

5

1.试点地区项目组织管理人员标准化意识提高,试点地区标准化氛围基本形成,3分;

2.建立标准化长效保障和推进机制,2分。

4.试点综合效果

标准化试点前后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效益对比。

9

1.有数据和资料证明标准化试点实施前后效果对比明显,3分;

2.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小城镇建设水平等得到改善和提高,3分

3.试点带来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综合效益明显,3分。

以试点的总结报告、原始记录、计算依据、过程和结果说明支撑

四、亮点加分

(10分)

从试点工作的模式创新,获得奖励;牵头或参与研制定多项国家标准;以及试点的某个方面确有特色,效果突出,可酌情加分。

20

1.

每牵头制修订与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的国家标准一项得3分,参与一项得1分;每牵头制修订与农村综合改革相关的行业或地方标准一项得2分,参与一项得1分;最高5分;

 

2.国家级媒体报道试点工作,每次4分,省级媒体报道试点工作,每次2分,最多5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

 

所有加分项必须有相应支撑材料,否则无效。

说明:

1、满分为110分,其中亮点加分10分。

总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合格。

100分(含100)以上为优秀。

2、针对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小城镇建设、农村可持续发展等标准化试点,应分别基于各自目标和试点内容开展考核。

 

附件4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任务考核表

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公章)________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考核内容

落实情况

佐证材料

分值

得分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顶层设计融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情况

10

农村综合改革与标准化协同机制运行良好并取得实效情况

10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范围持续扩大、深化工作情况

20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能力建设,发表论文、接待交流、参与培训情况

40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宣传推广

多渠道宣传推广,在主流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情况

20

说明:

1、满分为100分。

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通过,80分以下不通过,不通过的撤销示范项目称号。

2、此表每年11月底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填写并报各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备查,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应认真复核考核表及相关材料并编制汇总表(见附件5)于12月10日前报国家标准委。

 

附件5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示范项目任务考核汇总表

省级试点示范工作管理部门(加盖公章)________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序号

示范项目名称

示范项目承担单位

自评情况

复核结论

1

2

附件6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

考核申请表

 

试点(示范)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起止时间: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

年月日

 

试点(示范)项目

承担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推荐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自查得分

农民满意度

试点(示范)总体要求和目标

 

试点(示范)总体要求和目标完成情况自述

 

填写说明:

1、试点(示范)名称用:

“XXX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

2、“申报单位”应为具体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

3、“推荐单位”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试点(示范)总体要求”指国家标准委批复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5、“自查得分”为试点单位根据目标考核表自我打分的结果。

6、本表一式三份,字迹要工整清晰,可以打印。

 

附件7

 

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总结报告

(提纲)

 

一、工作实施方案;

二、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模式描述;

三、标准体系结构图及标准明细表;

四、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情况:

包括标准制修订、标准化宣传、标准化培训等工作情况;

五、试点(示范)工作所取得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态效益分析;

六、试点(示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七、试点(示范)工作经验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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