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制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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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必须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样式。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格式统一、内容完整、用语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正确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表述,除编号、数量和时间等采用阿拉伯数字外,其它数据应当使用汉字进行表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应当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

执法文书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负责制作。

第六条执法文书制作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打印,做到字迹清楚、语言规范、页面整洁、标点符号正确。

文书编号使用四号宋体字,文书正文在预先设置栏目或空白处填写,一般用小四号仿宋体字,特殊情况可选择合适的字号。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样式格式进行统一编号。

文书抬头采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编号采用“A+(B)煤安+C〔年份〕D号”的编号方式。

编写说明:

1.A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范简称。

 

2.B指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内设机构简称或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区域简称。

3.C指执法文书名称的规范简称。

其中:

现场处理决定书简称为“处”;

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简称为“撤”;

抽样取证通知书简称为“抽”;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简称为“保”;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简称为“保处”;

查封(扣押)决定书简称为“查(扣)”;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简称为“延查(扣)”;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简称为“查(扣)处”;

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简称为“停电(爆)”;

解除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简称为“解停电(爆)”;

复查意见书简称为“复”;

立案决定书简称为“立”;

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为“告”;

听证通知书简称为“听”;

不予受理听证申请通知书简称为“不听”;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为“罚”;

送达收执简称为“送”;

罚款催缴通知书简称为“催缴”;

加处罚款决定书简称为“加罚”;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简称为“缴决”;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简称为“催告”;

强制执行申请书简称为“执”;

移送书简称为“移”;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简称为“涉”;

4.D指执法文书序号。

由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同类文书顺序编号,应当保证序号的惟一性。

5.执法年份应当使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填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处理呈报书、听证会报告书、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报告以对应的案件顺序编号,采用“执法年份-序号”的编号方式,应当保证序号的惟一性。

执法案卷首页、档案卷内目录、检查方案、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集体讨论记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执法案件公开裁定记录、案件结案报告不编号。

第九条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应当逐项填写。

填写摘要的,应当简明扼要、准确完整。

需选择的项目,选中的项目予以保留,未选中的项目予以删除。

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名称必须使用全称。

要求签写意见、姓名及日期的文书,签字要使用黑色、蓝黑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必须清晰、完整、易认。

文书正文内容的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后加点,如:

“1.”,首行空两格,第二行以后的内容顶格书写。

有一级、二级标题的,一级标题采用汉字,编号后加顿号,如“一、”,二级标题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后加点。

文书内容超过一页时顺延至下一页,意见栏、签名栏、日期栏顺延至记录正文结尾的下一行,备注栏顺延至末页的底端,在每页底端注明页码。

第十条执法文书中援引法律法规条文的,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具体到条、款、项、目。

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目应当按照原法律条文格式书写。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执法案件公开裁定记录的内容因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后确需修改的,修改部分要有行政相对人按押指印覆盖确认。

其他执法文书的内容不得改动。

第十二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章或监管执法专用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骑年盖月。

日期格式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解除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必须加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对于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次监管执法发现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开立案的,要分别立案、调查、处罚、结案;合并立案的,立案、调查、处罚、结案可以一并进行,但要分别说明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内容。

第三章 文书制作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案卷首页。

适用于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活动结束后,承办人员将执法活动中的全部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制作要求:

 

1.执法单位:

填写执法主体名称。

2.案卷类别:

填写案卷所属类目名称,分别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执法检查档案”。

3.案卷题名:

填写案卷标题。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填写格式为“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定性”。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填写格式为“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定性+案”,应与案件结案报告的“案由”相一致;对于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次监管执法发现的多个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立案的,应逐条填写全部案由,每条案由间用“、”隔开。

执法检查案卷填写格式为“检查时间+对+行政相对人名称+监管类型或方式”,如“20XX年XX月XX日对XX公司XX煤矿双随机检查”。

4.起止日期:

填写案卷内执法文书形成的最早和最晚时间。

5.准确填写卷内文书材料的件数、页数和归档日期。

每一份文书或材料为一件;页数是案卷内全部文书和材料的页数之和(不包含案卷首页、卷内目录)。

6.至少两名承办人签名。

7.依据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准确填写档号和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档案卷内目录。

适用于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活动结束后,对归档的全部文书材料建立索引。

 

制作要求:

 

1.卷内目录排列在案卷首页之后,卷内文书材料按执法文书排列在前,证据性和备案性材料排列在后,每一类内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2.文号:

填写执法文书编号或文件的发文字号,无编号的不填写。

3.题名:

填写卷内执法文书名称或文件标题。

没有标题的或不能说明内容的材料,应根据内容拟写标题。

调查取证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收执等文书材料的行政相对人为个人时,文书材料名称后应标注行政相对人个人姓名。

对于同一行政相对人同一次监管执法发现的多个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立案的,案件结案报告应标注案由。

标注的内容用“()”标识。

4.日期:

填写执法文书制作日期或文件材料落款日期,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5.页号:

填写每件执法文书或文件材料在案卷中的起始页码;最后一份材料多于1页的,填写起止页码。

卷内页码从卷内目录后第一份文书开始编起,标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以有效内容的页面为一页;案卷首页、卷内目录不编写页码。

6.备注:

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检查方案。

适用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时使用。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六条第三款: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要求:

1.由监管执法带队负责人组织制定,并经单位负责人审定。

2.写明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类型或方式、计划检查的时间段和地点。

3.写明煤矿企业概况(企业性质、隶属关系、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危险性、开拓方式、通风方式、生产能力、主要采掘地点、采掘工艺、矿井状况等)。

4.根据确定的检查事项,明确检查内容、人员分工、检查方式、检查地点,采用列表方式细化需要检查的具体事项,制作《检查分工明细表》并对照表格逐项检查。

5.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其他事项。

6.编制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检查笔录。

适用于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现场检查、勘察情况记录。

制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制作要求:

 

1.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起止日期、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及有效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要负责人情况。

2.写明实际检查地点或路线。

3.现场行政执法不得少于两人,所有参与现场检查人员都应签名,签名必须由本人书写。

 

4.在检查情况中要写明执法机关、所有参加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检查方式、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有关事项情况、检查时矿井状况、检查内容等,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5.记录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描述汇编》进行规范描述,并经过执法带队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研究确定,不可简单罗列具体的隐患表象。

6.制作完毕后,应当场交被检查单位确认,被检查单位无异议的,单位负责人应在被检查单位意见处写明“以上检查情况属实”,签名并注明日期;有异议或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注明情况和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请在场人员签字证明,并向执法机关有关负责人报告。

7.《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是现场处理的基本依据。

原则上,应坚持《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同步制作。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现场处理决定书。

适用于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三)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要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检查的具体时间。

 

3.填写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与《现场检查笔录》记载内容一致。

4.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术语进行描述。

5.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名称。

6.“现场执法人员”栏目中应不少于两名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执法证号。

 

7.“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栏目应由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8.文书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作出处理的时间、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时间与文书制作日期,应做到一致。

9.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写明限定的具体期限。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指令书。

适用于现场检查发现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责令撤出作业人员指令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发现紧急情况的具体时间(检查的时间)、具体地点。

 

3.写明撤出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撤出人员的范围。

违法违规事实必须与《现场检查笔录》记载内容相一致。

4.写明作出撤出作业人员指令的具体时间。

 

5.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名称。

6.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7.不少于2名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填写执法证号。

8.发现有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要及时果断处置。

可以在作业现场先行口头下达撤出作业人员指令,把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事后及时制作《责令撤出人员作业指令书》,指令时间填写现场作出口头指令的时间。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抽样取证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行政相对人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制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抽样取证通知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抽样取证单位名称。

3.写明被抽样取证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简要事实。

4.不少于两名抽样承办人签名,并注明抽样时间、地点。

5.受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6.写明采取抽样取证措施的执法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准确填写《抽样取证清单》。

按清单格式要求填写证据的相关信息。

证据的信息有缺失时,必须填写其惟一性特征;被取证单位负责人核对无异议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行政相对人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制作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取证单位的名称。

3.写明被取证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和物证。

4.写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地点和保管单位、保管人。

5.受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6.写明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准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按清单格式要求填写证据的相关信息;证据的信息有缺失时,必须填写其惟一性特征;有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的,写明证据名称,没有的,写“无”;被取证单位负责人核对无异议后签名,并注明日期;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适用于经审批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做出处理决定。

制定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取证单位的名称。

3.写明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日期、文书编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主要物品)名称。

4.正确填写对登记保存证据实施的处理决定内容。

5.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名称。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适用于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

制定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物品)单位的名称。

3.正确填写违法违规事实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名称。

5.准确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按清单格式填写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物品)的信息。

查封(扣押)物品的信息缺失时,必须填写物品惟一性特征;被查封(扣押)单位负责人核对无异议后签名、注明日期;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适用于延长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

制作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物品)单位的名称。

3.写明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理由。

4.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名称。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适用于对查封或者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作出处理决定。

制定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物品)单位的名称。

 

3.正确填写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日期、文书编号。

4.对照《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处理表》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有: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被查封(扣押)单位负责人核对无异议后签名、注明日期;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函告书。

适用于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煤矿企业,向供电部门或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知。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供电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名称。

3.写明被停供电或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名称。

4.写明已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5.受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6.写明发出通知的执法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解除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函告书。

适用于通知供电部门或公安机关解除对煤矿企业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解除停供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供电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名称。

3.写明被解除停供电或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名称。

4.受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5.写明发出通知的执法机关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复查意见书。

适用于对现场处理决定的限期届满或者经行政相对人申请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复查意见书的文书编号。

2.正确填写被复查单位的名称。

3.写明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

本机关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填写“本机关”;受委托复查的,填写作出现场处理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

4.写明上一次执法的具体时间、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内容及现场处理决定书编号。

 

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留“应你单位申请”或“现整改期届满”,删除未选项。

 

6.写明对整改复查结果的具体意见。

到期未改正的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采取处理、处罚措施。

7.参与复查的现场执法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和执法证号。

 

8.单位负责人应在被复查单位意见处写明是否同意,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立案决定书。

适用于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调查处理的案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制作要求:

1.正确填写立案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2.写明案由和案情摘要。

案由格式为“行政相对人名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定性+案”;案情摘要应写明案件来源和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括:

(1)案件来源。

主要是监管执法发现的应当立案案件以及群众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接受移送案件、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等。

应写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行为等。

(2)违法违规事实。

用简练文字介绍初步掌握的违法违规事实和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

3.写明决定立案调查时间和不少于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4.审批人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同意立案的,应签署“同意立案”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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